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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倪菁华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

在传销类案件中,层级计算,人数计算,金额计算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

例如,传销组织中如果有的条线,发展层级数没有超过三层,有的超过了三层,达到了几十层,甚至上百层,那没有超过的层级,所对应的人数和金额,是否要算入刑事案件犯罪的金额和人数?是否要扣减?

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会整体算入进去,不会做这一种扣减。比如江苏南京在2015年审理的陈志华被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

该案中,法院认定,在2013年至2014年3月,被告人陈志华自称陈安之首席弟子、亚洲催眠大师,以推销其微信营销课程为名,打着“月入百万.微信营销.商业模式”的口号,陆续在上海,杭州、广州、厦门、昆山、福州、义乌、宿迁、石家庄、北京、长沙、宁波、南京等地开展以微信营销为主要内容的免费授课,要求参与者缴纳不同数额的代理费成为其不同级别的微信营销课程的代理商。按照缴纳金额的多少发展不同等级的代理:2880至10000元可以成为员工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5%-10%的提成;1.98万元至3.98万可以成为临时过渡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15%-20%的提成;5.98万元至30.98万元可以获得微信代理,可以获取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25%-35%的提成;50万元至150万元可以获得城市代理,可以获取在该城市开展会议中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40%-45%的提成;300万元可以获得省级代理,可以获取在该省份开展会议中发展下线的投资金额的50%的提成。

陈志华一审被判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其之后上诉,上诉的一个理由中,其提到:

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没有发展下线,因而不构成三层级,该部分人数及金额亦应当扣除。

但是二审法院并未采纳此扣减意见,二审法院认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中所要求的三层级以上是指传销组织的层级应在三层级以上,上诉人陈志华所建立的传销组织的层级为三级,故参与该传销组织的人员均应认定为参与传销活动人员,陈志华直接发展的部分人员虽未发展下线,亦属此列。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1月30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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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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