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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股票配资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现在答案明确了,构成。

配资是指配资公司在客户原有资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垫付资金给客户使用的融资方式。当亏损达到一定金额时,配资公司就会强行平仓。其目的在于放大客户的投资基数,让客户以较小的资金,杠杆式的放大其投资金额。类似于证券公司给客户提供的融资业务。

而关于非证券公司,或者是没有取得该项业务资质的团队或公司,开展这类业务,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的问题,一直存在激烈的讨论。

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具体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规定,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即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

问题起源

在 2015 年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出台后,其规定“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该办法出台之后,相关公众和媒体就开始疑惑对于越来越多的场外配资平台和公司,他们没有获得证监会的批准,就开展了相关股票业务、证券业务,是否属于一种非法经营罪行为?

从该办法的字面意义上看,该规定是针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管理规范,所谓法无禁止即自由,该规定并没有明确禁止非证券类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另外,从该办法性质上来看,其只是证监会发布的部门规章,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国家规定,如果将此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据,还存在困难。

而对于证券股票领域的国家规定,最典型的就是《证券法》。此前的《证券法》没有将融资融券业务作为证券公司的特许专营业务,当时的《证券法》第125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券业务为“(一)证券经纪;(二)证券投资咨询;(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四)证券承销与保荐;(五)证券自营;(六)证券资产管理; (七)其他证券业务。”

既然当时的《证券法》或同级别规定,没有将其列为证券公司的专有业务,没有这一点,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很难定罪。而且从性质上看场外配资业务,或者是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和提供担保物的借款性质类同,其到底是否属于一种金融证券业务,本身就存疑。

《证券法》修订:争议终结

在2020年3月1日施行的新《证券法》中,其120条关于证券公司业务范围的规定中,专门增加了一项,就是“融资融券业务”,《证券法》还特意强调,除证券公司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这些业务。

通俗而言,没有经过证监会的许可发牌,擅自上桌的,就是抢其他持牌玩家的饭碗,也就是说,从这一天开始,开展股票配资业务,已经明确可以“非法经营罪”定性和处罚了。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7月13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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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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