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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歌的反垄断案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尽管范围略为狭窄,但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开始关注科技巨头们对竞争的负面影响了,而更多方面的垄断——如文化和商业等——还需要花费几十年的时间来解决。

10月下旬开始,美国司法部对谷歌公司(Google)发起的反垄断诉讼毫不意外地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案与20年前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微软(Microsoft)反垄断案如出一辙,微软反垄断案是美国政府与大型科技公司博弈的典型案例。

但从许多方面来说,这也是一个范围狭隘的案例:它只关注谷歌在互联网搜索和搜索广告方面的垄断地位,而且参考的是已有的法律和判例。即使胜诉,也不太可能显著削弱谷歌价值万亿美元母公司Alphabet的庞大影响力。此外,对于互联网平台在文化和商业上的垄断地位所引发的其他紧迫问题(比如个人数据收集、数字监控、用户参与算法、隐性偏见、财富和权力的集中、雇佣惯例,以及对在线信息流动的控制)也都没有提及。

我已经深入地写过几篇关于该垄断诉讼的文章,所以在本周的文章中,我认为退后一步,回顾一下科技监管的大图景,可能会帮助我们更好地感知谷歌反垄断案这块拼图碎片的形状和它在整个拼图中的位置。

当你开始意识到整个拼图还有很多很多其他碎片,以及离凑齐整个拼图还有多远时,你就会明白,这项工作并非短短几年时间就能完成,可能需要未来几十年时间。但目前来看,它对整个社会形成的冲击可能有助于塑造其进程——而这些正在发生。

针对科技巨头们的战斗才刚刚开始

历史告诉我们,拆分托拉斯需要时间。联邦的反垄断法起源于19世纪80年代,当时,标准石油公司(Standard Oil)等大集团的崛起引发了保护消费者和独立企业的需求。1890年签署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Sherman Anti-Trust Act)为联邦政府干预垄断经济行为奠定了法律基础。1904年,铁路巨头们组建的超级托拉斯北方证券公司(Northern Securities)解体,标志着第一个反托拉斯时代正式开始。1914年通过的《克莱顿反托拉斯法》(Clayton Act)扩大了反垄断法的范围,不过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美国第一波反托拉斯浪潮很快就消退了。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Columbia Law School)的吴修铭教授(Tim Wu)在2018年出版了《垄断的诅咒》(The Curse of Bigness)一书,阐述了这段历史以及它与当今科技巨头的关系。(谷歌被指责违反的正是那部最早的、有130年历史的《谢尔曼法》)

尽管美国司法部努力保持简单,但谷歌案很可能需要数年时间才能得到解决。与它相仿的微软案从1992年开始调查,1998年,司法部正式向微软提起诉讼,最后,双方在2001年达成和解。但到了那会儿,科技行业的面貌已经与一开始大不相同了:万维网和消费互联网已经爆发,引发了科技热潮,并孕育了雅虎(Yahoo)、谷歌和网景(Netscape)等公司。

在消费互联网蓬勃发展的头二十年里,科技创业公司以惊人的速度迅速崛起和衰落,这种活力是监管机构在过去二十年里对互联网公司放任自流的原因,同时,也为我们现在所熟知的科技巨头的垄断扫清了道路。反过来,科技巨头们也成功地压制了它们赖以崛起的那股市场活力。亚马逊(Amazon)、苹果(Apple)、Facebook和谷歌靠着创新和用户友好的产品建立起了自己的商业帝国。但它们通过收购、网络效应、锁定策略以及无底洞般的现金和数据库,巩固了自己的帝国,能够复制新崛起竞争对手的经营模式并完全压倒竞争对手。

今天,科技巨头的主导地位已经达到了历史上少有的水平,但就经济权力集中和对分销网络控制而言,它们跟镀金时代的托拉斯或许是最为接近的。因此,与科技巨头的严肃交锋所需要的远不止一两起反垄断诉讼。相反,正如Lina Khan和Tim Wu等法律学者所主张的那样,这需要政府从根本上转变对该行业的态度,要么重新解释现有法律,要么制定一系列新法律。我们现在正处于这一过程的早期阶段——尽管它能取得多大的成功尚是一个未知数。

在反垄断执法领域,谷歌是第一个落马的,但绝不会是最后一个。《华盛顿邮报》(Washington Post)的记者托尼·罗姆(Tony Romm)在周四报道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即将就是否对Facebook提起诉讼作出决定。这表明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认为他们有理由提起诉讼,但这需要得到该机构五位委员中至少三位的批准。五位委员中,有三人是共和党人,包括特朗普任命的主席约瑟夫·西蒙斯(Joseph Simons)。虽然这类诉讼的内容都受到严密保护,但似乎很可能会把重点放在Facebook对收购或抄袭竞争对手以维持其在社交网络领域主导地位的偏好上。苹果和亚马逊也可能面临联邦的反垄断调查,这四家科技巨头都卷入了各种民事、州和欧盟诉讼中。

现行反垄断法的实施可能会限制一些更为激进的商业行为,并可能为某些领域里竞争对手的出现腾出些微空间。但任何新成长起来的公司在与老牌巨头竞争时仍将面临巨大的劣势,因为老牌巨头基本都涉足了更为广阔的业务领域。除非法院开始泛化这些法律,并更积极地对现状作出补救,否则科技巨头当前的垄断地位不会有所改变。

上个月众议院发布了反垄断报告,报告提出了很多有建设性的提议,包括对收购制定更为严格的新标准,以及“结构性分离”(防止占主导地位的科技公司在其所拥有的平台上与第三方竞争),这些建议将大有作为,有希望改写数字市场的竞争规则。然而即便如此,未来的互联网平台遵循的是相同的规则,面临的也是相同的激励,很可能导致类似的垄断商业模式和做法。就算必应(Bing)成为Safari浏览器的默认搜索引擎,iPhone用户可以下载安卓(Android)应用,Snap抢占Facebook的部分市场份额,或者亚马逊被迫分拆AmazonBasics业务,其实我们也没有理由认为现代生活会有什么实质性的不同。

这就是为什么要全面审视科技的力量就需要出台新的法律,这些法律不仅要关注竞争,而且要关注数据隐私、监控、网络言论和劳工关系等等。其中一些法律正在制定当中,一些州和市甚至已经登记了此类法律,不过,其结果好坏参半。

加利福尼亚州很早就关注到此类问题了,它通过了关于数据隐私和零工经济中雇主和劳工关系的先导性法律。然而,这两部法律实施起来都一塌糊涂,而且都要在11月进行全民公投(译者注:在美国总统大选时一起投票,该公投已结束)。第22和24条提案是活生生的教训,它说明了当涉及到由技术带来的新的社会问题时,出台一项好的法律十分困难。如果到目前为止在这些问题上缺乏国家立法有什么好处的话,那就是从这些州层面的斗争中吸取的教训——以及从欧盟那里吸取的教训——可以被用来制定更好的联邦法律。但监管科技从来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也不会很快就完成。

监管科技最棘手的领域之一是网络言论和内容的监管。在一个高度极端化的时代,你会发现,Facebook、谷歌甚至Twitter等平台在控制着我们能说什么和能看什么。这导致左右双方都呼吁修改或废除第230条(该法条限制了网站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因传播由第三人提供的信息而承担侵权责任,实质上使网络平台逃避了控制网络言论的责任)。但左右双方的做法完全不同:唐纳德·特朗普希望这些平台因限制用户言论而被起诉(例如,当平台对他的帖子进行事实核查时),而乔·拜登则希望他们因传播虚假信息而承担责任(例如,当他们不对特朗普的帖子进行事实核查时)。

如果说有任何一项政策的变化有可能一举重塑互联网,那就是废除第230条。但令人怀疑的是,其结果是否会让所有人都满意。也许是认识到了这一点,双方的行动者都在推动更温和的变革。特朗普的联邦通信委员(FCC)会正在制定一些温和的限制规则,而10月下旬,两个民主党代表提出了一项法案,要求取消专门针对某些有害内容的算法放大的保护。我采访过的一些法律专家认为,这两项提议都走入了歧途,它会打开诉讼的潘多拉盒子,可能只有科技巨头才负担得起诉讼带来的费用。

与此同时,Facebook在10月下旬宣布,其酝酿已久的半独立监督委员会可以开始听证案件了,不过,它无法在11月的选举中发挥任何有意义的作用了。一个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小组,负责在一个拥有20亿人的网络平台上逐一审查具体的棘手的言论,这作为解决网络言论问题的方法似乎相当不靠谱。但凯西·牛顿(Casey Newton)在他的Platformer新闻订阅信中提出了一个有说服力的观点:这总比什么都没有强。不过我认为,网络言论可能是一个考虑不周的监管有可能比什么监管都没有要更糟糕的领域。

想象这样一个未来:一小撮科技巨头不再统治我们周围的一切,这很难,但也是有可能的。多年来,社会活动家和学者们纷纷建言,这是一个我们必须为之奋斗的未来。虽然谷歌反垄断案有点狭窄了,但它象征的是:美国政府终于重新加入了这场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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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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