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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公安局新闻办公室4月10日通报,广州海珠警方查处了涉嫌非法经营的广州领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51领X网”网站注册运营公司),初步查证了该公司利用其注册的“51领X网”网站,吸纳电商、个人缴费注册会员,并通过其网站发布或接受“刷单炒信”任务:通过在购物网站上进行虚假交易,给予虚假好评的方式获利,涉嫌非法经营。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形成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人只是知道刷单在淘宝网上是违规,可能从来没想过这是犯法的。事实上,虽然我国刑法对刷单炒信及其平台是否构成犯罪未有明确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经营网店的电商为了提高网店等级以获取更大的经营权限,或者增加所售商品的声誉以扩大产品的销售数量,便通过刷手的虚假购买或评论,制造一种产品畅销且服务良好的假象,并在退还购物款项同时支付一定佣金,即是刷单。提供有偿刷单炒信服务,本质上属于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服务,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就目前的司法判例看,有偿提供刷单炒信服务的,也会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1: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2017)粤0514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于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先后在同案人胡某文、赵某楠组建的网络刷单平台下的刷单团队中担任刷手、主持。期间非法牟利在8000元以上,其所在的刷单团队非法牟利在4万元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虚假的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例2: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4刑终442号刑事裁定书

一审法院认定,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通过其成立的“静妞的专用群”给被告人杨某的网店刷单,采取一单10万元收取佣金1500元的方式提高其网店商铺的销售量和营业额,返还的佣金1000元归刷单人,500元归王某。2017年8月至2018年1月,杨某共返还王某刷单资金5732.1963万元,其中返还佣金86万元,王某非法获利28.65万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

一审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给商家代刷信誉度返还佣金的方式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3:湖南省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2019)湘099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

法院查明,被告人贾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网上注册和管理多个名为32团的QQ群、微信群,以兼职刷单赚钱为由,通过客服和会员发布相关赚钱截图,大肆吸收人员交纳会费入会。同时贾某设定拉人头提成的规则和升级门槛,鼓励已交纳会费入会的会员发展新会员交纳会费入会赚取会费提成,促使会员通过拉人头升级担任客服以获得更多的提成,并通过客服收取会费、对会员进行管理和组织刷单活动。有证据证实发展的会员有174人,收取会费获利69050元。被告人晏某在担任客服期间,帮助贾某进行管理和收取会费。

法院认为,认为,被告人贾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组建刷单平台,收取会费,组织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虚假信息等服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晏某作为刷单群的管理者,协助管理会员和收取会费,应认定为共同犯罪,也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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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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