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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23日,深圳人大常委会官网发布关于《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此次立法为无人驾驶汽车在不久的将来合法合规上路及大规模商业化进行了铺垫,亦标志着深圳在新兴领域有了重大法制突破。该征求意见稿共十章,分为总则、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法律责任、附则部分。

该《征求意见稿》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对智能网联汽车进行了定义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智能网联汽车的定义】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车、路、人、云端等进行智能信息的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技术等级。

二、汽车标准及准入条件豁免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及准入条件豁免制度。即:规定相关部门根据技术成熟度和产业发展需要,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地方标准,并鼓励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行业协会组织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团体标准。

原因是目前我国大量涉及整车智能-自动驾驶方面的标准尚处于预研阶段,短时间内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尚无法制定出台。我国对机动车产品进入市场实行的是准入管理制度,智能网联汽车无相应准入标准,就无法列入汽车产品目录、无法销售、无法注册登记、也无法像传统汽车一样上路行驶。

如果不先行进行准入条件豁免,智能网联汽车国家标准的缺失,将导致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落地受阻。因此,深圳在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决定先行进行准入条件豁免,并且深圳可能在国家标准出台前先行制定地方标准以填补空白。

三、在明确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登记制度的同时设定了登记门槛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特区道路行驶。尚未登记、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该条明确规定了经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后,智能网联汽车可上特区道路行驶。

根据深圳人大常委的说明,鉴于国家目前尚无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专门号牌,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发放的是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该专属号牌应具有一定辨识度,易于公众识别、方便执法监督。

虽然《征求意见稿》在行业标准、登记制度等方面简化了智能网联汽车的商业化门槛,但同时设定了登记条件门槛,《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办理智能网联汽车登记,除提交申请机动车登记所需的证明、凭证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

(二)安装有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车载设备,包括车辆行驶数据记录设备、车载视频设备、车辆位置设备和车联网设备等;

(三)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

(四)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五)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还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其中,第(三)项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意味着深圳市政府今后将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数据进行监管,在数据保护方面对智能网联汽车登记进行了要求;

第(四)、(五)项,购买“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及“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为保险门槛要求。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保险开发条款,鼓励开发覆盖设计、制造、使用、经营、算法服务以及其它智能网联汽车产品风险的全链条保险产品。

四、允许“真无人驾驶”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规定,有条件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驾驶人,驾驶人应当持有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2017年北京市发布的《自动驾驶车辆道路测试管理实施细则》中规定:“上路测试期间,车辆需处于‘有人驾驶’状态,每辆车都要配备有一定驾龄经验、熟悉自动驾驶系统的测试驾驶员,正常情况下,测试驾驶员监控车辆的运行,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由测试驾驶员接管测试车辆进行驾驶操作,确保车辆行驶安全。”对比之前北京较为严格的细则,深圳此次在立法层面对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汽车豁免了配备驾驶员的要求,给予自动驾驶商业应用更大的发展空间。

五、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及大数据云控平台建设

智能网联汽车的发展有赖于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同步建设和发展。对此,《征求意见稿》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智能网联汽车通行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可以向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管等主管部门申请在其管理的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统筹建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大数据云控平台,实现车路云一体化的自动驾驶和交通监管、决策和控制,记录智能网联汽车、基础设施等运行数据,保障交通安全。

六、加强数据保护并鼓励信息共享

《征求意见稿》参照了《网络安全法》、参照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草案)》等相关规定,同时借鉴了其他国家在数据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规定了相关企业的数据保护责任,同时对数据存储进行了规定,要求车载设备相关数据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确立了深圳市政府的数据监管权力。

《征求意见稿》还鼓励开放除涉及个人隐私、公共安全、国家安全之外的共享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的数据信息、通信网络等资源。

(作者:李濡晶。2016年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长期研究金融科技及数据保护。主要业务领域包括资本市场、商事争议解决、知识产权等,曾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培训,并为多家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提供涉外争议解决、金融、常年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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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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