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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金融行业的朋友向我们咨询: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之后,某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客户达成协议,约定该消金公司停止主张债权,给予借款人宽限期,借款人认可超过年化15.4%的利息,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效力?

事实上,探究该类咨询的本质,金融从业者的困惑是落在了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民间借贷新规”)的适用范围上。消费金融公司的从业者们希望明确金融借款合同是否受到民间借贷新规的调整。更进一步说,消费金融行业是否将因为民间借贷新规司法保护上限的下调而受到冲击。

界定分析

民间借贷新规的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因此,消费金融公司是否受4倍LPR利率的限制取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

那么,消费金融公司的法律性质为何?

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二条对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与性质作出了界定: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显然,消费金融公司的概念界定与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的主体规定相符。由此看来,在法律适用上,消费金融公司不应受民间借贷新规的调整。在民间借贷新规施行后,消费金融公司与借款人达成超过4倍LPR利率的借款协议时,超出部分的利息返还并不当然无效。

利率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下称“金融审判意见”)规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贷款人同时主张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过高,显著背离实际损失为由,请求对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调减的,应予支持,以有效降低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

从金融审判意见的内容来看,作为金融机构,消费金融公司签署的金融借款合同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将被法院调减。虽然意见的措辞似乎给予了金融借款合同利率高于24%的可能,但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大多直接参照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上限以限制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

基于前述,在金融审判意见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调整之前,消费金融公司的放贷利率仍应适用该类规定的内容。民间借贷新规无法直接调整消费金融公司以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延伸拓展

金融审判意见规定的24%源自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前的司法保护上限。可以预测的是,在本次民间借贷新规下调司法保护上限后,金融借贷合同的利率可能会在未来做出相应调整。而迄今为止,金融审判意见暂未有相应修订,以致产生系列的实践疑问。

近日,浙江某地区法院通过一审判决将某金融机构的诉求利率下调至15.4%,引发轩然大波。仅就表面而言,该案承办法官可能混淆了金融借款与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忽略了金融审判意见的相关规定,为响应新法,将4倍LPR的数值奉为依据。至于最终结果如何,我们将持续关注该案的二审程序进展,以便对关联疑问作出更为清晰的解答。

写在最后

通常来说,由于金融机构与金融借款人更具专业性,能够承担更大的投资风险,在法律的设计上应该容许金融借款拥有更大的利率约定空间。正因此,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开篇会将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撇除在外,金融审判意见会较为模糊地设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利率调减标准。

但较为遗憾的是,具体到个案的审判时,各级法院的态度保守,仍倾向于以民间借贷的司法保护限度调整金融借款的纠纷。

此次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的单独变化,或许可以成为各级法院直面金融借款合同特殊性的一步,至于这一步是否能够成为金融从业人员的强心针,将有待司法实践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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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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