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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 《通知》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性的监管政策,但浙江、上海等东部地区监管部门对风险和问题的政策反应更快,《通知》释放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高度关注信号,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领域未来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

• 《通知》规定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未来金融科技企业从银行机构获得的外包业务范围将随之收缩。下一步,金融科技企业在承担银行机构的外包业务时,应明确银行的核心业务范围,避免过度承担外包业务

• 《通知》规定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未来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助贷业务模式随之发生变化,更加强调助贷的实质。下一步,金融科技企业在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时,既不能作为实质的放贷主体,也不能从银行融资放贷,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

• 《通知》是金融强监管和风险攻坚战持续推进的标志,监管部门后续对互联网消费贷款、互联网资管业务等进行清理和整顿的概率较大,金融科技企业应在战略上前瞻性地开展业务模式的合规整改。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9〕213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通知》并没有实质出台新的政策,基本上针对个人消费贷款存在的问题,重申相关监管要求,对原中国银监会2010年发布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监管政策的强调和细化,旨在督促银行机构坚持消费本源,进一步规范个人消费贷款业务(不含住房按揭贷款和汽车消费贷款),从而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通知》虽然只是一个地方性的监管政策,但浙江、上海等东部地区监管部门对风险和问题的政策反应更快,《通知》释放了金融监管部门对消费信贷业务风险的高度关注信号,一定程度上代表了该领域未来监管政策的发展方向。

一、《通知》出台的主要背景与政策意图

近年来,政策层积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与转型升级,更加强调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并对金融支持消费增长提出了明确要求。2018年9月,为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进一步提升金融对促进消费的支持作用,鼓励消费金融创新,规范发展消费信贷,把握好保持居民合理杠杆水平与消费信贷合理增长的关系”。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也明确提出“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推动专业化消费金融组织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对居民购买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智能家居、节水器具等绿色智能产品提供信贷支持,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力度”。在金融支持消费增长和创新发展消费信贷政策的引导下,个人消费贷款在扩大消费规模、提高消费水平、改善消费结构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个人消费信贷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不少问题和风险,为有效防控风险和促进消费金融健康发展,更好地发挥消费金融对提振消费、扩大内需的积极作用,《通知》重申和细化了个人消费信贷的禁止领域、合规底线、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具体监管政策。具体来看,《通知》体现出了以下三个显著特征:

一是具有鲜明问题导向。个人消费贷款在推动消费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产品消费属性偏离、用途管控弱化、多头授信严重等普遍性问题,尤其是部分机构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消费贷款,部分信贷资金未按指定用途使用,资金违规进入股市、债市、房市等,影响了宏观调控的效果和金融监管的效力。《通知》的出台旨在有针对性地解决上述问题,以更好地促进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

二是高度强调合规底线。《通知》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对明确禁止的领域列出了详细的“负面清单”,监管要求更加明确清晰。

三是释放强化监管信号。《通知》虽然只是浙江省内的地方性监管文件,效力范围和法律层级较低,但浙江地区民间借贷活跃、监管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经验走在全国前列,在某种程度上是监管部门对个人消费贷款实施强监管的“预演”。

二、强化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管控

2.1《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要求银行机构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确保用途与合同约定一致,严禁贷款资金违规流入股市、楼市以及其它投资性领域,主要重申了以下四个禁止性领域:

• 严禁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或偿还首付款借贷资金。

• 严禁流入股市、债市、金市、期市等交易市场。

• 严禁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信托计划以及其它各类资产管理产品。

• 严禁用于民间借贷、P2P网络借贷以及其它禁止性领域等。

2.2 主要政策依据

《通知》强调个人消费贷款的用途管控实际上是对《办法》的补充,《办法》第七条规定:“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第十一条规定“贷款用途明确合法”。《通知》针对当前的主要问题,明确消费贷款使用的禁止性领域,使得银行业机构在开展相关业务时关于用途管控政策的操作性更强。

2.3 具体影响分析

如果这些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将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限制房地产投资的不合理资金来源,有助于更好落实中央房地产市场“房住不炒”的调控目标。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8月份70座大中城市中,一、二、三线城市新建商品住宅销售价格同比分别上涨4.2%、9.9%、9.0%,涨幅有所回落,但仍处于上涨趋势。房价的持续上涨与个人消费贷款资金的违规流入存在一定关系。《通知》加强个人消费贷款用途管控有助于稳固房地产调控效果,限制居民杠杆率过快上涨,避免相关金融风险持续积累。

二是限制股市、债市等短期投机和资管产品投资的不合理资金来源,有助于消除资本市场的短期波动,缩减金融交易环节和链条。

三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和银行联合开展的助贷业务将遭受极大挑战,尤其是金融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提供助贷服务、银行作为资金发放通道、贷款用途不管控和风险防控不到位的粗放模式将面临巨大冲击。

三、重申个人消费贷款的合规底线

3.1《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根据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审视规范产品属性、营销行为、用途及支付管理,重申了六条业务合规底线:

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

不得以未解除抵押的房产抵押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

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

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

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

3.2 主要政策依据

《通知》对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合规性要求明显提升,这实际上也是对《办法》和《指引》的细化和拓展。其中:

第一,“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个人消费类贷款”与《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的内容基本一致;

第二,“不得对无偿还能力的客户发放消费贷款”是对《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延续,内容基本一致;

第三,“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及变相增信”是对《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的细化,更加强调担保人的履约能力;

第四,“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是对《办法》和《指引》对个人消费贷款的核心业务的监管要求的进一步细化,《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此外,《指引》中第七条也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战略管理、核心管理以及内部审计等职能不宜外包。”

第五,《通知》对受托支付和自主支付的金额标准、适用条件更加明确,特别强调“不得以简单以30万元为线批量划定和简单执行受托支付标准,可事先确定交易对象且具备非现金结算条件的均须采取受托支付,采取自主支付提款须累加结算”,表明监管部门更加强调以支付方式来监控资金的实际用途,从而降低风险。这是对《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进一步细化。

3.3 具体影响分析

《通知》划清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合规底线,将风险控制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如果这些政策在全国推广实施,将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个人消费贷款在加强用途管控的同时,也要加强对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偿付能力和第二还款来源——抵押担保的管理,该类贷款的信用风险管控将会得到切实改善。

二是明确将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作为银行贷款的核心业务,并将其排除在外包业务之外,金融科技企业从金融机构获得的外包业务范围将会随之收缩。

三是明确要求银行机构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放贷或为其提供资金放贷,金融科技企业与银行合作的助贷业务模式也将随着发生变化,更加强调助贷的实质。

四、突出消费者权益保护

4.1《通知》主要内容

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直接面向个人,消费者权益保护尤为重要,《通知》明确要求银行机构做到六个“不得”:

不得滥用客户隐私信息和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不得通过盲呼等方式向不特定客户电话营销;

不得对明确表示不愿被打扰的客户再次电话营销;

不得违规搭售;

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催收;

不得采用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不当行为催收。

4.2 主要现实依据

《办法》和《指引》并没有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具体内容,《通知》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内容是对已有监管政策的拓展,也是新增的亮点。这与当前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过程中暴露出的“暴力催收”等问题直接相关,有些地方还频频发生恶性催收事件。金融业务合规不仅关系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也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通知》中的这些政策表明,监管部门已经高度关注消费信贷服务以及相关产品创新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4.3 具体影响分析

《通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这些政策如果在全国推广实施,将会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金融机构以及与相关业务外包机构、助贷机构合作开展消费信贷业务时,需要高度重视对客户数据、隐私的保护,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行为将会遭受严厉监管和处罚。

二是金融机构以及与相关业务外包机构、助贷机构在合作开展消费信贷服务时,不能过度营销、违规搭售

三是对客户的信贷催收一定要合法合规,方式得当,不能借助第三方催收和采取暴力催收。

五、对金融科技企业的主要启示

《通知》虽然针对的是银行机构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但它的影响并不局限于银行机构自身,金融科技企业需要增强忧患意识,前瞻性地对业务和战略做出调整:

在业务上,合理界定外包、助贷等业务的范围。《通知》的实施对象虽然是银行机构,但外包、助贷等业务的实施主体是金融科技企业。因此,金融科技企业一方面在承担银行机构的外包业务时,应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明确银行的核心业务范围,避免过度承担外包业务,同时积极拓展可承担外包业务的范围;另一方面,在与银行机构合作开展助贷业务时,既不能作为实质的放贷主体,也不能成为银行放贷的通道,避免遭受不必要的监管处罚。此外,也不能成为银行机构过度营销、违规搭售、非法催收的合作者。

在战略上,前瞻性地开展业务模式的合规整改。《通知》虽然针对的是银行机构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出现的问题,但这些问题在金融科技企业/互联网企业开展的消费信贷业务中也普遍存在,甚至更加严重。在金融强监管、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金融风险攻坚战积极推进的背景下,监管部门后续对互联网消费贷款、互联网资管业务等业务进行清理和整顿的概率较大。金融科技企业的理性选择是,根据相关业务的政策要求,在监管部门出手之前,前瞻性开展业务模式的合规审查和整改,避免无序发展导致后续面临更大的处罚和整改压力。

作者:沈建光 京东数字科技副总裁、首席经济学家,朱太辉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主任,龚谨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研究中心高级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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