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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某高校图书馆偶遇了一篇关于“过度维权”的论文,觉得该课题值得深入探讨,不要害怕问题,得真实面对并解决。

结合涉众金融案件的实务,飒姐想与读者分享一下关于互联网金融涉众刑案中“过度维权”的几点思考,仅供老友参考。

本文脉络围绕互金涉众案件中,为何会形成“过度维权”这个问题进行讨论:借款人资产状况堪忧(“共债”隐患); 普法不到位,执法人员不足; 传统“市井智慧”; 过度维权涉及敲诈勒索等。

1、借款人的资产状况才是关键

谈及共债,读者可能会觉得扯得蛮远,其实之所以会出现“过度维权”,那是因为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受到了损害,那么,是谁侵害了这些财产权呢?

究其根本还是借款人(借款企业),只要借款企业的“资金来源”+“还款意愿”这两点可以保障,集资参与人的财产权有望保障,且情绪安抚工作较容易开展。

“了解你的用户”这条金融行业的硬逻辑,到底有几人能够真正落实。

一日,飒姐与某头部企业CEO聊天,我问ta你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服务的怎样一个活生生的人?咱们总聊N个维度的画像,把活人抽象成一个一个指标和打分,有没有看过他们的生活了解他们的人生。这哥们也很实在,他说让手下人去考察了,弄了些调查问卷和数据,其实感性认识不足。

说实话,网贷和助贷机构的真实用户其实是:低收入人群,也就是说前述机构是在赚poor people的钱,而且这部分人群是在信用卡透支之后或根本没有信用卡,又借了小贷公司或消金公司的钱,再来借网贷(3-5家),最终,他们还会借线下的高利贷。

“共债”问题显而易见,集资参与人透过网络平台撮合把钱借给这些人,本来就是高风险的投资,如能承担高风险+牟取高额利润也就罢了,就怕只想“牟高利”不想承担本金损失的风险。这就使得“过度维权”有了物理和心理基础。

2、执法人员不足,力量有限

理性维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在维权走样之后,就要有力量进行制衡。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地方协会的执法人员(含普法人员)人数不足,力量有限。

在接触网贷涉众案件投资人的时候,我们可以明显感觉到一种无形的巨大压力。

出借人本来就亏了钱,心里委屈沮丧,加之对刑事案件的程序不了解,法律常识不足,因而在此类事件进入刑事程序后,往往出借人呈现焦躁情绪,此时常见“网络牢骚”“散步”“打X幅”......

然后会臆测为何办案机关的步调不够快,还会引发行政复议,甚至行政诉讼等。

其实,就我们这些了解办案机关的人而言,知道他们并没有懈怠,其KPI严格,甚至会集中好几个月加班加点干活,但侦查阶段的资料是“国家秘密”谁也不敢泄露,除了警情通报,一般不会轻易泄露案件真实证据情况等。

同时,囿于一线民警数量有限,很难满足大型涉众刑案的强度要求,如果遭遇辖区内数个案件集中立案,警力就更捉襟见肘了。

在漫长的7个月侦查期内(涉众金融案件常用足7个月),警力不足和程序冗长的问题会凸显出来,造成集资参与人情绪起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非理性维权事件,当然也会诱发过度维权行为。

3、传统“市井智慧”的催化

最近读了一点哲学书,关注到中国哲学有自己的特色,较之西方哲学关注纯理性、天文等,我国哲学更加世俗化,其尊重人追求现实利益的权利,是平衡的艺术。

观察“过度维权”的朋友,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他们身上闪耀着现实之光,似乎把事情搞大、弄到人尽皆知,才能让大BOSS重视,而这个重视将提升解决问题的效率,甚至具有一票解决权。

然而,这种思路在当下的行政体系内越来越难走通,随着IT技术深入行政办事流程,凡事留痕,谁什么时间节点做了什么操作将被记录下来,有权机关甚至辅助环节的人员可以监督。

那种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把戏,在真正有智慧的执法人员眼里是障眼法,一下子就能提取到行为人的主要目的,然后,他们会想办法解决问题,疏解郁结。依靠传统的“闹事”就想得到甜头,恐怕难以实现。

4、过度维权涉嫌犯罪问题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理性维权可以,但非理性维权,甚至通过维权索取非法利益,那么将触发如下罪名,恳请老友们务必注意风险:

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被规定在《刑法》第274条,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施威胁(恐吓),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有些朋友可能会有疑惑:我只想要回我自己的钱,并没有想要占有别人的财产,这样也是犯罪吗?

张明楷教授认为:“债权人为了实现到期债权,对债务人实施胁迫,如果没有超出权利的范围,具有使用实力(胁迫)的必要性,而且其手段行为本身不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就应认为没有造成对方财产上的损害,不宜认定为犯罪。但是,当债务人一方具有期限的利益、清算的利益等值得保护的利益,或者债权的内容未确定,债务人在民事诉讼中存在请求的正当利益,对方使用胁迫手段取得财物的,或者胁迫手段获取的财物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依然可能成立敲诈勒索罪。”

也就是说,当投资人与借款人之间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尚未届满;借款方已经向法院申请了破产,法院正在进行破产清算时,投资人通过恐吓、胁迫的手段迫使借款方还钱的行为有成立敲诈勒索罪的可能。

此外,敲诈勒索罪中的“威胁”是不需要现实发生的,也不要求行为人有实现威胁内容的真实意思,行为人有威胁的意图和行为(言语行为即可),行为对象因此而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该种恐惧心理交付了自己的财产,敲诈勒索罪的犯罪行为就完成了。

A听说自己投资某企业经营不善就快要破产了,想提前拿回自己的投资款和收益,和另外数十个投资人计划前往该企业,向老板索要投资款和收益。与老板争执的过程中A说“不给钱我们就揍你!”,其他投资人纷纷响应。请注意,此时投资人已经在违法犯罪的边缘疯狂试探了。

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本罪中的“暴力”属于广义的暴力,包括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实施暴力(殴打、捆绑等);针对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具有密不可分关系的辅助者实施暴力(比如殴打警察旁边的协警)、对物行使有形力从而给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体以物理影响(如打砸公务车辆、毁坏公务用品等),阻碍其执行职务的行为。

实践中很多妨害公务的行为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的职务行为不理解,误以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实施的职务行为是违法的, 由此怒火中烧,采取了一些过激的行为。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为是否合法的认识错误属于法律认识错误,之前的文章中多次提到“违法性认识不要说”,相信大家都有所了解,这种法律认识错误并不阻碍犯罪的成立。

上文只是列举了一些典型的“过度维权”涉嫌违反《刑法》的情形,并不能涵盖所有行为,希望读者维权时保持理智,在法律的界限内为自己的权利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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