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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共同故意,是关键!是否有明示、暗示、默许等,就是目前调查的重点。委托外包催收行为属于软暴力,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杭州警方对51信用卡有限公司委托外包催收公司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开展调查。

目前警方公告的全文是:今年9月以来,杭州警方接上级部门线索传递,结合日常工作发现,“51信用卡”涉及大量各地异常投诉信息。经初步调查发现,“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

根据警方的公告,是51的委托催收公司涉嫌软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罪。警方如果认为51有责任,则是认定其可能有共同犯罪故意。

从警方的表述上来看,委托外包催收行为属于软暴力,被认定为寻衅滋事,委托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51与外包的催收公司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此案一个很关键的定性前提。一般而言,委托他人催收,并不是意味着风险的绝对隔离,如果有证据证明51作为委托人,对受托催收公司的暴力催收行为有放任、指使、明知而默许等,都可以认定为共同犯罪意识,比如有客户被暴力催收,投诉到委托人(51信用卡),委托人就应该对此问题进行核查,督促受托公司(外包的催收公司)规范自己的行为。对于体量较大的公司而言,实在不应该。

1. 关于寻衅滋事,最直接的法律法规是2013年两高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其中明确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而具体的立案标准,来自于同年两高发布的《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对于这种恐吓他人,扰乱社会秩序,立案标准比较多样,比如达到“多次”,或者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等等。这里的“多次,一般应当理解为二年内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三次以上。

警方的公告中,提到了一个词:“软暴力”。这是在民间借贷领域高发的违法犯罪类型,“软暴力”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而对于软暴力催收涉嫌寻衅滋事的相关法规,近期的比如2019年4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些都是很重要的法律法规。

2. 具体的量刑标准,如果最终法院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或其他类犯罪),会根据实施的相关次数、手段、方法、造成的严重后果等维度进行综合考量。比如,寻衅滋事罪,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的(三次以上),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针对这个案件,不少朋友在私信中向我咨询相关问题,现对主要问题整理如下:

1. 网友问:“51信用卡”委托外包催收公司冒充国家机关,采取恐吓、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催收债务,主要涉嫌什么问题?刑法中如何量刑?

答:根据《刑法》和《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这类使用软包手段催收债务,主要涉嫌的就是寻衅滋事罪,刑法中量刑标准,情节恶劣或者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网友问:“51信用卡”作为委托人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作为委托人,如果有证据证明其有参与软暴力催收、寻衅滋事的共同故意,则会被认定为共同犯罪,这种共同故意,既包括直接参与策划、实施,以及在明知(或应该明知)情况下提供帮助、支持,或者明示、暗示、默许、放任其实施相关软暴力催收行为。

3. 网友问:事件发酵,是否意味着国家加强对不良网贷的监管?

答:该事件的发酵,意味着国家对于套路贷、暴力催收的打击一直都很严格,不论多大体量的公司,只要涉嫌违法犯罪,都难逃自身应该承担的责任。

4. 网友问:杭州警方应该是收到大量受害者投诉、掌握相关证据才采取行动?

答:从该类委托他人催收案发的案情来看,一般是由大量的受害人、借款人被暴力催收后,向警方举报、报案,警方在经过初步的侦查后,确定了基本的犯罪事实,从而采取相关刑事强制措施。

5. 网友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自10月21日起施行,明确禁止暴力催收,此事件爆发,是否意味着国家层面开始拿这家公司开刀?

答:从去年扫黑除恶风潮到今年4月多部门发文打击套路贷、暴力催收等行为,意味着国家保护合法民间借贷,打击非法借贷行为的决心,这不是针对某家公司的行动,而是整体性的对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提出了应该严格遵守法纪的警示。

6. 网友问:目前普通受害者应该如何正确维权?

答:目前普通的软暴力受害者,正确的方法应该是积极与警方沟通,举报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自身有相关损失,也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要求追缴、退赔相关损失。

7. 网友问:若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按刑法是否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答:刑法上,假冒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有可能涉嫌的罪名是招摇撞骗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但是,51案中,受托的催收公司也是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为何不构成招摇撞骗罪,而是以寻衅滋事罪定性?从本案具体案情来看,被委托的催收公司,主要是将冒充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催收的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是在于恐吓、威吓受害人,而不是欺骗受骗人,因此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定性比较合适。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10月22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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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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