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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警方通告,证大实控人戴志康被批捕,而一个月前的8月29日,警方公告其投案,当时警方公布的涉嫌罪名中有两个,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个则是职务侵占。但是9月28日的警方通报中,只提及到一个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批捕意味着检察院也认为涉嫌犯罪

而所谓的批捕,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中,公安机关在刑事拘留嫌疑人后,在30天内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嫌疑人,如果需要继续羁押,则需要检察院同意,批准逮捕嫌疑人(因为刑事拘留最长也就30天)。形式上,拘留和逮捕效果一样,都是把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限制人身自由。

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戴志康前,最长会有七天时间审查案件,审查的内容,其实很简单,即是否有必要逮捕戴志康,此时,检察院所依据的,就是公安机关所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和《提请批准逮捕意见书》等等案卷材料,其中也包括律师给出的相关辩护意见。

而根据相关规定,检察院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相关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另外,此前警方公布的41名嫌疑人中,并不是都被逮捕,只有20多人被逮捕,其余人员则被取保候审。

此前警方公布的案情中,谈及戴志康涉嫌的违法犯罪行为包括设置资金池的非法集资,还有挪用资金等。但是经过近一个月的调查,警方将案件的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未谈及挪用资金相关罪名,这意味着警方的指控思路目前可能就是朝着非法吸存、非法集资一个方向推进,资金挪用问题可能不会再被指控,但也不排除后续出现罪名更改、增加的可能性。

二、本案关键定性:单位犯罪和非法吸存

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来看,本案应该属于比较典型的单位犯罪,所谓单位犯罪,是指以单位为主体实施的犯罪行为,其对应的概念是自然人犯罪。比如在非法集资类案件中,要构成单位犯罪,必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经单位决策实施;单位的员工主要按照单位的决策实施具体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经单位决策使用,收益亦归单位所有。

但是,单位设立后专门从事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以自然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个理由,成为了绝大多数案件无法认定单位犯罪的关键。因为绝大多数以单位名义融资的案件,单位本身的业务就是融资本身,比如P2P,资产管理公司等等。

但是证大公司则不同,其成立本身并不是为了专门从事非法集资活动,其本身有正常合法的商业活动和业务,因此,一旦其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认定单位犯罪的可能性极大。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有实体经营业务的企业、公司,进行融资活动,融资后将资金用于自己的生产经营,一般认定单位犯罪的可能性就大,原因很简单,该类公司本身是有自身合法的业务,比如用于投资、实业生产等等,其因为资金困难向社会融资,如构成非法集资犯罪,辩护律师可以重点考虑从单位犯罪角度辩护。

比如著名的山东于欢父母被判非法吸存案,该案就是典型的单位犯罪,他们是因为自己的实体企业即服装厂,需要流转资金,从而向当地相关民众借款,而且是大规模的承诺保本付息借款,进而将资金用于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就是说,本案的集资主体是两家实体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其集资的目的,也是为了实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因此属于以企业的名义集资,将资金用于企业的单位犯罪。类似案例,还比如河北卓达案等等。

根据笔者此前所办非法集资案件经验,如果平台具有相应的实体产业,在案发后,相关产业如果可以变现,将大大提高最后的被害人退赔比例。

从上海警方的公告来看,也是如此方向,其对案件的表述为“证大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表明警方的初步认定该案的涉案主体是单位。

本案中,证大集团本身的存在,有其正常的合法或者商业活动,但是其以公司名义集资、用于公司或者相关平台的运营,属于比较典型的单位犯罪。

对于涉嫌单位犯罪案件,刑法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因此,警方所公布的41名嫌疑人,可能都被认定为单位犯罪需要承担责任的人员。而且,之所以会出现部分取保,部分逮捕,是因为这类案件也可以区分主从犯责任。比如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差别的,可以区分主犯和从犯。对起组织领导作用的总公司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发挥主要作用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认定为全案的主犯,其他人员可以认定为从犯。”

另外,最高院、最高检等发布的非法集资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以及上海高院等机构发布的地方性规定,对于该案的审理,都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借款人所借资金是涉案资金,必须归还,否则警方会展开追缴行动

在上海警方9月28日的公告中,提到一个关键问题,即上海证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及“捞财宝”平台对外出借的资金均属涉案资金,所涉借款人应依法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借款人不履行相关还款义务,根据当前监管部门对网贷借款人的最新政策,逃废债情况可能会被纳入到央行征信系统,数额较大的借款人如果恶意逃废债,可能还会涉嫌相关刑事责任。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9月29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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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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