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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

引言

2020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后在中国人大网向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大数据作为新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数据安全法》在保障我国数字主权,服务总体国家安全,推动要素化市场改革,服务数字经济发展具有多重重大意义,影响深远,也对信息安全从业者提出更高要求。

对此小赢金融科技研究院邀请了我国大数据立法方面权威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爱君对《数据安全法》进行解读,分析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的关系。

一、《数据安全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数据战略决策提供了法治保障

“大数据”于2014年起连续六年写入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提出“大数据有助于推动经济转型发展、重塑国家竞争优势、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推动数据资源共享开放和开发应用,助力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治理创新”;《“十三五”国家信息化规划》强调“建立数据产权保护、数据开放、隐私保护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2020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培育技术和数据市场,激活各类要素潜能。”。

党和国家对数据基础战略地位的认识不断深化,提出一系列数据发展规划要求。但目前我国缺少数据领域专门立法的情况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数据安全法》”)的制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为实现国家实施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和支持数据在各行业、各领域的创新应用,促进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制度的支撑。

二、《数据安全法》体现了“数据安全与发展”的平衡立法目标

《数据安全法》第1条“为了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制定本 法。”作为立法总目标和指导思想,并且贯穿本法的始终。并且本法把“数据安全与发展”作为一章进行了规范。这充分体现了本法的立法目标是以“数据安全与发展”为核心目标对数据的开发和利用;如第十二条 :“国家坚持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数据开发利用并重,以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促进数据安全,以数据安全保障数据开发利用和产业发展。”

三、《数据安全法》为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提供数据安全与发展的法律保障

数据安全等关键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明确的法律依据。《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提出,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要推进政府数据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安全是数据开发和利用的前提和秩序保障,没有安全就没有实现我国数据强国的环境和保障;数据要素市场化就是数据要素法治化,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以此要实现数据市场化配置就需要法治的保驾护航。

四、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提供了制度环境

《数据安全法》第十条 :“国家积极开展数据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参与数据 安全相关国际规则和标准的制定,促进数据跨境安全、自由流动。”

数据跨境流通方面,大数据时代,在保障国家安全和个人、企业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不同主权间的数据跨境流通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在国际方面,已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对数据进行专门立法,比如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英国《数据保护法案》、德国《联邦数据保护法》等,对世界范围内数据产业产生较大影响。随着我国在全球数字经济产业价值链的地位迅速提升,改革开放政策和“一带一路”倡议的持续深化推进,亟待确立数据跨境流通相关规则。

五、解决数据安全责任体系构建

近年来,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数据在推动经济效率提高、催生新型产品和服务供给、带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数据的生产要素特征日益显现。为更好地发挥数据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中蕴含的生产能力,为数字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要素支撑,培育完善、成熟的数据要素市场势在必行。《数据安全法》构建了数据安全责任体系。责任明确才能真正实现立法的目标。

如,第六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数据安全工作的决策和 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数据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产生、汇总、加工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主体责任。 工业、电信、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国防科技工业、金融业等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 职责。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国家网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 统筹协调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管工作;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数据安全协同治理体系,推动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个人等共同参与数据安全保护工作,形成 全社会共同维护数据安全和促进发展的良好环境。

六、为各地方的“政务数据”的开放提供法律保障

当前政务数据收集、共享、应用、开放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的主要原因是缺少权威、明确的法律规范。以政务收集为例,仍然存在各业务系统、各部门分条线收集、数据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导致各类信息系统林立、重复收集增加工作量、群众体验差、隐私泄露风险增加。2020年初以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市、区、街道、社区和各种公共管理服务机构重复开发防疫信息系统,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个人数据随意收集和泄露等问题就是典型表现。另外,各政府因没有明确的国家立法,因此对政务数据开放疑虑重重,造成了数据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瓶颈。

结语

《数据安全法》作为数据安全相关法律的上位法,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影响深远。但目前可实际操作落地的具体化规定不足,如何划分重要数据权属边界、数据交易如何进行等等还有待进一步落实。但《数据安全法》的发布体现了国家对支持数字经济的决心与信心,相关法律制度的规范与完善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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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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