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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电商行业风口,绕不开两个领域:社交电商与跨境电商(出口)。

而社交电商行业随着业内头部企业的海外上市以及部分互联网大厂也在低调转型试验,从光鲜亮丽的人前精英四处宣讲到剁手宅家的草根振臂挥拳,一幕幕现实魔幻剧,都在不断刷新电商流量血战里的GMV。

就流量而言,在主流电商领域,只有阿里电商和微信电商。这两者就像是互联网里的商业地产巨头,而其他玩家大多只是在里面开店。一旦失去开店资格,除了自己搞商业地产(如烧钱补贴的拼多多),就只能开路边摊(流向抖音、快手、小红书等的KOC)。正如近年来的微信正大力整顿涉传微信公众号或内容以及断连微信支付,也让一些封闭型(邀请注册)的电商APP有了抬头(流量被迫流入)的机会。

商务部曾发布《社交电商经营规范》(征求意见稿),对社交电商也有了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社交电商是基于人际关系网络,利用互联网社交工具,从事商品交易或服务提供的经营活动,涵盖信息展示、支付结算以及快递物流等电子商务全过程,是新型电子商务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目前社交电商的主要表现形态包括社群电商化、电子商务社交化及传统企业社交电商化三个方向。社群电商化主要包括平台开店型社交电商、代理分销型社交电商、拼团型社交电商、视频直播型社交电商及内容粉丝型社交电商等创新形式。”

也比较切合实际(当然也为了纳税考虑)的,将自然人纳入“社交电商经营者”:“从事社交电商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要包括直接或间接面向消费者在社交电商交易平台内直接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自建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或接入社交电商交易平台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者等。”

但不管怎样,19年的社交电商终将遇到16年的P2P网贷行业一样的问题。

一方面是:数据增长,融资潮、海外上市潮接踵而至,行业困顿与狂欢并存;

另一方面是:暂时没有明文的监管规则、各地标准不一的行政处罚、易入罪的刑事风险、上岸遥遥无期。

有人说,这是美国式创新碰上欧盟式执法。

但另一方面,这也考验着互联网企业在中国本土法制环境下的创新试探与风险把握。在没有太多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的新经济行业,合规意识更多地仰仗于企业管理层的道德自律。

所以对于是否涉传而言,会员费、多层级、发展人员计酬都是表面要素,最终还是要穿透企业业务,深入论证企业的商业逻辑(利润来源)与价值观(最终收益方)是否合法合理。

为什么说初心很重要?

因为对于《刑法》而言,任何表面眼花缭乱的架构安排还是错综复杂的交易结果,都很可能被概括为两个字“变相”。

传销在我国一直有,且发展了很多年。但社交电商是否必然就是传销,或者说社交电商是否有未来?

还是以P2P网贷做一个不太完全贴切的比较:民间融资和理财的需求一直客观存在,民间的非法集资案也一直时有发生。P2P到底只是非法集资的线上化表现形式,还是确实可能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创新,是整个行业全军覆没,还是凤毛麟角得以胜出。我们对一个行业的未来应该抱有怎样的期望与诉求?

可以预见的是,今年下半年将迎来社交电商行业的整顿期,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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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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