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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关键是,根据法律规定,到底什么是人们有义务去预见的。”

中国台湾地区法学家林钰雄在自己的专著中如是说;不禁引发了飒姐的思考。在这个号称“行政法的时代”,到底创新者要守住怎样的底线才是安全的,才不会被前浪和后浪找“后账”?!

以民间高利贷为例,诚然,自古至今对于民间放高利贷的行为,很多正人君子和宗教人士是鄙夷的;认为,不依靠劳动而是依靠“死物—钱”生钱,在道德上有瑕疵。

因此,在某些国家和地区,民间借贷是不允许收取利息的。但是,人性+普遍经济规律会将这些不收利息的借贷附加一个条件即:高价买走出借人的一群羊,而议价正好就是黑市的利息。更多时候,所谓的“金融创新”实质上就是在监管、市场中寻找套利机会,俗称“钻监管空子”。

2019年10月21日,我国法律历史上发生了一件大事,民间借贷中,以放高利贷为业的行为被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而入刑。

而此时正是“现金贷”逐渐收手的时期,有些地方的办案机关就将去年10月21日之前的放贷行为也认定为犯罪,侦查、审查起诉、审判。这样的做法让人不禁汗颜,到底玩金融的朋友应该如何自处?

飒姐认为,金融创新必须遵守的义务标准是:(飒姐按照自己的观点,安排了优先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 最裁判机关即最高法院的刑事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公开批复、公报案例;

3.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公报案例等;

4. 公安部出台的刑事追诉标准;

5. 国务院及国务院授权的部委出台的法律法规;

6. 所属业务的最高行政监管机关的行政法规;(请注意,不含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各类法规征求意见稿)

7. 众怒。

略作解释。咱们实际上分了三个层次:

首先是,最基础的保障法:刑法及司法解释等;

其次是,监管机关的行政法规;

最后是,群众的呼声。

首先,要区分私法与公法。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各编内容详实,其中合同编有实质改动,但是在民法领域即便再出问题也是“私法领域”,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

而金融创新真正怕的是“公法”。

以刑法和行政法为代表,刑法可以剥夺人的生命和自由;行政法规制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空间。因此,经过多年摸爬滚打,我们深刻地体会是:

先绕开刑法红线,凡是触及红线的创新都是带血的,早晚拍在沙滩上。

其次,对于国家级的行政法规,务必重视。

日常中,飒姐发现金融科技的客户(含之前互联网金融时期的朋友们)对于监管的“窗口指导”往往更重视,但对于基本的行政法规知之甚少。甚至在与产品部负责人沟通某金科产品时,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理解的还有瑕疵,对于激励机制的理解更是让人哭笑不得。

咱将金融+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结合起来,是必须要有点基本的法律常识的,对于本行业涉及的大法还是要有了解。如果实在是理科脑,对于法律条文反感,那务必喊法务+外部律师参与产品研发。否则,第二天要上线产品,前一天找飒姐问:我们的产品合规吗?醉了,飒姐也爱莫能助,最多亡羊补牢。

再次,犯了众怒,事情就难办了。

to C端的业务确实都会直接接触金融消费者,法律对金融消费者是倾斜保护的。同时,众口铄金之下,一旦有群体性事件,很容易触发行政处罚和刑事立案。

还有些金科平台掩耳盗铃,号称 to 小B 但是实质上小B背后就是C端客户,顶着一个中小企业的壳,并没有啥大用处,动辄成千上万,小B中键盘侠更多更刻薄。

聪明的读者一定想到了,如果按照如上七个要求,从上到下顾及到,实际上一个个金融创新的基础义务就已经完成,起码不会有创业者身陷铁窗、失去自由的困扰。

下一步,就是积极参加各地的金融科技“监管沙盒”(又称监管沙箱),在沙盒规定的产品、行业中先行先试,还要准备好赔付资金,方可无恙。

最后,咱们上一点价值哈,飒姐提出的这三个层次7个方面实质上的理论依据是:实体法中,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若金融创新者提前已经完成了如上义务,则不具备“违法性认识”的可能,若不幸发生了违法犯罪的追诉,也因为行为人具有“不可避免的法律认识错误”而无罪。

再说透一点,在日常合规时,只要遵守了上述义务,即便结果是坏的,也不能“找历史后账”。哈哈,这就是飒姐理解的现实版的中国式刑事合规之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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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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