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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申军

人工智能的英文和法文分别是Artificial intelligenceAI)和Intelligence artificielleIA值得留意的是,英文里的Intelligence,根据剑桥英文词典的解释,是指学习、理解、做出判断或是基于理性形成观点的能力。法文里的Intelligence,则是源自拉丁文的Sapientia,意为智慧、理智(相当于英文的Wisdom); 按照达洛兹法文词典的注解,Intelligence指的是涉及概念性知识和理性知识的精神功能之总体。所以,两种语言就该词汇所表达的具体涵义并不相同。ArtificialArtificielle,不论是根据前述的英文还是法文词典,则均被解释为由人而非自然创造的(产品),即人工的、人造的。而英文的Artificial intelligence在中文表达中被约定俗成地译为人工智能,可资公评。

人工智能目前并无公认的唯一定义。这在部分上可能是因为: 迄今为止,我们对何谓“人类智能”(Intelligence humaineHuman intelligence)的确切含义仍存有疑问。按照笔者的理解,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系统执行人类一部分智能性任务的理论及实践。该类系统发轫于人类的设计构建,旨在模仿一系列的人类认知功能,包括感知、记忆、推理、学习等,或是旨在复制人类在诸如信息的组织、描述及处理等方面的能力,以代为完成一部分原本应由人类履行的行为。

根据传统的分类,人工智能可被分成强智能及弱智能。强智能(Strong AIIA forte)或全智能(Full AI)是指一台被赋予意识、感觉和精神的机器,有能力运用智能解决任何难题,而不是某个特定的难题。这种性质的机器人目前可能只会在科幻电影中看到。弱智能(Weak AIIA faible)或窄智能(Narrow AI)则是指一台无感觉的机器,专注于解决某个明确的难题。这种机器已付诸实践。本文中所称的人工智能即为弱智能。

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工智能的分支领域日渐众多,其包括但不限于: 1. 自然语言自动处理(Natural language processingNLP)或Traitement automatique du langage naturel)); 2. 机器人学 (RoboticsRobotique); 3. 机器学习或自动学习(Machine learningApprentissage automatique)。

目前人工智能已在多项领域得到运用并引人关注,在金融行业的运用也无例外。确切言来,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被称为 “加增性智能”(Augmented intelligenceIntelligence augmentée),即其不能够替代人类智能,而是执行一些有限的智能性任务,以及辅助或支持人类做出相关决定。

具体而言,目前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至少包括:

1. 运用自然语言自动处理(NLP)进行扫描版文件的分析及归类。NLP 是指对自然语言(指人类可以理解的语言,譬如中文和法文)未被结构化的文字数据进行自动处理。

2. 运用聊天机器人或交谈代行者(ChatbotAgent conversational)回答客户一些简单的问题,协助引导客户寻求适宜的金融服务。Chatbot 是指一种能以自然语言、藉由书面或口头的方式与人进行互动的计算机编程。

3. 运用机器人顾问(Robo-advisorRobo-conseiller)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或是资产管理服务。Robo-advisor是指提供在线投资咨询、或是确保对金融资产组合进行在线管理的系统平台。

4. 运用机器学习或自动学习(Machine learningApprentissage automatique)模式侦测金融诈欺和调查洗钱、以及恐怖主义融资。Machine learning 的惯常译法是机器学习,更确切的意思是在“学习”的机器,即能识别人类提供的数据间的关系,能够自行学习和做出反应,自主性地生成预测性模型的机器。

5. 运用计算机视觉(Computer vision Vision numérique)在“知悉您的客户”(KYC,Know your customer)的视频进程中进行人脸识别。计算机视觉是指运用计算机而非人类视觉系统,对数字格式的图像或影像进行获取、处理、分析和理解的科技。

6. 运用深度学习(Deep learningApprentissage profond)跟踪加密货币,执行区块链交易的洗钱调查。Deep learning 是机器学习的一个特别领域,其算法在处理复杂及非结构化的数据方面特别有效,比如处理影像或声音。

7. 运用强化学习(Reinforcement LearningApprentissage par renforcement)进行的算法交易(Algorithmic tradingnégociation algorithmique)。强化学习亦为机器学习的一种,是指机器从既有的经验中学习需要采取的行动,以便随着时间进程将量化的奖赏予以最优化。

虽然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日渐增多,但是并非相关的运用都有对应的法律监管。实际上,金融领域的法律监管及更新的步伐,一贯不能超越相关领域的创新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那么,就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而言,法国及欧盟有无相关监管规范,相关监管趋势又是如何呢? 以下我们就选择如下三个主题试做说明,最后做出展望。

1. 聊天机器人

聊天机器人是金融机构用来与客户进行简单沟通、提供有限帮助的一种虚拟助手。该类机器人运用自然语言自动处理引擎与客户进行互动交流,回答他们的一些简单问题,或者给他们提供初级的帮助,以便引导他们寻求对应的相关服务。运用上述引擎技术,聊天机器人可以捕捉到客户所提问题中的主要概念,以及相关背景信息。此外,通过机器学习技术,该类机器人不断学习和储存新的知识,并随着时间不断完善自身的功能。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在法国金融机构使用的聊天机器人,并非百分百地自动化运作,需要人力的介入。

尽管法国目前没有专门针对聊天机器人的法律监管,以下的观察及思考依然值得留意。

其一: 由于目前法国金融机构的聊天机器人并不生成自动性的决定,因此欧盟«数据保护通用规章»(GDPR)第22条并不对其适用。依照前述法律条款,除去法定的例外情形,GDPR原则上禁止一台机器在没有人力介入的情况下,单独做出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应、或产生显著影响的自动性之决定。据此可以合理推测的是,如果未来金融机构使用的聊天机器人向客户提供完全自动化的、无人力参与的引导性决定,比如建议他们诉诸这样那样的金融服务,那么上述法律规定应是予以适用的。

其二: 基于聊天机器人藉由机器学习技术而具备自动学习的能力,故其在与人的交流互动中,可能也具有不可控制性。比如聊天机器人在与客户聊天中,学习到一些不雅的、甚至是侮辱性或歧视性的言语,再运用到与其他客户的交流之中。这也可能会引发相关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而目前法国乃至欧盟的法律并未赋予此类机器人法律人格,因此相关的究责问题值得思考。

从法国民法的角度来看,如果说聊天机器人被金融机构用来履行一部分原本人为的简单业务,其举大致可被视为类似于机构的雇员(Préposé)做出的行为。如果该虚拟意义上的雇员之行为引致了客户的相关损失,不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的,相应的责任应该由其雇主(亦为其使用者)承担,即特定的金融机构。

其三: 倘若金融机构运用聊天机器人来负责客户的投诉,那么相关法规应该予以遵守。根据2017年5月1日生效的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AMF)与法国审慎监控与争议解决署(ACPR)有关处理投诉的法规,银行与保险机构对客户投诉的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比如确保他们对投诉处理的方式拥有清楚透明的信息。

2. 机器人顾问

机器人顾问目前尚无统一的定义。笼统言来,其泛指运用计算机技术的各类在线投资顾问。具体来说,机器人顾问按照客户的具体情况将之预先分类,然后对之提供对应的投资咨询建议,以及进行或有的资产投资分配。前述服务均通过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系统和客户面对面地互动,并被整合于全面性或部分性资产管理的进程之中。相较于机器人顾问在美国是基于百分百的自动化管理,即无需任何人力的介入,其在法国的运作依然需要有限的人力参与,即诉诸自动化管理及一个由人组成的投资委员会之混合机制。机器人顾问涉及的人工智能技术主要包括算法(AlgorithmAlgorithme)。

尽管机器人顾问被视为可以降低投资咨询及资产管理的成本,使广大民众也得以获取相关服务管道,但其也可能引发对投资人保护的担忧。因为面对的是一个与人互动有限、或完全没有互动的在线平台,投资者对信息的获取有限,对获得信息的处理能力亦是如此,可能做出的决定因此也会囿于诸多局限而欠缺考量。另外,因网络骇客或对算法的操纵风险而导致的技术缺陷亦不容忽视。因此,投资人保护是运用机器人顾问时需要非常重视的问题。

从欧盟的监管层面来讲,2018年1月3日生效的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Directive 2014/65/EU, MIFID II MIF 2)第25条提出了相符性评估(Assessment of suitabilityÉvaluation d’adéquation)的概念,对投资企业(Investment firm Entreprise d'investissement)提供给投资者的信息,做出了原则性的相关规定。

2018年11月,欧洲证券与市场管理局(法文直译为欧洲金融市场管理局,ESMAAEMF)就MIFID II相符性评估要求的一些方面颁布了指导意见。该意见适用于所有提供投资建议和资产管理服务的企业,无论它们如何与客户互动,因此也涵盖到运用机器人顾问的投资服务给付者。事实上,这是欧洲监管当局第一次在相关指导意见中对机器人顾问的使用予以关注,因为后者与客户的互动有限甚至完全没有,故而一些相关意见的适用就显得格外贴切。

根据上述指导意见,相关企业需要考虑如何以清晰简单的方式解释其自动化性质的运作模式,以及其投资建议和资产组合管理服务的目标,以确保客户对此的理解。它们也需要向客户解释后者可以获得与人互动的程度,以及明确如果可能的话,后者如何联系到企业人员。

相关企业也需要在敲定一项推荐的交易之前,向客户就为何推荐该交易的理由提供一份相符性报告。它们也需要采用诸多机制,去应对客户基于有限的信息摄取而可能高估自己知识和经验的风险。

就法国的监管层面来讲,除了使用机器人顾问的企业需要受御于MIFID II的相关要求之外,法国监管当局还要根据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对之做出法律归类,再对其适用相符的法律规定。一般而言,法国的机器人顾问绝大多数是帮助客户做出良好的投资决定,因此此类在线平台即被归类为金融投资顾问(Conseiller en investissement financier)。一旦相关平台提供自由裁量式的资产管理(Gestion discrétionnaire)服务,其则被定性为资产管理公司(Société de gestion de portefeuille)。前述两种金融机构均须受到法国金融与货币法典(CMF)与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通用规章(Règlement général de l’AMF)的相关制约。

最后,由于机器人顾问持有客户的家庭、财产和职业信息,更确切地讲,其拥有客户的婚姻制度、收入、财产构成等诸多资料,此类自动化处理框架下的个人性质数据无疑受到GDPR的保护,法国信息技术与自由法也保护此类个人数据免被滥用。此外,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通用规章也规定,资产管理公司需要监督相关个人信息电子化处理的安全性,确保所登记信息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金融投资顾问不得在其使命之外,为了自己或他人的利益,泄露及利用其在工作中获取的客户信息,除非客户的明示合意。

3. 算法交易

算法交易泛指金融工具的自动化交易,包括高频算法交易(High frequency tradingTrading algorithmique à  haute fréquence)。算法交易可以增加市场的现金流动量,降低交易成本,增大交易数量,更好执行客户的下单。但其也可能存有引发市场扭曲的风险,比如大量的客户下单或会在短时间内被撤销,交易者可以随时取出交易现金,交易系统可能骤然超负荷,等等。

2018年1月3日,随着2014年5月颁布的MIFID II的正式生效,算法交易也从此被纳入欧盟层面的法律监管。MIFID II对算法交易设定法律框架,是应对技术更新、尤其是应对算法交易可能导致的市场失序运转之风险,以对此进行预防及管理,从而改善金融市场的质量。同时,MIFID II也是为了预防这些技术革新被用来操纵市场的风险,以确保市场的完整性。

依照MIFID II第4条第32项的规定,算法交易是指在金融工具的交易中,交易订单的不同参数由信息化的算法自动决定,比如下单的时机、下单的时刻、订单的价格、数量,而在交易过程中人力介入有限或并不存在。

MIFID II于2014年颁布时,其对算法交易的监管重点仅是针对订单的创立阶段,而并不涵盖对已执行订单的后交易阶段之处理。2016年4月25日的欧盟委员会委托规章则明确规定,算法交易应该不仅参照订单的自动化创立,也应参照自动化手段处理的订单执行进程的极大优化。因此MIFID II对算法交易的规范涵盖了交易的所有阶段。在智能订单路径器(Smart order router Routeurs d'ordres intelligents)为了订单执行进程的最优化而使用算法,以及能够决定订单的参数时,其也应该被算法交易所覆盖。

MIFID II对算法交易的法律监管主要包括: 1.  采取无最低定价的协调性机制。此机制基于相关金融工具的价格及流动性而设立,旨在稳定市场价格,而又不束缚市场的运转。2. 巩固对于运用算法交易的市场成员的组织性要求,以便确保其交易系统的抗压性及具备足够的能力。这些要求包括相关企业必须就其运用的算法以及对其算法的测试,通知相关监管当局; 相关交易平台则必须采取必要措施以实现相关测试,以及通过订单的标记对其成员使用的算法进行识别。

上述欧盟指令在法国被转化为«2016年6月23日有关金融工具市场的行政命令»,并由此创立了法国货币与金融法典第533-10-3 条及后续条款。根据前述相关条文,资产管理公司之外的投资服务给付者,若诉诸算法交易,今后必须遵守如下义务: 1. 运用有效的、与其活动相宜的系统及风险控制措施,以保证其交易系统具备抗压性及足够的能力。2. 运用有效的活动连续性之规划,以面对其交易系统可能出现的缺陷; 确保这些系统被完全测试和被适度关注,以便保证相关的法律合规。3. 在法国以外的欧盟或欧共体国家运用算法交易时,相关业者须就此事通知法国金融市场管理局,并提供相关文件,其中需要阐明其采用的算法交易战略的性质,以及有关交易的各种参数,或交易限制的详尽信息。4. 在前述情况下,相关业者需要保留一份算法交易的活动登记簿,以备法国金融市场监管局对相关义务进行验证。

应该说,对于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领域的运用,法国及欧盟的法律监管目前尚属有限。而就广义适用范围上的人工智能而言,未来法国及欧盟或有的监管趋势,或许可从法国审慎监控与争议解决署(ACPR)于2018年12月发布的概念性文件中一窥端倪。根据ACPR的观点,从短期来看,有关监管当局应该采取有关措施,确保市场对人工智能技术的占有,是建立在尊重规管目标和允许监管者可控的条件之上的; 从中期来看,监管当局则可实行有关措施以预测市场的转变(集中化、分裂化、外延化等),以令相关规章及监管方法适应于现实。为了达成这两个目的,ACPR建议相关的监管当局在执行它们自己使命时,也可以利用人工智能技术,此为所谓的监管技术(Suptech)。此外,ACPR认为,监管当局本身也须在数据分析及人工智能的运用领域提高自身能力。它还呼吁创立相关监管当局在国家及国际层面的合作机制。考虑到在人工智能领域,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与金融行业专有的规管问题相互嵌合,所以ACPR断言其与CNIL(法国国家信息技术与自由委员会)的合作必不可缺。

总而言之,基于人工智能技术越来越多地在法国及欧盟的诸多领域得到运用,比如教育、健康、文化、司法、银行与金融、安全与国防、劳动与人力资源等领域,对人工智能的监管需求不言而喻。同时,人工智能监管涉及的法律门类及具体领域非常广泛,包括但不限于宪法、民法、刑法、数据保护、金融、知识产权等等。因此,如何进行技术上中立、措施上均衡与适宜的相关监管,亦将考验法国与欧盟监管当局的法律智慧。

作者简介: 法国执业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金融、并购、跨境投资及国际商事合同。里昂第三大学商事法学博士(法国与美国金融市场法之比较研究)、商事法学硕士,墨尔本大学银行与金融法硕士。本文首发于“中欧商事合作CECCA”  公众号,经作者本人同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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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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