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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初以来,人寿保险一直是美国金融结构的核心部分,同时,人寿保险也是一类很有价值的资产。人寿保险能够在被保险人过早死亡或意外死亡的时候,为其遭受经济困难的亲人、企业或其他受益人提供经济利益,对于保单持有人来说,因为人寿保单就像个人资产一样,所以也能在其生存时,将保单进行出售,从而获得利益,这就是保单贴现行业产生的价值。

保单贴现的法律基础

说起保单贴现,我们可以在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的Grigsby V. 诉讼案中,找到法律依据。这起诉讼案的起因是Grigsby医生治疗了一个叫John C.Burchard的病人。Burchard 需要进行外科手术,遂以100美金的价格将自己的人寿保单出售给了Grigsby医生,并同意支付剩余的保费,Grigsby医生同意并完成了这笔交易。一年后,当Burchard去世时,Grigsby医生试图收取利益,当时Burchard的遗产执行人(R.L. Russell)在法庭上提出质疑并且胜诉。Grigsby医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上诉,案件最终传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法官Oliver Wendell Holmes 在法庭上发表了意见:“在合理安全的情况下,人寿保单可以作为一种普通资产进行出售,如果保单只能出售给与被保险人有关系的人,那么保单本身的价值就会降低。”

Holmes法官的观点阐明了建立保单贴现行业的基本原则:人寿保险是私人财产,可以根据保单持有人的意愿转让。自Grigsby诉讼案判决后几十年来,这一法律先例得到了加强,在1996年通过的由克林顿总统签署的“健康保险流通和责任法案“(HIPAA)中明确规定,允许人寿保险的所有人和/或受益人,将保单的所有权和/或受益权转让给第三方。

保单贴现行业的诞生

保单贴现行业的诞生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艾滋病的流行开始,20世纪80年代初,艾滋病横扫美国,因艾滋病患者缺乏有效药物治疗,只能接受各种新药物的临床治疗以对抗HIV病毒。而很少美国人有储蓄习惯,他们可动用的资金非常有限。大多数美国人虽然缺乏积蓄观念,但却持有各种保险单,对于艾滋病患者来说,他们的预期寿命极短,这些人通常具有不再需要的人寿保单,这就给保单贴现行业创造了机会。在当时,就有非营利组织为协助艾滋病患者筹措费用,利用集合筹募资金的方式,协助患者度过难关,而艾滋病患者就将自己的保单受益人转换为此组织,一旦患者身故,就用保险理赔金偿还资助人,这就是保单贴现行业的起源。

保单贴现公司就是致力于此交易的中介公司——销售晚期艾滋病人的人寿保险单给第三方,保单持有人有权利将自己的保单卖出,从而获得资金运用于比较先进的医疗,或使自己在有生之年生活过的更好。保单贴现作为具有慈善性质的投资,是一种多赢的投资活动——患者、保单贴现公司、投资者和保险公司都能获得利益,患者获得大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资金、保单贴现公司获得中介费、保险公司避免了投保人的退保、投资者获得了稳定的利润。

保单贴现投资在20世纪80年代末变得相当盛行,但是在90年代中期,随着科技的发展,医疗技术的进步,人们研制出对抗 HIV 病毒的药物,使得艾滋病患者的寿命延长。因为当时艾滋病患者的保单已经占据保单贴现市场很大一部分,这对于保单贴现市场的冲击很大,对投资者的利润也造成了负面影响,保单贴现市场进入了低谷。为了能够使保单贴现投资工具继续存在下去,保单贴现公司已发展成为给终身或慢性疾病患者提供另一个财务选择,并不局限于艾滋病患者。之前的保单贴现为“临终贴现”,因为预期寿命较短,通常为两年以内,相应的保单转让法规更加严格。

保单贴现行业的发展

一个行业的发展,相对应的就是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美国保单贴现市场到现在已经发展的相当成熟,尤其是从美国政府立法以来,发展迅速。可以进一步证明保单贴现被日益接受的是,NCOIL(全国保险立法者大会)于 2010 年通过了“人寿保险消费者披露示范法”。该法案要求保险公司向保单面临失效或退保的老年保单持有人提供书面通知,并且这份书面通知必须清楚的表明,老年持保人在面临保单即将失效或退保时,有其他选择,其中之一就是保单贴现。在保险专员的支持下,六个州(华盛顿、威斯康辛州、俄勒冈州、缅因州、肯塔基州和新罕布什尔州)采用了部分消费者披露模型的形式。这种以消费者为中心的监管模式应该在每个州都采用,以便使得持保人可以最大限度的实现其人寿保险单的市场价值,而不是简单的将保单退给保险公司。

如今,保单贴现市场继续满足着保单持有者的需求,特别侧重于需要长期护理和中低收入的退休老年人。一些立法者已经制定法律,鼓励即将接受医疗补助的老年人被告知其可将保单贴现作为协助支付长期护理服务的一种手段。

截至2014年,美国的42个州以及波多黎各地区均有管理保单贴现的法律法规,为将近90%的美国人口在保单贴现交易中提供保护。在这些地方,有31个州规定了两年的抗辩期,保单生效两年后才可以出售自己的人寿保单,而有10个州规定抗辩期为5年,1个州(Minnesota)有4年的抗辩期。大多数州在其保单贴现法规中都有规定,如果他们符合某些条件(即持有人/投保人是终身或长期患病、离婚、退休、身体或精神残疾等),则可以在等待期内出售其人寿保单。有趣的是,根据全国保险行业协会(NAIC)的统计,自201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只有两起投诉涉及到保单贴现。这与 2014 年人寿保险因延迟支付索赔被投诉超过8000起,形成鲜明的对比。

寿险保单贴现在中国实施的可行性

根据保单贴现市场的特性,从我国现在的趋势来看,老年人市场确实是一个巨大的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的资产管理规模也确实是一个庞大的保单贴现市场。在医疗方面,因为我国的医疗福利并不完善,虽然医疗技术的发展大大改善了患者的寿命,但是大多数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是超过患者的支付能力的,而保单贴现能够解决这部分人群的经济困境。2009 年修改后的新《保险法》第 34 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这一条款从正面理解就是,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对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指定进行禁止,换句话说:只要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单是可以转让的。在中国保单贴现的本质就是保险单的变相转让,这也就是从法律上为我国开展保单贴现业务扫清了障碍。

但是,以上这几点只能说明我国有开展保单贴现业务的市场需求和基本条件,但目前我国并没有明确的保单贴现法律法规来限制规范这项业务,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整个保单贴现过程中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同时,与美国成熟的保险行业相比,我国的保险行业仍旧处于发展阶段,我们没有保险行业内专业、权威的承保公司评级机构,保单估值机构等,这些都是需要时间去发展和沉淀,没有这些基础,保单贴现业务无法正常的开展,相信经过保险行业的不断发展,未来保单贴现业务也会登上我国保险行业的舞台。

本文依据荷马国际提供的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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