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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我们看到中部某省高法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民间借贷案件审理的通知》,对该省境内民间借贷司法审判工作进行了规范指导,其中有些内容涉及民间借贷法律效力的认定、在审理中发现犯罪线索移交等事宜。

同时,结合近期另一个省内进行的“职业放贷人大排查”,我们今天一并与大家一同研读学习。

民间借贷与民间放贷的交叉关系

纵观各省高院的通知和排查,可以判断:法院不是要掐断普通人之间的民间借款,而是要严肃对待民间放贷行为。自2019年10月21日,民间放贷入刑之后,各地对于打着民间借贷之名,行放贷之实的行为进行了清查。

地方农村专业合作社、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都成为了排查的对象;同时,如上机构在法院的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诉讼也面临“穿透式”考察。

要讨论微观问题,就不得不提一提宏观问题。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态度这些年确有变化,后疫情时代民营经济受到较大影响,民间借贷作为民间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依照常理大家普遍推断应当给予一定空间,以纾困。

然而,法律是严肃的,需要经过各种复杂程序才能出台,因此必然带有滞后性。社会情势已经变更,法律却还是按照原有的惯性继续推进,这可能会导致其与经济发展现实不符的情况。

三年来,打击“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等非法犯罪行为卓有成效。作为套路贷、虚假诉讼、职业放贷里的重要一环:民事诉讼中的法院,无论作为“三角诈骗”案件的财产处分者,还是作为被坏人利用的索债“工具”,都难免尴尬。

为了肃清假借诉讼、行违法之实的行为,各地法院纷纷出台规制民间借贷审理的通知类文件,也就可以理解了。

案由区分更细致,从立案阶段就识别风险。

债权转让人与债权受让人之间的纠纷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受让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纠纷为民间借贷纠纷,不得将该类纠纷案由确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案件,案由应确定为追偿权纠纷。目前,P2P网贷平台和小贷公司,多有担保公司接受债权进行法催,如此一来,案由将统一定为“追偿权纠纷”。

保险人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纠纷,案由应确定为保险人代位求偿纠纷,不得简单确定为追偿权纠纷。

国内能够做这个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十分有限,曾几何时,很多保险公司向介入类似业务,但因牌照问题未能如愿,结果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从严审查的重点事实和问题

同一主体立案系统自动统计民间借贷类案件的数量,一般达到5-6个以上就会自动弹出警告。法院系统会专门进行询问甚至调查,以确保同一主体2年内的民间诉讼案件不超过10件。

(1)原债权人从事放贷活动是否经监管部门批准。

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涉及行政、民事、刑法的交叉竞合问题,是学术难点,也是实务重点。飒姐可以直接告诉读者结论,三者竞合时实务里还是“刑法优先”,别问为啥,这能写好几篇博士论文,普通读者了解司法实践即可。

(2)出借资金的真实来源,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虚构借款的情形;

原告或原债权人能否提供实际交付借款的凭证,是否存在借款人收款后将借款转回原债权人或其特定关系人;

借款人还款的具体数额,是否存在向原债权人指定第三方还款的行为。

(3)原债权人是否存在以收取利息、咨询费、服务费等名义预先扣除本金;

原告或原债权人是否故意制造违约或单方认定违约,并以收取违约金、罚息等名义变相收取高息。

(4)债权转让或担保人代偿借款是否真实,是否有债权转让或代偿的付款凭证。

(5)原告与原债权人、担保人等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使用暴力、胁迫等方式催债等情形。

(6)应当查明额其他有关事实。兜底条款,方便办案。

重点借款渠道的特殊审查要求

对于借款人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小额贷款公司、汽车销售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平台互机构借款产生的纠纷,在审理过程中,还要“着重审查”以下事实:

(1)P2P网络借款平台:出借资金是否来源于真实的出借人;借款平台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

(要求民庭法官对刑法第176条有深刻认知,还不能出错,有点强人所难;不禁有点担心,做催收领域的律师同行会不会经常给飒姐打电话询问,这家是不是非吸,能不能代理诉讼等)

(2)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具有经监管部门批准的放贷资质;出借的资金来源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至于要不要考察跨区域经营的问题,拭目以待)

(3)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收取高额担保费;是否约定高额违约金;是否存在强制收车的合同约定,是否存在强制收车,私自拍卖、变卖车辆的行为;是否实际控制借款人的还款账户。

强制收车问题,实践中确实是顽疾,期待有更好的解决方式。

(4)典当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否以典当或瓤子租赁合同形式从事民间借贷行为。

(5)保证保险公司:是否与出借人或借款平台存在关联关系;保险公司收取的保险费与其他主体收取的利息等费用之和是否超出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

“贴现”为业,有可能移送公安机关

票据贴现是国家特许经营业务,2015年左右市面上逐渐出现将贴票业务与民间借贷相结合的所谓“创新模式”,一度受到追捧,飒姐还记得当时的盛况。

法律法规禁止没有资质的人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若发现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合同无效,贴现款和票据各自返还。若发现以此为业,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并提出司法建议。

1998年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与本案有牵连,但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的经济犯罪嫌疑线索、材料,应将犯罪线索、材料移送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查处,经济纠纷案件继续审理。”

二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井水不犯河水是常态,民事法官主动将自己案件移送给公安局的事件并不多。而如今形势下,未来民庭法官移交经济犯罪线索的比例将大大提高。

写在最后

其实,民间借贷群体最担心的还是会不会真的被从民庭到刑庭,最终判刑。按照1998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刑民交叉时,刑事优先是常态,同时民事保持一定的独立性。

可惜,近年来,刑民交叉发生时,当刑事实体法与民事实体法竞合时,尤其在民间借贷领域,采取的多为“驳回起诉”,及时将犯罪线索和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法办。

这就要求民间借贷的主体,按照自身法律瑕疵的大小,有序安排法催的进度;同时,必须提醒从事催收业务的法务和律师朋友,谨防自身法律风险,不要重演林小青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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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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