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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披露了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人保寿险")及多名当事人员的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其中对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罚款总计超300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销售平台的支付宝,跟着人保寿险一起上镜了(躺枪的感觉吗?)

文件显示,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同样是在支付宝平台上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的一款附加险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第1部分提及)

本次遭受处罚的相关责任人包括人保寿险副总裁、总裁助理、电子商务部总经理等十余名高管,他们也对自身遭受的处罚提出了陈述申辩,读懂新金融认为,这部分陈述申辩的内容和银保监会的复核观点比较精彩,是普通投保人(消费者)应该阅读并了解的内容。(第2部分提及)

个人总结主要内容就是"分公司的锅,总公司和总公司的高管不想背,但是银保监会的眼睛是雪亮的,按规定办事,坚持有错必罚的原则。"这种处理方式笔者个人表示:十分支持,原因很简单,分公司的业绩难道不是总公司的业绩吗?难道相应高管的工作成绩吗?那分公司出现了问题,总公司和高管甩锅,可能吗?权责是等价的,这就好像近期火热的华人能不能免费治疗的问题:没交社保,就无权免费治疗新冠肺炎,免费治疗了新冠肺炎,就必须交社保。

(下文内容为银保监会原文,为保证阅读体验,部分内容有删减)

一、四大违法违规行为

(本部分,相关责任人信息删减)

"经查,人保寿险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 电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2017年1月至2018年6月期间,人保寿险河北电销中心、成都电销中心、郑州电销中心、重庆电销中心、深圳电销中心、广东电销中心经电销渠道销售的部分保单,存在与事实不符的宣传等欺骗投保人行为。

2、 网销业务欺骗投保人行为

人保寿险通过支付宝平台销售的"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存在不实宣传的问题。"100万自驾车两全险"产品销售页面对"非意外身故/全残"的保险责任描述的部分内容在合同条款中并无规定,对"意外住院津贴补助"的保险责任仅进行了片面描述,与合同条款不一致,对满期返还描述为"所交保费+5%利息"。

3、 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行为

人保寿险在支付宝平台销售的"妈妈乐少儿疾病住院险"由人保寿险学生平安意外伤害保险(主险)及学生平安定期寿险(A款)、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学生平安疾病住院医疗保险(A款)3款附加险共同构成,保费合计200元,保险期间1年。其中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附加险报价68元,对照该险种向原保监会报备的条款费率,应执行的报备保费为5.3元(有社保)、5.88元(无社保),费率上浮均超过10.5倍。

4、 提供、编制虚假报告、文件、资料

一是客户信息数据不真实,存在核心业务系统投保人联系电话与客户回访系统最终回访电话不一致、登记的投保人联系电话非本人电话等问题。二是部分涉及可回溯管理的业务虚假,由银行代理的业务存在由人保寿险的销售人员进行可回溯视频录制的问题,且以上业务公司均向银行支付了手续费。三是报送的2017年个人医疗理赔数据不真实,存在案件数据遗漏、字段提取不符合相关通知中的要求等问题。

二、坚持严罚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总公司领导和部门负责人对违法事实有间接督导责任,不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市场规模扩大导致无法确保所有客户信息数据真实等客观因素。三是电网销违法问题属于同一违法行为,请求合并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并非个例,检查组抽查了人保寿险广东、山西、黑龙江、河南、贵州等多家下级机构,均查实存在上述情况,表明问题具有普遍性、持续性,并非仅仅属于"部分机构执行不到位",其根源是总公司对下级机构制度执行及落实情况不重视、不作为,没有切实履行总公司对下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职责,应对上述违法违规事实承担直接责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公司无法避免违法违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对人保寿险的检查中,我会先安排部分银保监局对人保寿险分支机构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后公司才开展整改,虽整改早于我会进场总公司时间,但晚于我会对公司实施现场检查时间,不应作为进场前整改。此外,公司整改后问题仍存在,说明整改走形式、效果差。三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应分别进行处罚。因此,我会对人保寿险总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河北电销中心向我会提出申辩意见,请求依法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检查组指出上述问题后,河北电销中心立查立改,于第一时间停止开展新业务,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内部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立查立改并进行内部追责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因此,我会对河北电销中心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提出陈述申辩,请求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一是上述各项违法行为,均属于分支机构问题。总公司负责制度建设、分支机构负责具体执行,分支机构违法不应归咎于总公司。二是在检查组指出上述各项违法问题后,公司立查立改,部分问题如可回溯业务管理等在进场前已向合作银行发函提出整改要求,且公司或个人无主观故意,属于相关人员对制度理解不深、操作不规范、系统功能不完善等客观因素。三是王聪认为不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保险费率的情况,请求免予处罚,理由是人保寿险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是短期意外医疗保险,不属于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费率不需执行健康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中30%的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调离人保寿险总公司,在银行保险部任职时间较短,请求免予处罚。五是司聪提出其于2017年5月12日起任银行保险部副总经理,任职文件中并未明确其"主持工作",因此不应对该部门违法行为承担管理责任。六是廖定进、陈霞、司聪、赵忠良、王文、李雪彬在陈述申辩中均提到,其主管部门不负责客户信息数据真实性管理相关工作,不应对相关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总公司不仅负有制度建设职责,还应承担制度在下级机构落实的督导责任。对于下级机构存在的普遍性、持续性问题,总公司应承担直接责任。二是立查立改、无主观故意、政策理解、操作不规范、系统不完善等,不能作为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理由。三是根据2015年《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附加学生平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A款)"仅包含由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保险责任,应当确定为医疗保险,执行30%的费率浮动范围。四是赵忠良于2016年10月20日起担任银行保险部负责人,2017年5月12日调离,"任职时间较短"理由不充分,且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赵忠良应对其任职期间内主管部门发生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五是人保寿险向我会提供《关于司聪同志任职的说明》,确认自2017年5月12日起,银行保险部无其他领导人员列副总经理司聪之前。六是银行保险部、个人保险部、团体保险部等作为公司业务一线部门,对客户信息收集中的真实性管理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银行保险部对可回溯业务管理应承担直接责任。因此,我会对张志廷、王文、廖定进等责任人的上述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人保寿险总公司张志廷、王聪、陈霞等责任人还提出如下陈述申辩:一是张志廷、王聪就电网销欺骗投保人行为提出,上述违法问题涉及部门、领导、主管人员完全相同,请求合并处罚。二是陈霞针对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提出其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较少,在客户信息不真实问题清单中占比较小,请求免予处罚。

我会经复核认为:一是电网销业务针对不同保险产品、面对不同客户群体,违法违规行为表现形式也存在差异,不属于同一违法行为,但由于部门和管理人员完全相同,对张志廷、王聪合并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陈霞主管的团体保险部违法数量相对其他渠道和部门占比较小,但违法事实存在,因此部分采纳陈霞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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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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