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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各地公安纷纷推出“反诈”宣传,剑指“虚拟币”、“传销电商”、“倒卖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博彩”、“各种套路网骗”等。新一轮专项整治正稳定输出,网络灰黑产老哥们不禁虎躯一震:开局不稳,随时要崩。

前有哀鸿遍野的“P2P”、一网打尽的“现金贷”、技术越好牢房越早的“爬虫”等,后有日进斗金的“网络赌博”、洗钱利器的“第三/四方支付”等,互联网行业已然成为犯罪高发地。程序员(小码哥)成为高危职业,赚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粉的心,走向监狱不归路。

而司法实务中,上述新型网骗犯罪仍存在诸多争议之处,互联网合规君简要归纳如下、再搬一砖:

虚拟币

虚拟币/山寨数字货币,一直是刑事打击重点,整个产业链所涉罪名众多,犯罪集中度高,条条道路通监狱。

由于虚拟币的案发金额较高,一般的项目方(一两年前空气币ICO火爆)所牵涉的资金轻松上千万、上亿,如果定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主犯直接牢底坐穿。但这些虚拟币的市场价格波动极大(基本由项目方或庄家控盘操纵价格),如何认定犯罪金额成为实务难题。而且很多投资人,本就是奔着“不是你割我,就是我割你”、“梭哈,赢了游艇嫩模、输了下地干活”的雄心壮志去的,诈骗的受害人问题也依然存在争议。在取证上,由于区块链的特性,如犯罪嫌疑人不交出私钥或虚拟币被洗到成千上万个地址去,将大大增加司法成本。

而非明星项目(满天飞的诈骗山寨币),由于不能自带流量(没有名人站台背书,18年下半年是骗子项目兴风作浪的巅峰时期),往往会采用所谓的社群化营销(嗯,传销)。入门费(买币)、多层级(拉人头买币)、团队计酬(拉人头送币),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妥妥扣上。传销组织打着各类币的名义,从一线城市开始往二、三、四线城市猛推。传销币有一个特性,就是某村的某个人在搞,就会带动整个村的人去搞。拉低智商这个事就像病毒,传染能力堪比埃博拉。

定传销是魔法攻击,入罪易但量刑较低,打击一片;

定诈骗是精准暴击,入罪难但量刑较高,杀鸡儆猴。

传销电商

社交电商是传销电商的重灾区,又能骗、又有钱。传统线下的传销组织换个网络马甲,摇身一变就是新电商、新经济,但本质还是靠人头赚钱。

打击传销电商,主要有刑事规制与行政处罚。

刑事规制的穿透审查。刑事意义上的“传销”,主要构成要件为“入门费”、“层级”、“团队计酬”。在刑事规制的穿透审查下,无论是“188爆款”、“399大礼包”还是“金钻银钻奥迪双钻”、“尊贵会员权益”,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收取入门费;无论将各类层级体系搭建在电商体系内或外,还是绞尽脑汁想出各类“头衔名号”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组成层级;无论以各种“营销费”、“培训费”、“推荐费”等名义发放佣金,还是以各类积分、产品抵扣佣金的,都有可能被认定为“变相”团队计酬。刑法是个筐,啥都能往里装。一个“变相”,博大精深。

行政处罚将会是执法常态。互联网合规君曾与某区工商部门交流,他们认为,只要有“层级”,不管几级,都涉嫌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构成行政监管意义上的“传销”,可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等。如果以此为标准,社交电商行业基本全军覆没。而近期某些社交电商被异地工商部门查处,被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处罚没收几千万甚至上亿的资金,据此可见一斑。异地执法是杯酒,个中滋味细细品。不懂?再读一遍本节的第一句。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

倒卖公民个人信息这个事,是个积淀已久的历史问题。由于互联网里的个人信息裸奔已久,涉案当事人往往仰天惊呼“我不就传了个文件,怎么就变犯罪了?”、“朋友让我帮个忙,我也不知道是犯罪”等等,风险意识基本还停留在幼儿园阶段。

反观大数据行业,当然也处于普遍性的违规违法状态。一是由于数据行业本身相关的法律法规缺位严重、立法滞后,导致刑法兜底、入罪容易;二是各类标准、规则争相出台,但真要将数据流从授权同意、获取收集、存储使用、共享传输、删除销毁等各个环节都能做到完全的合法合规,那么昂贵的商业成本与技术成本让大部分数据公司破产在即。

因此合规往往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商业问题(金钱成本)与技术问题(时间成本)。只有商业和技术解决不了的,才会成为法律问题(刑事风险)。

也正如此,公司所在地的司法环境将是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是核心部分。个别省市对大数据较为开放,即只要平台的用户已进行授权同意,不管平台所收集的用户信息是否远超授权同意的内容或权限范围,尽量不采取刑事打击,而以行政监管方式要求平台整改。而对大数据并不友好的个别省市,看到平台超授权收集用户信息的,对越权部分的收集行为都定性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在法律层面上,大家都没错,因此跨省抢人大战一触即发。

上下游一锅端

由于互联网灰黑产的产业链分工越来完整细分、专业分工、联络隐秘,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财产转移等,就某一起刑事案件,以传统的帮助犯予以认定越来越难,对黑灰产产业链的打击也越来越难,通常是今天消失了一家公司,明天又涌现出更多的公司。

司法解释的出台,扫除法律障碍、推进专项打击。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两个罪名,基本将整个“网络诈骗”产业链上下游一锅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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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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