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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飒姐在一线接触民间放贷群体,包括网贷信息中介平台和地方小贷公司,普遍出现在法院立案难,执行难,导致催收难度极大,回款数额不高,因此,也产生了出借人群体的不安焦躁,影响了一方安宁。

历史回顾

在大众创新热潮中涌现出的网贷信息平台和网络小贷,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独有的作用。曾几何时,《放贷人条例》征求意见稿不胫而走,人们纷纷以为民间放贷将被吸纳为一种特殊的金融形式。

一切终结于2019年10月21日,民间放贷利息超过利率上限,则可直接认定为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这一司法解释直接影响了千年来的民间放贷行业,好在这一司法解释破天荒地规定了时效,即过往不究。飒姐一个民间放贷的案子,就因为卡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而将得到无罪的回应。

虽然不会因为放贷而判刑,但民间放贷的民事立案却在司法解释前后基本被杜绝了。业内人士不断呼吁,对于民间放贷入刑前的行为,要给出公正的对待,即当时因为各种文件的支持,民间放贷在彼时是值得司法保护的。

尴尬的现实

民间放贷的催收团队,是我见过风险最高最多的群体。由于之前索取过借款人的通讯录,被当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大有人在。

同时,由于地方上的土办法,砍头息、空白合同、告知不全面、借新还旧等,还有可能面临套路贷的问题,动辄涉嫌诈骗罪。更有甚者,有过软暴力、硬暴力的行为,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黑恶势力。风传有一阵子,催收团队里的花臂爱好者,纷纷想办法洗纹身。

还有些将借款人拉到某处囚禁的,更是被判了非法拘禁罪。一旦平台涉嫌犯罪,好不容易挣来的提成,又要被追缴,综合下来,催收团队多数都树倒猢狲散了。

面对问题

既然非法放贷问题是历史造成的复杂问题,飒姐不建议法院民庭采取一刀切的办法。既然2012年最高院有批复“高利放贷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处理”,也就意味着民间放贷行为在彼时起码不是犯罪行为。

至于民间放贷是否为合法行为,按照当时的司法判例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基本可以判断是合法行为。既然如此,我们就要尊重历史,调和当下的政策,飒姐的建议如下:

1)还是要立案,不能剥夺出借人的诉权;

2)只要能够证明签订借贷合同时是自愿而非强迫,还是要敢于支持原告的胜诉权;

3)在司法保护上限问题上,原则上按照现有司法保护上限24%、36%处理;如果新司法解释下发,可以按照新规定下浮至12%、24%;

4)在某些地区的某些案件,若刑事案件已经开启,基础尊重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还是要积极处理案件,但对于利息可以不予支持,只保障本金;

5)对于恶意逃废债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不能姑息,必要时转到公安机关进行严厉打击。

好了,飒姐能为行业做的事情,尽力来帮忙,希望能够给大家一点提醒和建议。善后是一件国人不爱做的事,但我们必须面对历史面对我们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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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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