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2019年,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部门在数字银行、网络支付、网络借贷等金融科技业务监管以及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应用监管方面出台了新的政策举措,推动监管沙箱、监管科技等金融科技监管工具创新和跨国监管协作,以应对快速发展的金融科技新业态、新应用、新模式。本文对2019年全球金融科技监管动态进行了全面盘点。

金融科技业务监管规则不断完善

数字银行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MAS)6月宣布将发放不超过5张数字银行牌照,包括最多2张数字全银行牌照(digital full bank)和最多3张数字批发银行牌照(digital wholesale bank)。数字全银行可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并从零售客户吸收存款,申请机构的总部必须在新加坡且由新加坡人控制;数字批发银行可为中小企业及其他非零售客户提供服务。截至12月底,共有包括电商企业、金融科技公司、金融机构等21份数字银行牌照申请。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Swiss Financial Market Supervisory Authority,FINMA)1月开放金融科技牌照申请,该牌照允许机构最高可吸收1亿瑞士法郎的公众存款,但存款不可用于投资且无利息,截至2019年底未有机构获批。

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2019年累计批准了8家大型科技公司或金融机构发起成立虚拟银行。中国台湾地区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7月发放首批3张纯网络银行牌照,3家银行的发起股东均较为多元化,包括商业银行、电信运营商、实业公司等。

此外,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Financial Services Commission,Republic of Korea;FSC)7月公布新一轮数字银行计划,拟批准成立1〜2家数字银行。马来西亚国家银行12月发布数字银行牌照框架征求意见稿,拟颁发最多5张数字银行牌照。

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裁定向金融科技公司发放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已超出美国货币监理署的法定权限。此前,美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OCC)提议发放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允许从业机构作为联邦特许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而无需逐一获取各州牌照。10月,美国纽约南区地方法院法官裁定,美国货币监理署没有向金融科技公司颁发特殊目的国家银行牌照的法律授权。该裁定意味着金融科技公司向传统银行业进军的快速通道被切断。但美国货币监理署已对该裁决提出上诉。

开放银行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12月就开放金融(open finance)带来的机遇征求意见。开放金融以开放银行为基础,通过数据共享,为客户和企业充分利用资金提供新途径,使客户和企业更容易比较价格和产品特征。

韩国开放银行系统12月正式启动,共有16家银行和31家金融科技企业参与。系统自10月试运行开始,已有约300万用户通过系统注册了约700万账户。下一步,韩国政府将修订《电子金融交易法》以扩大开放银行服务的范围和功能。

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ustralian 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Commission,ACCC)将澳大利亚开放银行改革的启动日期从2020年2月推迟至7月,澳大利亚开放银行正进行连接性工作,以确保数据从银行传送到金融科技公司的通道正常运行,但部署IT基础设施比预期复杂得多。目前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已选择10家金融科技公司参加开放银行测试。

网络支付

“强客户身份验证”是《欧盟支付服务修订法案(第二版)》(PSD2)的重要部分,要求在线支付必须使用双重认证,即通过以下三因素中的两个验证账户身份:用户所知道的信息(PIN、密码等)、个人设备(已注册的智能手机、带安全号码的银行卡)以及个人特征(指纹、面部特征),欧盟范围内相关机构须在9月14日前满足监管要求。由于支付新规的过渡期较短,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和丹麦金融监管局分别宣布向本国机构提供18个月的宽限期。

网络借贷

韩国国民议会10月通过网贷监管新规,要求网贷机构必须在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注册,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韩元(约300万元人民币),公开披露交易结构、财务管理状况、贷款规模、逾期率等相关信息,借贷利率不得超过24%,同时禁止向网贷机构和大股东放贷、先放贷后向投资者融资、期限错配等高风险操作。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和韩国金融监督院承担网贷行业的监管职责,后续将为借款人和出借人设立借贷金额上限。

鉴于英国网贷商业模式趋于复杂,意外损失准备金和债权转让二级市场等对网贷平台运营产生重要影响,且部分网贷平台存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不良行为,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6月发布网贷监管规则修订版,新增了公司治理、投资者适当性及平台退出的规则,并制定了更加详细的信息披露规定。

鉴于部分存款类机构承诺向网贷平台借款人按约放贷,但此类贷款承诺的风险并未按规定列为贷款风险,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Australian 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APRA)3月建议将该类风险敞口纳入存款类机构审慎管理范围。

加密资产

欧洲银行管理局、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相继发布加密资产工作报告,建议在欧盟层面制定加密资产监管规则。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发布《加密资产指南》咨询文件,拟对证券型代币及稳定币实行监管。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发文禁止国内首次代币发行(ICO)、证券型代币发行(STO)等加密货币发行活动。中国香港证监会声明证券型代币或属证券,违规发行代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首次代币发行监管框架的补充指引》并提示风险。指引将稳定币分为四类:与特定法币挂钩的,根据银行法被视为存款;与商品挂钩的,若该商品为银行贵金属,则根据银行法被视为存款,否则将被视为证券或衍生品;与个别物业或地产投资组合挂钩的,被视为基金;与证券挂钩的,被视为证券。

金融科技应用相关监管规则逐步严格细化

人工智能

美国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1月在国会任期计划中提出立法赋予消费者更大的金融数据控制权,以确保消费者及时并持续获知有关侵权行为的信息。俄罗斯央行2月发布生物特征识别的信息安全指引,降低应用该技术时可能产生的数据泄露与数据滥用等风险。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10月宣布,金融机构可通过人工智能应用框架Veritas,基于公平、道德、可问责和透明的原则,评估其解决方案,促进负责任的人工智能和数据分析应用,目前该框架主要专注人工智能在客户营销、风险评分和欺诈检测3个业务领域的应用。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发布《人工智能高层次原则》,为银行业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指引,包括:治理方面的由银行董事会及高管须为应用人工智能而导致的结果负责,程序设计开发方面的银行应确保程序有恰当的可解释性并确保程序的可审计性、对第三方供应商实施有效管理,以及持续监察及维护方面的银行须定期检视并持续监察程序运作并实施有效的网络安全措施、风险缓释措施和应急计划。

区块链

德国联邦政府发布区块链国家战略,在五大领域明确行动措施,包括:确保金融领域稳定并刺激创新,支持技术创新项目与应用实验,制定清晰可靠的投资框架,加强数字行政服务领域的技术应用,传播普及区块链相关信息与知识。该战略还指出,德国不会容忍稳定币对其法定货币构成威胁。

网络安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8月发布新规,对金融机构提出要求:为IT系统建立可靠的安全措施,确保及时更新以解决系统安全漏洞,部署安全设备以限制未授权的网络流量,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恶意软件攻击,确保使用具有特殊权限的系统账户,防止未授权的访问,加强关键系统以及用于访问客户信息的系统的用户身份验证。各金融机构需在2020年8月6日前采取相应措施以满足新规要求。

外包活动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2月发布《银行和商人银行外包咨询文件》,计划修订银行业法案以取得对银行外包安排提出强制要求的权力,并计划发布银行外包规则与商人银行“重要外包”规则。其“重要外包”是指任何透露客户信息的外包安排,需遵守客户信息保护、服务商监管评估等方面的最低要求。

欧洲银行管理局(European Banking Authority,EBA)外包指引9月正式生效,指引将外包定义为机构、支付机构或电子货币机构与服务提供商之间的任何形式的约定,通过约定,服务提供商可执行流程、服务或活动,适用范围从信贷机构扩展至银行、投资公司、支付机构、电子货币机构、云服务提供商等,为欧洲银行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建立起一个更加统一的治理框架,但法定审计、市场信息、全球网络基础设施、清算、全球金融信息基础设施、代理银行等服务不在外包范围内。

金融科技监管工具及模式创新重要性凸显

监管沙箱

部分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部门以及国际组织开始推动跨国监管沙箱建设。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中国香港金融管理局以及世界银行集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38个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国际组织共同推动建立的跨国监管沙箱“全球金融创新网络”1月开放测试申请,8家提供数字资产、监管科技、证券交易等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进入下一阶段跨境测试。

此外,美国货币监理署已就创新试点计划征求公众意见。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已批准5批监管沙箱测试,并就跨部门监管的创新测试沙箱征求意见。韩国金融服务委员会已先后批准9批共77家提供信用借贷、证券交易和支付等产品与服务的金融科技公司进入沙箱。新加坡金融管理局8月推出的“快捷沙箱”(Sandbox Express)缩短了企业进入沙箱的审批流程,目前只对保险经纪人、汇款业务等部分领域开放。

印度储备银行8月正式启动监管沙箱,明确将加密资产、信用登记和首次代币发行以及所有已被印度监管部门或政府禁止的产品和服务等列入不予测试的负面清单。印度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印度保险监管局对人工智能、区块链、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等创新技术和服务设立了监管沙箱。

消费者保护

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onsumer Financial Protection Bureau,CFPB)发布促进合规创新并保护消费者的监管新政策,并于9月发布无异议函(No-Action Letters,NAL)、试验披露计划(Trial Disclosure Program,TDP)和合规援助沙箱(Compliance Assistance Sandbox,CAS)3项新政策。新的无异议函在2016年无异议函的政策基础上,使审查流程更加精简,并更加关注金融产品服务给消费者带来的收益和风险;试验披露计划允许得到批准的机构改进信息披露,并在限定时间内对替代性机制进行市场测试;合规援助沙箱提供了在监管不确定的领域测试金融产品服务的机制,使申请人在测试期间可以免于承担特定行为的责任。

监管协作

部分国际组织和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加强监管协作,促进监管能力建设与知识共享。例如:美国财政部和英国财政部建立金融创新伙伴关系(Financial Innovation Partnership,FIP),除分享技术问题和经验外,还支持双方的私营企业和新商业模式,并为私营企业提供跨境沟通与合作的机会;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和英格兰银行、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6月建立了金融领域的网络安全合作关系;2019下半年,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BIS)在中国香港、瑞士、新加坡设立了3个创新中心(Innovation Hub),搭建中央银行创新专家网络,帮助各国深入了解金融科技发展趋势,开发公共产品;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与多个州监管部门合作,9月启动了美国消费者金融创新网络(American Consumer Financial Innovation Network,ACFIN),加强联邦和州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与肯尼亚中央银行7月签订金融科技合作协议,支持肯尼亚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监管科技

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成立人工智能工作组,负责研究包括深度学习在内的人工智能技术在金融监管中的应用;美国金融业监管局发起改革数字平台计划,旨在整合简化与被监管机构之间的数字互动,实现更高效的合规管理。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正推进使用新方法和新技术改进监管数据交互及提升反洗钱与金融犯罪监控的能力。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Federal Financial Supervisory Authority,BaFin)表示将积极研究在证券监管报告等高质量结构化数据分析中应用人工智能技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推动的数字化转型通过合并原技术部门到新的技术组,加强对金融领域技术风险的监管能力。

创新办公室

美国及欧盟多国监管部门研究建立专门机构以深入理解金融科技创新及其应用。包括:美国金融业监管局(Financial Industry Regulatory Authority,FINRA)设立的金融创新办公室,目的是增强识别、理解和促进金融创新的能力,强化投资者保护;欧盟各国建立的24个创新中心,欧洲证券和市场管理局、欧洲银行业管理局、欧洲保险与职业养老金监管局对比分析后认为,创新助推器为监管部门提供了实时深入了解金融服务创新与新兴技术在金融领域应用的机会,但联合国普惠金融发展特别倡议(UN Secretary-General's Special Advocate for Inclusive Finance for Development,UNSGSA)指出,创新办公室在加强金融监管部门对市场创新理解的同时,但仍受到监管部门资源的制约。

(本文刊于《当代金融家》杂志2020年第2-3期。作者肖翔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主任、互联网金融标准研究院副院长,靳亚茹、吕钰涛单位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战略研究部)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