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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律师,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核心律师(未经曾杰律师本人许可,不得转载)

在近期的冠群驰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大庆、天津、济南等地各地公安,都发布了当地的案情通告。

通告的内容,除了向社会公布相关案件的涉嫌罪名,嫌疑人信息等等,还有就是告诫相关涉案人员及时自首或者配合调查。

其中内容最特殊的,当属济南历下分局发布的公告。

济南历下分局在4月9的公告中,正告所有获利出局人员立即退还所有超出本金的部分盈利,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对其财产和账户进行查封和冻结。

实际上,对于该问题,曾杰律师此前就在专栏中专门讨论过,警方完全有权力要求相关获利投资者退还利息和分红。

1. 警方拥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根据2014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

而今年5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的国务院《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也明确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

从这些旧有的和最新的规定出发可以看出,办案机关完全有权力对已经成功获利,“下车”的投资人处追缴相关集资款。从性质上看,当前绝大多数非法集资案件,都是采用借新还旧、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运营,也就是说,前期获利离场的投资人的资金,基本都是从后进场的投资人处募集的新的集资款,完全符合2014年两高一部司法意见规定的“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例,比如有证据证明,相关非法集资案件中,如果存在一类集资人,并不是通过募新还旧形式维持经营,而是真的将募集来的资金用于真实的生产经营,在经营获得收益后,将收益用于发放投资收益给集资参与人,此种模式多见于各类地方性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多数属于民间借贷类的非法集资案件,这类案件的投资收益或者分红,如果可以合理推断或者证明分红、利息不是来源于集资款,而是来自于投资收益,此时警方就无权进行追缴。

2. 为何其他地方的警方没有类似的行动?

虽然国家很早就赋予了办案机关追缴所有赃款的权力,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对赃款赃物的追缴,一般都是集中于集资人本人或者帮助人员,对于参与人员的追缴力度并不大,这是为何?

最高法院的法官此前在解读该项规定时提到这问题,提出从实际操作角度而言,从获利投资人处追回多余分红困难非常大,不论是数据统计,会计鉴定还是从现实的追缴手段上,都存在难度。

但是时代发展到今天,随着警方办案技术条件的提高,通过冻结相关账户的方式进行追赃,相比2014年更加简单方便,操作难度虽然依然存在,但已经不那么大了。

3. 对于资金使用方,也可能采取类似的追缴方式

实际上在大量P2P或者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案中,大量的资金可能不是被平台方或者私募管理方直接侵占或者挪用,而是其不恰当的投资行为,大量的资金被用于投资或者放贷,而借款方由于经济环境下行,无力支付,或者眼见平台方被刑事立案,恶意不还,导致大量的出借人、投资人的资金无力追回,警方在这种案件中,采用的方式多数也就是公告、谈话、询问的方式督促追缴,但实际上这些资金可能才是真正的“大头”,警方应该采用更有力的手段追缴该类资金。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核心律师卢捷培对非法集资案中相关获利投资人利息分红追缴的相关归纳与整理,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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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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