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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外汇非法经营案中,警方往往会根据被告人的涉案银行卡和交易对手的人民币交易流水,结合在其他证据,比如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聊天记录、汇款单等综合认定涉案金额。

这种以银行流水为基础的认定方法中,警方就会排除掉合法的货款支付和借贷流水。

因为如果是货款,就一方发货一方出钱,从而形成了银行流水,这里不存在任何外汇交易,因此就不能构成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对于借贷,如果出借人民币,归还人民币,这里也不存在任何外汇交易,流水金额也不能纳入非法买卖外汇的涉案金额。

但是如果是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呢?是否属于非法经营罪的非法买卖外汇交易?

实际上,也不能。

这是因为,要构成非法经营罪,还是要回到经营本身。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或者反过来,出借人民币,归还美元),这种行为,应该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但是不一定构成非法经营罪。这是因为,对这类行为的评价,还是要回到非法经营罪本身的犯罪构成来看。

所谓非法经营,必须是一种以营利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进行商业活动,侵犯国家特许经营制度的行为。如果是亲友之间的借贷行为,即便发生了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身也只是亲友之间的资金拆借,发生在亲友或者生意伙伴之间,不存在面向不特定对象营利的行为,因此,熟人、亲友之间的这类借贷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而不是行政犯罪。

但是,如果是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发放借款,采取的是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的方式,就可能属于针对不特定对象的经营行为,其中涉及外汇转换,就可以构成非法经营罪。

从特点上来看,借贷活动和换汇活动,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1. 非法买卖外汇的交易时间多是即时交易,民间借贷则是隔多日还款

地下钱庄从事的换汇活动,因为是面向不特定的经营群体,不是发生在有社会关系、信任基础的亲友间,比如以出售美元,收取人民币为例,购汇者向地下钱庄购买美元,双方约定好汇率后,地下钱庄先在国内收取人民币,购汇者出于对于地下钱庄的不信任,会要求地下钱庄尽快支付美元,这种交易往往就是即时到账,这也是为了防止次日官方汇率发生变化,资金却没有到账产生进一步的纠纷。

但是如果是民间借贷,即便是出借美元,归还人民币的关系中,双方往往会约定一个还款日期,这种出借-归还往往就不是即时交易,而是隔日或者隔多日交易,这也符合日常生活中借贷行为发生的交易习惯。

2. 非法买卖外汇交易时约定的是汇率和佣金,民间借贷则是约定利率

在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案中,购汇者和地下钱庄会比照官方的汇率,约定一个双方能接受的汇率价格,但是,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不管是以何种货币进行结算,约定的是还款日期和利率,利息会根据时间的推移而增加。而在非法买卖外汇类的交易中,佣金或者汇率因为要求的是即时打款,一般则是固定不变的。

因此,辩护律师在核对相关银行流水和其他证据时,如果被告人提出相关流水属于正常的借贷,而非外汇买卖,就应该重点审核这类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是否符合以上提及的或未提及的相关特点,严格区分民间借贷和外汇买卖。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19年12月24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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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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