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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银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政策。2018年4月,商务部将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规则制定职责转隶到银保监会,并由各地金融监管局负责辖内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天津、上海等地制定了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此次,银保监会下发的《通知》,则是从全国层面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监管作出了明确要求。《通知》的主要内容与前期天津、上海等地发布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大体一致,并在一些方面进行了细化和强调:

1. 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包括“服务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此前,天津等地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虽规定商业保理企业可提供咨询服务,但并未给出咨询服务的具体内容,《通知》则对咨询服务的范围做了明确。此外,《通知》要求,商业保理企业“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以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2. 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经营的“禁止性行为”。《通知》明确禁止商业保理企业:“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相比上海等地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通知》对商业保理企业不能经营的业务作了拓展。

3. 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10倍杠杆率等具体监管要求。这与此前一些地方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相一致,但《通知》在商业保理企业的资产结构和风险管理方面做了细化要求:“商业保理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4. 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渠道。《通知》提出:“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相对于天津、上海等地的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通知》明确将再保理纳入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渠道。

5. 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的商业保理监管责任。《通知》规定:“银保监会负责制定商业保理企业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商业保理企业实施监督管理。各金融监管局具体负责统一归口监管”。这表明,银保监会是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的制定机构,而各地金融监管局是具体的监管实施机构,并牵头负责跨区域经营商业保理企业监管。

6. 稳妥推进商业保理企业的分类处置。《通知》要求:“各金融监管局要通过信息交叉比对、实地走访、接受信访投诉等方式,继续核查辖内商业保理企业的数量和风险底数,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等三类”。同时,《通知》明确了非正常企业和违规企业的整改和处置措施,其中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违法违规情节较轻且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整改验收不合格或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各金融监管局要依法处罚或取缔,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7. 严把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关。《通知》要求:“在商业保理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出台前,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严控商业保理企业登记注册。确有必要新设的,要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严格控制商业保理企业变更注册地址,禁止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变更注册地址”。这是对此前商务部出台的《商业保理企业管理办法(试行)》的强化和延申。

8. 提出了商业保理企业的支持政策。《通知》提出:“要推动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引导商业保理企业更好为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和支持银行保险机构与监管名单内商业保理企业进行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支持保险公司在风险可控前提下,研究探索与商业保理企业加强业务合作,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增强商业保理企业风险抵御能力”。这些有助于提高商业保理企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防控能力,从而更好地为中小企业和实体经济服务。

作者:朱太辉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中心主任,龚谨 京东数科研究院高级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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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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