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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高利贷的最新标准,来了。

民间借贷司法保护的利率上限的标准,确定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超过这个标准,就属于民间借贷行为中的高利贷,超过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这个标准,规定于2020 年8 月20 日最高法正式发布的新修订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规定决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 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以2020 年7月20 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3.85%的4 倍计算,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15.4%,相较于过去的24%和36%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实际上,8月份的LPR,也是3.85%)。

借贷合同成立时,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不过,随着此标准的修订,相应的具体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引发关注.

问题一:2020年8月20日前的借贷行为,如何处理?

比如张三借钱给李四,借贷行为发生在2017年,双方约定年化利率20%,李四一直本息一分没还,张三如果是在2020年8月20日之前提起诉讼,其借贷利率,就会按照2015年旧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和判决,即会认为双方约定的20%的年化利率受法律保护,即便是该案在8月20日前没有判决,只要在该日前受理,就按旧的司法解释来。

之所以如此处理,是因为,根据最新修订的《规定》最后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借贷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可参照原告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确定受保护的利率上限。”

而如果法院是在2020年8月20日以后受理的张三的起诉,那么法院受理后,就会参照张三起诉时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上限来确定案件的最高保护利率。

比如说,张三是在8月21日起诉,而2020年8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LPR是3.85%,和7月份一样, 3.85%的4倍,即15.4%,那么,张三和李四之间约定的年化20%利率,法院不会支持,只会张三支持15.4%的利率部分。

问题二:会不会影响刑事案件中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认定?

前文所述的民间借贷法定利率标准的改变,是针对借贷类民事诉讼中“高利贷”范围的认定,而两高两部在2019年10月21日公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确定了非法放贷型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利率标准是超过年化36%,因此36%可以确定为非法经营罪中高利贷的认定标准。有人疑惑,民事诉讼中“高利贷”的改变,会不会影响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

结论其实很明显,两者并不会有影响。所谓高利贷,实际是一种民间通俗说法,刑事犯罪和民事诉讼的标准不一致,是非常正常的现象,两者出现差异,是法律对不同行为模式的不同程度的调整,并无必要强行统一到一个标准。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8月20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如需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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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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