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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银保监会向各银保监局、保险机构下发了《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即将于2020年7月过期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总体而言,相比于《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信保业务进行了细分,划分为融资性信保业务”和“非融资性信保业务”。并对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资质要求、经营规范、承保条件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还新增了合作机构管理、追偿催收等规范内容。麻袋研究院认为,这些将对信保机构以及助贷机构、委外催收平台等合作机构产生影响。

对财产保险公司来说,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需要满足的核心及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更高,且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4倍;但对专营性的信用保证保险公司的杠杆限制较低,预计未来将有更多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营性保险公司。

对助贷机构而言,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时,经营行为将受到更多的监督和规范,如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保险公司将及时终止合作。

1、融资性信保业务的准入门槛提高,鼓励承保小微企业贷款

本次《征求意见稿》将融资性信保业务单独列出,并对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的资质及承保限额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阻止了部分偿付能力不足的财险公司经营融资性信保业务,同时也对一些信保业务增长过快的财险公司进行了制约。

承保的融资担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4倍。现行的《暂行办法》中,保险公司承保的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上季度净资产的10倍,变动非常大。由于专营性保险公司并不受此约束,财产险公司的净资产都在百亿级以上,如人保财险2018年末净资产1405亿元、太平洋财险355亿元、众安保险165亿元,且大部分公司的信保业务占比较低,受到的影响不大。

通过互联网承保的融资性信保业务,单个自然人自留责任余额不得超过20万元。该规定下,对于目前市场上贷款额度为50万元的融资业务的承保将受到限制。

2、可设立信用保证保险的专营性保险公司

本次《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不仅包括财产保险公司还包括只经营信保业务的专营性保险公司。根据征求意见稿,专营性保险公司相比一般财产保险公司还具有以下优势:1. 不受到融资性信保业务自留责任余额≤4倍净资产的限制;2. 可以承保非公开发行以及公开发行的主体信用评级及债项评级均在AA+以下的债券业务。

预计,专营性保险公司的监管细则将进一步出台,未来将有更多财产保险公司设立专营性信用保证保险公司。

目前市场上唯一的一家专营性信保业务保险公司——阳光信用保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信保”)于2016年在重庆设立,初始注册资本是10亿元,当前注册资本30亿元,主要出资人是财产保险公司,持股比例达87%。

阳光信保是通过与金融机构、助贷机构进行全线上的业务合作模式,无分支机构,不面对个人客户。产品方面,阳光信保目前只有业贷保(房产抵押类贷款)、消贷保、车贷保、分期保等四种产品。2018年信保业务收入2.52亿元,其中保证保险2.18亿元。

3、合作机构被纳入监管范围,对助贷机构要求提高

《征求意见稿》对合作机构专门进行了定义,指在营销获客风险审核催收追偿等信保业务经营过程中的相关环节,与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机构。目前涉及到以上环节的合作机构主要有助贷机构、委外催收公司等。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合作机构准入、评估和退出机制,并对合作机构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避免合作机构进行销售误导、虚假宣传。同时,要求建立合作机构业务行为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并对外公开这意味着未来助贷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门槛变高,对存在潜在风险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机构,保险公司将终止合作。

鼓励与第三方征信机构、各类大数据机构等进行数据合作,但需要注重客户信息的保护。

严格规范催收机构业务行为,违法催收追偿将停止合作。由于近年来催收乱象丛生,《征求意见稿》多处对信保业务的催收追偿行为进行规范,要求保险公司加强对催收机构业务行为管理,自行或委外开展催收追偿中不得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同时进一步强调,开展融资性信保业务不得将风险审核和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

4、不再提及网贷平台信保业务,禁止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现行《暂行办法》中,专门对网贷平台信保业务进行了定义及规范,但在本次《征求意见稿》中完全没有提及,并特别规定不得承保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融资性信保业务。这也是监管在P2P退出为原则的大背景下,为防止P2P行业风险向信保行业蔓延,但监管并没有制止被保险人为网贷平台的融资性信保业务。

5、鼓励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现行《暂行办法》中,要求保险公司与业务合作方建立风险共担,包括抵质押措施、设置免赔额或免赔率、保证金等形式。目前助贷机构在与保险公司合作时,一般被要求向保险公司提供保证金等,形成了变相的担保,但助贷机构实际并没有担保能力,存在很大的经营风险。而《征求意见稿》鼓励保险公司与作为被保险人的资金提供方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银行的资产充足率、风险管理能力较稳定,而且同属于银保监会监管,有利于统一监管。

除此以外,《征求意见稿》还加强了客户权益的保护,如费率方面,要求结合履约义务人的综合承受能力厘定费率,而不再强调与承保的风险相匹配;信息披露方面,要求单独设置投保确认界面,由投保人主动确认后进入投保流程,防止投保人在无投保意识的情况下被保险公司误导销售。

目前该文件只是银保监会向银保监局、保险机构内部下发的征询意见稿,正式的监管办法预计将在明年7月份前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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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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