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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辩护策略的选择,一定要精准而全面。比如说众所周知,根据2019年的最新规定,涉案金额人民币2500万元以上是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超过这个数字量刑就是五年起、最高十五年。因此,数额之辩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向,如果可以把数额降低到2500万以下,量刑幅度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不能忽视的是,很多时候,如果被告人还有自首、从犯等情节,根据《刑法》相关规定,构成自首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构成从犯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若存在自首、从犯、主观恶性不大、主动退赔等情节,争取到了减轻处罚,即便数额辩护不成功,无法将涉案金额降低到2500万元以下,也存在降一档量刑的可能,即在五年有期徒刑以下量刑,甚至争取到缓刑。

笔者结合自身办案经验,总结得出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的四个重点辩护策略,这四个辩护策略,同样也可能适用于其它类型的金融犯罪。。本文重点讨论第一个重点辩护策略:数额之辩。其余三个辩护策略待续,敬请关注。

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辩护律师策略总结之一:数额之辩

核对银行流水是重中之重: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案件中,这类案件从过往的面对面兑换,直接将人民币和外汇进行面对面交易的模式,发展成为当前成为主流的地下钱庄“对敲交易模式”。

所谓外汇“资金对敲”,主要特点是外币的交易,都在境外进行,比如在国外的华人在当地赚了美元,他就找当地的地下钱庄,将美元打入地下钱庄指定的账户,地下钱庄在国内把相应的人民币直接打入到兑换者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由于办案机关往往无法获取海外外汇的的交易数据,因此地下钱庄在国内的人民币账户流水,就会成为确定这类案件涉案金额最关键的证据。根据相关的人民币出款流水,办案机关就可以大致推算出对应的,地下钱庄在海外收取的美元数额;地下钱庄在国内银行账户的收款项目,就可能被认定为其出售外汇的对应数额。因此,以涉案银行账户交易流水作为审计报告计算涉案数额的基础,是多数外汇类非法经营案的特点。

但是,单纯看银行流水的进出项目来推测涉案金额的数额,并不具有客观性,因为涉案银行卡的进出项目,可能存在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他人之间合法的借款、还款,合法的人民币收入和消费支付产生的流水,如果将这些金额算入,很明显不符合证据原则,涉案金额往往会不合理的夸大,比如笔者办理的一起外汇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在警方最初的核算中,确定是9.6个亿,但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数额就降到了1.4个亿,出现这种巨大差异的原因,就是此前审计机关错误的把银行流水进行了笼统的加法求和计算,只是扣减了被告人能核对的合法交易部分。但是从证据确实充分的角度出发,这种核对方法太过笼统,因为会有大量的合法收入和支出,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核对,或者记忆不起来,就被错误地算入了涉案金额中。

重视提供证言的交易对手的身份和证言内容

除了搜集相关账户的银行流水,警方还会搜集相关流水对应的交易对手的证人证言,这些人的身份,一般有四类:直接的换汇者(售汇者或者购汇者)、单纯的收款人或付款人、地下钱庄上线人员和合法货物交易者。

第一类:换汇者。所谓的换汇者,有的就是在海外找地下钱庄换汇的华人(售汇者),他们在海外赚到美金,想换成人民币,就找地下钱庄(或者是国内的购汇者),他们的笔录一般就会写明交易原因,交易金额、交易汇率、交易对手的关键内容,往往是直接证据,甚至他们还可以提供相关的聊条记录、询价邮件等等。这类证据如果扎实,确定出现了非法外汇交易的行为,相应数额就可以被算入涉案金额。
在这里,从兑换者角度而言,其获得利益第一就是时间和手续便利,规避了一些国家的外汇管制和高税收政策,第二就可能是获取比在合法外汇兑换渠道更优惠的兑换比率,节省了部分资金。但是,也有很多兑换者出于时间成本考虑,愿意付出更高成本的价格兑换货币。因此,单从兑换者角度而言,他的兑换行为,一般不认为是经营行为,而是自有资金违法兑换行为。

而从地下钱庄的角度而言,此时他的获利还没有真正体现,他的获利来源重点就在于可以做到双向对敲,既可以低成本收美元,也可能高价格的卖出美元,从中获取差价,因此,这种行为才真正做到了倒买倒卖,是一种典型以营利为目的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类:收款人或付款人。警方除了找到换汇者,也有一种情况,留下这种笔录的人,并不是直接的换汇者,因为换汇者很可能在海外,因此,警方能找到的证人,往往是持卡人或者名义持卡人,他们可能仅仅只是真实换汇者的家属或朋友,仅仅只是一个收款方,比如他们的家人在美国赚了美元,通过地下钱庄把对应的人民币打到他们的账户上,他们本人不是换汇者,他们只是一个收款者,对于换汇的具体流程可以说是一无所知。那他们留下的证人证言,往往只是间接证据,甚至价值不大。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就要重点审核,被指控进入涉案金额的银行流水,其发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是否是借款?是否是正常合法的交易所得?相对应的证人证言,交易对手证言,是否直接与案件相关联?是否能够作为证据采纳?是否存在其他地下钱庄委托支付的可能等等。如果无法排除并非非法外汇交易的合理怀疑,相应数额就应该扣减。

第三类:地下钱庄上下线。作为进行非法买卖外汇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其本身可能地位并不是一个地下钱庄,而可能只是一个资金介绍人,比如从事非法买卖外汇交易的人员,其在国外可能收取了美元,而不是通过自己合法的商业活动赚取美元货款,然后他将美元转卖给地下钱庄,或者直接要售汇者(下线)把外汇打给地下钱庄(上线),转卖者赚取差价,如果该类转卖人员成为被告人,如果公诉人是以银行流水结合口供和聊天记录的方式综合认定定案金额,就不能将上线的交易和下线的交易流水混同计算,否则就会出现重复计算问题,类似于某被告人在国外收购了100万美元,然后又将100万美元卖给地下钱庄,其涉案金额应该就是100万美元,而不是把买入卖出都计算一次为200万美元。

因此,作为辩护律师,在看到公诉人的起诉涉案金额时,首先就应该探知公诉人得出涉案金额的依据和方法是什么,从而对相关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和关联性作出有效、甚至突破性的质证。比如应该严格区分相关交易对手到底是上线还是下线,如果这两类人员同时出现,同时被记录到涉案金额中简单相加,就应该科学地提出相关排除意见。

(未完待续)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12月15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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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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