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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有人讨论,上海假名媛群主向每个入群的人收费500元,算不算非法集资?

之所以会有这种疑惑,是因为观点认为,这种公开的收费群,使用互联网工具-微信群的方式公开宣传,针对的也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每人收费500到几千不等,一个群一般是200人,群主同时运作好几十个群的话人数也是轻松过千。而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立案标准,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或者对象30人以上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人数或者数额标准上看,这种微信收费群好像已经符合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可问题真的如此吗?

并不是。性质上看,消费行为不是金融投资行为。

所谓非法集资,最典型的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集资诈骗,这种收费群都够不上。

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性质的本质,是对国家金融秩序的侵犯,姑娘们支付入群费,是为了共享拼包、拼豪车的信息,本质是一种互助或者消费行为,不是直接的金融投资或者理财,并不是一种金融行为,不构成对金融秩序的侵犯。这是从本质性质来讲。

当然,最重要的,这种集资行为,没有承诺保本付息,如果群主发起一个活动,入群交500块钱或者更多,每个月支付利息,一年后归还本金,这种,就会导致大量资金本应该存入银行,却流向了这里,这才叫非法集资。相反而言,如果不是金融投资行为,仅仅是收取高额的入群费,即便是收到一万,十万甚至更多,本质依然不变,不会构成非法集资。

行为特点上看,非法集资一般具有明确的特点。

如果从行为特点来看,最简单的,非法集资因为其集资属性,一般不会对集资金额有过低而且过于固定的要求。比如说,在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中,投资人的投资额度,一般都只设置最低下限,比如5万起投,1000元起投,上限设置的案例也有,但是多数是象征性的。而像这种收费的群,固定收费500元或者1000元等,其具有消费属性,价格与群的质量息息相关,这种外部特征与非法集资活动有这明显的区别。类似的情况,还比如共享单车收取用户的固定数额押金行为,此前也被讨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其不构成的原因,和这种收费群的情况类似。

通俗而言,“哪里有非法集资只跟每人收500块钱的,绝大多数非法集资都是希望投资者多投常投越多越好,一般没有恒定的投资限额,特别是小额。”

因此,判定一个集资行为是不是非法集资,还是要回到2011年最高法司法解释所规定四个特点,即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和利诱性,即没有合法资质,公开宣传募资需求,针对不特定对象集资,承诺保本付息的行为。而且,这四个特点,需要同时具备。

(本文为个人办案研究和经验总结,意在为司法实践提供有价值的思考,行文仓促,如有错别字和观点疏漏,敬请指出和谅解。广强律所曾杰非法集资金融犯罪辩护团队写于2020年10月15日,编辑:助理乐吾、沐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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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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