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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需要遵从最高法8月发布的“15.4%新规”?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出了答案。

11月12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对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按年化24%利率收取贷款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

而在今年9月,这起案件的一审判决曾引发金融圈热议。

在一审判决中,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因借款合同纠纷起诉客户,主张按24%的年化利率收取利息。

而法院则驳回了这一申请,判决银行按4倍LPR,即15.4%的利率执行。

金融行业对此议论纷纷。

外界认为,这一判例意味着,最高法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可能被扩大至持牌金融机构。

一审判决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则选择了上诉。

在二审中,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一本财经注意到,自今年8月最高法发布民间借贷管理新规以来,已有多起相关案件的判决书公布。

除本案一审外,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今年9月30日的判决,也要求持牌消金机构四川锦程消费金融按4倍LPR执行贷款利率。

因此,对于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最高法民间借贷新规,目前各地法院在审判上仍存争议。

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二审判决结果,或许将重新厘清金融界、法律界人士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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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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