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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金融稳定委员会(后文简称FSB)发布了一份金融当局将气候相关风险纳入金融稳定性监控的总结性评估文件(Stocktake of financial authorities’ experience in including physical and transition climate risks as part of their financial stability monitoring)。

这份文件收集了FSB成员国金融主管部门、国际金融机构和私营领域研讨会提供的各项信息。评估显示,金融机构在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将与气候相关风险纳入金融稳定性监控这一问题上表现有所不同。大约四分之三的调查受访机构考虑或计划考虑将与气候相关风险作为其金融稳定性监控的一部分。大多数机构关注资产价格和信贷质量变化的影响,少数机构还考虑了对法律、责任和操作风险的影响。

此外,各金融监管部门还考虑了这些风险对金融机构的影响。一些金融机构已经开始量化(或正在进行量化)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由于缺乏气候风险相关金融风险的统一数据,以及存在将气候变化结果转化为这些风险变化的困难,风险量化工作也受到了一定阻碍。此外,目前还没有一种量化方法可以对全球金融体系与气候相关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在某些地区,与气候相关的风险已被纳入对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微观审慎监管中(包括企业压力测试和信息披露要求)。但是,这类工作通常处于早期阶段。一些权威机构报告指出,已经或正在制定针对企业披露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的预期,并在某些情况下参考了FSB气候相关财务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的建议。

FSB将在2020年10月之前进行进一步的工作,以评估物理风险和过渡风险可能影响金融系统的渠道及其相互作用的方式。其中,FSB将特别关注潜在的放大机制和跨境效应,并优先考虑可能在短期到中期出现的渠道。此外, FSB还将考虑评估可用于监控与气候相关的风险的可用数据以及任何数据缺口的工作范围。

编者注:

二十国集团(G20)财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于2020年7月18日发表公报指出,FSB正在继续研究气候变化对金融稳定的影响。

2015年4月,G20要求FSB考虑气候风险。2015年12月,FSB成立了由行业领导的气候相关金融披露特别工作组(TCFD),以制定有关气候相关金融披露的建议。工作组于2017年6月发布了最终建议,并将在2020年11月发布其下一份状态报告。

FSB在国际一级协调国家金融机构和国际标准制定机构的工作,并为促进金融稳定而制定和促进实施有效的监管、监督和其他金融部门政策。FSB汇集了24个国家和地区负责金融稳定的主要主管部门、国际金融机构、特定部门的国际监管人员团体和中央银行专家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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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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