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孵化
金融科技与金融创新全媒体

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保险业务将迎来行业性监管规范。财联社记者获悉,银保监会于9月28日发布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将有效防范化解风险,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互联网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

《办法》共5章83条,具体包括总则、基本业务规则、特别业务规则、监督管理和附则。重点厘清了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要求,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定义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规定持牌机构经营条件,明确非持牌机构禁止行为等。

为保证现有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连续性,《办法》还规定了过渡安排。保险机构应根据《办法》规定对照整改,在《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制度建设、营销宣传、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整改,6个月内完成业务和经营等其他问题整改,12个月内完成自营网络平台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认证。

据悉,与去年12月向行业内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七章106条相比,《办法》缩减不少同时出台过程耗时较长。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涉及的面非常宽,涉及的制度也非常庞大,几乎相当于把很多线下的制度放到线上进行重新考量和修正,因而要充分征求各界意见,深入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希望通过这个制度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同时,又能够有宽容度促进创新。

明确互联网保险定义 保护消费者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定义,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 “保险机构依托互联网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保险经营活动”。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保险业务,即为互联网保险业务,一是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二是消费者能够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三是消费者能够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此外,《办法》还明确了线上线下融合的监管标准。统筹考虑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全流程各环节,特别是实践中各种渠道交错、线上线下融合的实际情况,规定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有利于消费者”的监管要求。

据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上述《办法》对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做了一系列要求。一是要求保险机构建立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人员和行为管理制度,开展信息审核、监测、检查,承担合规主体责任。

二是要求从业人员发布的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内容须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个人姓名、证件照片及执业证编号等信息。三是要求营销宣传内容应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对于互联网保险售后服务方面,上述《办法》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提供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二是要明确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针对服务时效、服务方式、在线评价等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从严规范 互联网保险应持牌经营

根据《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且,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超出该机构许可证(备案表)上载明的业务范围。

其中,《办法》所称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办法》所称的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

据悉,保险机构只要满足《办法》规定的条件,即可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需要申请业务许可或进行业务备案。不满足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已经开展的应立即停止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整改后满足规定条件的可以恢复开展相关互联网保险业务。

为了贯彻持牌经营原则,《办法》还对自营平台做了严格定义,自营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银保监会中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另外,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对于近年来不断发展壮大的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办法》规定,代理保险业务的互联网企业,除了要满足对保险机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以下五点,一是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企业代理保险业务应获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二是应有较强的合规管理能力、场景和流量优势、信息技术实力等;三是应实现业务独立运营,与主营业务实现业务隔离和风险隔离;四是不得将互联网保险业务转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五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售后服务快速反应机制。

《办法》规定,互联网保险业务应由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开展,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因此,《办法》对非保险机构的行为边界作了明确规定,划定了红线:一是不得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二是不得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三是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四是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五是不得代收保费等行为。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评论


猜你喜欢

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微信号“iweiyangx”
关注未央网官方微信公众号,获取互联网金融领域前沿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