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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4日,美联储委员会、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国国家信用社管理局和美国货币监理署就“替代数据”(Alternative Data)使用发表联合声明。

声明指出,上述机构了解到,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统称为“公司”)在信贷承销、欺诈检测、营销、定价、服务和账户管理中正在使用或正在考虑使用替代数据。本次声明重点关注在信贷承销过程中使用替代数据对消费者保护的影响,突出潜在的利益和风险。

这五家机构表示,使用替代数据的确可以提高信用决策的速度和准确性,帮助企业评估目前在主流信用体系中无法获得信用的消费者的信用度,可以使消费者通过基于对还款能力的增强评估来获得更多产品和/或更优惠的定价/条款。这些创新反映了自动承保和信用评分模型的不断发展,具有降低信用成本和增加获得信用的潜力。

例如,一些公司使用自动化现金流量数据来更好地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这种模式通常着重于通过评估一段时间内的收支活动来评估借款人是否能够承担新的或现有的经常性债务。虽然属于一种发展较快的创新做法,但也已经逐渐得到了业内公认。这对于那些长期从各种来源而不是一项工作中展现出可靠收入的消费者而言,可能尤其有益。而且,现金流量数据属于借款人的特定个人信息,通常来自银行账户记录等可靠来源,有助于确保数据的准确性。此外,消费者可以明确允许其现金流量数据访问,从而提高透明度和消费者对数据的控制。而根据《平等信用机会法》和《公平信用报告法》的要求,通常可以向债权人解释和披露债权人对现金流量数据的使用。所以,使用某些替代数据可能不会带来比传统数据信用评估更大的风险。

与信用担保发展的先前发展(包括信用评分的出现)一样,使用替代数据和分析方法也引发了有关如何有效保证新技术发展与适用的消费者保护法相一致的问题。因此,上述机构鼓励企业在使用/规划使用替代数据的时候秉持负责任的态度。

精心设计的合规性管理程序可以对相关的消费者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分析,通过适当的测试、监控和管理,保证公司在使用替代数据之前了解相关机会、消费者保护风险和其他合规性要求。

随着上述机构对替代数据的了解逐步深入,未来可能还会提供有关替代数据使用的更多信息。在计划使用替代数据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咨询对应的监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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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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