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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是不是所有的在案资金都只能按比例发还给投资人?能不能走原路返还模式?答案是两种方式都是可以的,具体就看案件本身的特点是否合适。

在非法集资案中,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案,关于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文件(比如《高检会〔2019〕2号 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

也就是说,涉案财物,应该在诉讼终结后,返还给集资参会与人,这符合刑事案件的一般处理规则,但是,如果涉案财物不足以全部返还的,就按集资比例返还。比如所有投资人的金额是十个亿,但是办案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金是五个亿,那兑付比例就应该是50%(其中还要扣除已经获得兑付的部分本金和利息)。

按比例退赔的另一个关键原因,就是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所有的资金都进入了一个或者若干个资金池账户,或者在集资者使用时发生了项目的错配,或者出现了大量的借新还旧、募新还旧现象,资金很难找到直接对应的投资人,在整体退还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按比例退赔是一种相对最公平的退赔方式。

但是,由于非法集资案件的种类、形态多样,在有些案件中,的确会存在部分资金、财物并没有经过资金池账户,或者有部分资金是直接进入的项目账户,这类资金在后台系统,投资合同、资金流向上都比较明确,在这种情况下,办案机关就可以考虑进行单独的原路返还涉案资金。
比如最近杭州的城城理财就是如此。该案中,对涉案资金进行了分别的处理,即区分为“分别返还”和“按比例发还”。

其判决书认定为“将浙优公司名下尾号6422的海口联合农村银行账户中17545名投资人的余额14444019.76元分别予以退还;”这里的分别予以退还,是因为海口联合农村银行6422账户,是浙优公司名下的存管银行账户,账户中有余额的用户为22519人,相关资金能够和原始的投资人对应,在排除获利的投资人后,有17545名投资人拥有获得退款权利。

而对于其他资金池、循环借贷和自融项目账户内的资金,和被告人自己主动退赔的资金,这部分资金因为已经无法确定对应的投资人且无法全额兑付,因此只能走按比例发还的方式,判决书表述为“将浙优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中的剩余款项共计4100余万元以及被告人~~退至本院的款项共计3847351.27元按比例发还相应投资人;”。

因此,分别退还和按比例退还,都属于当前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许可的退还原则,这两种退还模式的结合,更加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和投资人利益保护。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1月28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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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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