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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其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共同起草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实施,后于2011年1月8日修订,但那次修订只是将第二十条的《治安处罚条例》改成了《治安处罚法》。此次修订完全不同,现行办法全文二十七条,共2938字;而这次意见稿共五十四条,全文8765字,意见稿条文数量是现行办法的一倍,字数接近现行办法的三倍,可以说是脱胎换骨。

近年来网络直播作为一种新业态发展迅速,同时也出现了很多需要规范的问题。我们以网络直播为例,简要分析一下意见稿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影响。

什么是互联网信息服务?

意见稿第五十二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而现行办法只是在第二条作了相对笼统的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可以说意见稿更加明确和具体,如网络直播被明确为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本办法适用对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哪些准入要求?

意见稿第十二条规定,“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与现行办法相比,对从事新闻信息等服务项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增加了网信部门的许可要求,且增加了“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的内容,这意味着以上这些行业也需要取得相关许可后才能进行相关业务。因此,提供网络直播的平台,需要获得有关部门许可才能提供服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如何申请相关许可?

根据意见稿第八条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身份);

(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服务类型、互联网网络资源、接入服务提供者);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服务项目的许可);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在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时,不仅需要提供主管部门的许可,还需要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哪些制度?

根据意见稿的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要建立相关制度,适应监管规定要求。具

体包括如下相关制度。

1、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意见稿第十条规定,“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2、信息发布审核制度。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当发现办法二十六条列明的违规信息后,要立刻采取办法二十七条“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办法四十五条的法律责任。

3、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意见稿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否则将承担办法第四十条的法律责任。

4、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否则将承担办法三十九条的法律责任。

5、个人信息、日志信息安全保护制度,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否则将承担办法三十九条的法律责任。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也需要建立健全上述相关的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哪些网络行为?

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明确不得实施上述网络行为,由于网络直播平台传递信息的即时性和面向用户的广泛性,对于该条第(一)款,需要特别重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哪些信息要采取阻断措施?

意见稿第二十七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因此网络直播平台如发现平台上有上述相关信息在平台传播时,应立即采取阻断措施,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境外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否适用本办法?

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只要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也将受到本办法的约束。因此面向境内用的网络直播平台即使公司注册在境外、服务器部署在境外,也适用本办法而受到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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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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