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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在大量套路贷类刑事案件中,转单平账是一个常见的问题,但也是一个经常被误解的问题,到底什么才是套路贷中的“转单平账”,为何其会成为一种套路手段?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所谓转单平账,是指“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这也意味着,转单平账的目的,是为了不断地垒高债务,从而通过这种垒高债务,非法占有他人财产。其最大的特点或者客观特征,就是出借人与关联公司、人员联合放贷,从而推高贷款金额。

套路贷转单平账第一个关键特征:参与转单的放贷主体具有关联性

所谓转单平账,本身其实是一个中性词。即借贷行为中,借款人无力还款时,借款人再去找其他人借钱,归还前面出借人的本息,比如张三欠李四钱,还不上了,张三去找王五再借钱,把欠李四的钱还上,这种情况经常发生,就是转单平账,并不是说只要有这种转单平账就一定是套路贷,这是错误的,比如张三不是找的王五,是找银行借的钱,再把欠李四的钱还上。

在这里面,李四和银行并没有任何关联关系,张三和银行之间的借款是独立发生的,即便张三向银行借款时,是出于归还李四本金和利息的目的,金额的确是垒高了,但这种垒高,与李四并无关系,李四无法通过这种转单平账行为获取更高额的债权。

因此,转单平账本身只是一种正常的财务操作,属于借款人的自由选择,但是,如果发生一种情况,即如果张三欠了李四钱,李四要张三向王五再去借钱,而王五实际上就是李四老婆或者关联人,那这种情况,就可能符合最高院《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嫌疑人安排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这种转单平账的核心目的,实际上就是不断地垒高债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套路贷式的诈骗。

因此,判定转单平账是否属于套路贷的诈骗手段,最关键的,还是回到转单的放贷者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因为只有存在关联关系,才能导致最终垒高的债务规模,被嫌疑人、套路贷的实施人非法侵占。

套路贷转单平账第二个关键特征:转单平账是为了恶意垒高金额,因此转单行为具有次序性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现象,即行为人向一个放贷公司借款,放贷公司通过不同的业务员都向行为人放款。比如张三向A公司借钱一万元,A公司的业务员李四放贷额度只有2千元,因此A公司另外又安排了四个业务员,总共是五个业务员,每人放贷2千元给张三。这种模式下,五个业务员,都是受A公司指使,都是该公司员工,所有的债务最后都反映到A公司的债权实现上,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还是不是典型的转单平账?

答案是否定的。这种情况下,并不属于转单平账。因为A公司采用这种多人放贷的目的,并不是为了通过转单,在原有贷款规模上垒高贷款金额,张三的借款金额本身就是固定的,多人放贷本身就是为了配合借款人的放贷金额,而不是在其原有借款规模上进行垒高。因此,从外观上看,这种多人放贷,一般是同时进行的,也就是说,并不存在一个转单行为,并不属于转单平账。而转单平账,往往是因为前面的债权到期,要偿还,债务人不得不另外找新的借款归还,因此,转单存在一个逻辑上的先后次序,即套路贷司法意见中所提的“以贷还贷”。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8月22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如需转载,须取得作者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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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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