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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日,央行发布《关于规范代收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将代收业务明确为特定支付业务,明确持牌经营和场景要求,尤其是将可以经营的代付场景按照公众日常支付需要与否为标准,划定为小额便民场景和大额非必要场景;划定不同代收机构和代收业务类型,明确了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对代收机构提出了对收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与收款人签订代收业务协议、逐笔确认代收约定事项以及授权状态、按照收款人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定期检查收款人合规性以及按照清算机构相关代收业务规则发送交易信息等具体管理要求;明确代收业务参与人需要事先约定,并强调付款人的授权;此外,还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和清算机构设置风险防控机制。

一、将代收业务明确为特定支付业务,明确持牌经营和场景要求

《征求意见稿》在总结了行业发展的前期经验基础上,明确定义了代收业务,各类机构开展相关业务时的边界更加清楚。

第一,代收业务首先是一项支付业务,因此能够从事代收业务的一定是从事支付业务的持牌机构。《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代收机构包括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或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非银行支付机构。支付方式上,付款人开户机构不再与付款人逐笔进行交易确认,满足了一定的便利性。

第二,代收业务的适用场景满足收款人固定、付款频率或额度等条件。《征求意见稿》以公众日常支付需要与否为标准划定两类正面清单场景,基本上是认可了实践中已经存在的方式,仅仅在规范性和风险防控上做了规定和分类。正面清单的两类场景包括:小额便民场景——便民缴费、政府服务税费、公益捐款、通讯服务费、信用卡银行贷款还款、保险费用、资金归集、小额便民;大额非必要场景:教育培训费用、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基金理财产品购买。

《征求意见稿》还以负面清单的方式直接规定了禁止代收服务的业务类型:投融资交易、外汇交易、股权众筹、P2P网络借贷,以及各类交易场所(平台)和电子商务平台。

二、划定不同代收机构和代收业务类型,明确了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和监管要求

因为代收业务涉及到四方参与者,业务链条较长,相互的权利义务复杂。《征求意见稿》按照业务逻辑规范代收业务的开展,将代收机构的管理作为了中心。

一是为不同资质的代收机构划定了不同的服务对象。《征求意见稿》规定,取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的支付机构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代收服务。

二是为不同获取授权方式的代收机构明确了不同业务范围。《征求意见稿》确认了实践中代收机构可以获得授权的两类方式。第一种是付款人与收款人、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代收机构与收款人分别进行授权的“两两授权”,这种方式由于付款人银行无法完全确认付款人真实意愿。《征求意见稿》在风险和效率方面进行了平衡,明确“两两授权”适用在小额便民类别。第二种是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及收款人三方同时签订协议的“三方协议”,这种模式强调了付款人的全程授权,强化了付款人开户机构的风险把控能力。《征求意见稿》将办理教育培训费用缴纳,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偿还,金融机构发行的定期或定额基金理财产品购买、投资型保险费用缴纳等非公众普遍需求的,或非公众日常必要的,或金额较大的场景纳入其中。

三是为代收机构的日常经营提出了具体的监管要求。《征求意见稿》将代收业务的一线规范责任压在了代收机构身上,具体要求包括:1.代收机构应当对收款人实行实名制管理,核实收款人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为非法设立的组织及违法违规交易提供代收服务;2.代收机构应当与收款人签订代收业务协议;3.代收机构应当在业务处理过程中逐笔确认代收业务协议约定事项以及收款人与付款人的授权状态;4.代收机构应当区分收款人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5.代收机构应当定期检查收款人合规性,采取有效措施禁止滥用、出借、出租、出售代收业务接口,伪造、变造代收业务交易信息;6.代收机构办理跨行或跨机构交易应当按照清算机构相关代收业务规则发送交易信息,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不得虚构、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

三、明确代收业务参与人需要事先约定,并强调付款人的授权

代收业务的开展是多方参与人合意的结果,因此《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付款人、付款人开户机构、收款人和代收机构需要在事先约定采用代收支付的方式,并强调付款人授权的重要性。

第一,代收业务需要相关参与人的事先约定。首先,付款人授权是代收业务的核心,付款人要事先同意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给收款人;其次,付款人与付款人开户机构要事先约定收款人可以从付款人开户机构扣划付款人账户资金;最后,代收机构事先接受收款人委托,向付款人开户机构发起支付指令,并完成相关货币资金转移服务。这也是和支付之后提交支付指令型的小额免密相区别的地方。

第二,代收业务的开展需要付款人授权。《征求意见稿》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应当事先或者在为付款人办理首笔代收业务时取得付款人的授权。授权应当明确收款人名称、付款用途、付款账号、付款周期或条件、授权期限等事项。

四、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和清算机构设置风险防控机制

《征求意见稿》对于代收机构、付款人之外的付款人开户机构以及清算机构也做出了相关业务规范,其核心是风险防控机制的要求。

一是针对付款人开户机构,要求付款人开户机构设置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措施,采取便利化方式与付款人建立、变更或终止授权,并及时告知付款人授权状态,在交易过程中对授权事项进行逐笔验证。此外,付款人开户机构对经确认存在恶意否认交易行为等情形的付款人,应当采取限制开办代收业务等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清算机构在成员机构之间进行信息共享。

二是针对清算机构,规定清算机构为代收业务提供转接清算服务的,应当制定代收业务细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应当制定并向成员机构公布代收业务报文标准。这些标准包括但不限于收款人和付款人的名称及账号、交易类型、交易金额、交易时间、收款用途、授权情况等事项以及建立健全代收业务风险防控机制。

作者:朱太辉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中心主任,张彧通 京东数科研究院政策与法规中心高级研究员(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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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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