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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0月11日,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后文简称CFTC),金融犯罪执行网络(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后文简称FinCEN)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后文简称SEC)根据《银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相关要求,就数字资产相关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问题发表了联合声明。

声明原文如下:

“据我们所知,市场参与者会使用许多不同的标签来指代数字资产。但是,这些用于描述数字资产金融服务或从事相关业务人员的标签或术语可能与《美国银行保密法》或CFTC、SEC等监管法规中规定的资产、活动与服务的定义并不相同。比如,数字资产市场提到的“交易所”可能与联邦证券法中提到的“交易所”概念并不完全一致。因此,无论数字资产市场参与者使用何种标签或术语,这种数字资产的最终分类、适用的监管政策及操作机构是否属于《银行保密法》规定的“金融机构”都还是要取决于其实际状况(包括经济实质和使用范围)。

“与数字资产相关的活动的性质是确定是否必须以及如何在CFTC、FinCEN或SEC进行注册的关键因素。例如,某些与“商品”相关的活动可能会触发根据《商品交易法》(Commodity Exchange Act ,简称CEA)的注册流程和其他义务,而某些涉及“证券”的活动可能会导致根据联邦证券法进行注册和其他义务。如果属于“金融机构”的定义,则可能受到上述一个或多个机构依据《银行保密法》进行的反洗钱或反恐怖主义融资监管。例如,从事期货交易的金融机构,其反洗钱/打击资助恐怖主义活动将受到CFTC、FinCEN和国家期货协会(NFA)的监督; 而从事货币服务(Money Service Business,简称MSB)的机构则将由FinCEN监督;而证券经纪交易商的交易将由SEC、FinCEN和一个自我监管组织(主要是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 ,简称FINRA))进行监督。”

“某些适用于证券、共同基金、期货交易商或介绍经纪人的经纪交易商的某些《银行保密法》义务(例如制定反洗钱程序或报告可疑活动)都会得到广泛适用,而不考虑所涉及的特定交易是否涉及联邦证券法或《商品交易法》所定义的“证券”或“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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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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