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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区块链研究工作组组长李礼辉

2020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首次明确将数据纳入生产要素,强调推进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升社会数据资源价值,加强数据资源整合和安全保护。

全面提升数据要素生产率,实现数据资源价值的最大化,要求高效配置数据要素资源。由于数据具有不同的所有权归属,数据要素资源的配置也应该采用多元复合的方式。单一的市场化路径或单一的行政路径,都难以达到最优的配置效率。

笔者把数据区分为著作数据、个人数据和公共数据。其中著作数据具有明显的所有权属性,个人数据不仅具有所有权属性而且具有隐私属性,公共数据则具有明确的社会属性。不同种类的数据要素资源,由于其属性不同,实现价值最大化的最佳路径也各不相同。著作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取决于确权和市场交易,个人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取决于隐私保护和融合应用,公共数据的价值最大化取决于透明度和资源共享。

第一,建立数字资产市场,发掘数据资源商业价值。

高效配置数据要素、将数据资源转化为有价值的数据资产是数字化转型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尚未形成真正的数字资产市场,但数字经济时代需要数字资产市场。数字资产是指经济主体在参与社会生产活动中所创造、获得、积累、交易的具有明确产权权属关系且能为拥有者带来预期经济利益,并以数字形态存在的经济资源。数字资产市场包括数字化的金融资产和资产化的著作数据。其中,数字化的金融资产包括存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保单、不动产抵押证券、贵金属、艺术品等金融资产,在数字资产市场中获得认证、定价并进行交易,实现所有权的让渡和转移;也包括酒店、住房、汽车、设备、工具、景点等实体资产,在数字资产市场中获得认证、定价并进行使用权的交易。资产化的著作数据,指符合法律定义的“作品”的数字化资产形态。即将正式施行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等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视听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著作数据必须按照《著作权法》予以保护。著作数据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在数字资产市场中获得认证、定价并进行交易,也可以通过证券化安排,具有收益权从而具有投资价值的数字著作在数字资产市场中按份额进行交易,让渡完整的使用权和份额化的收益权。

在数字资产市场中,可以应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建立数字信任机制,因而具有超越传统的资产市场的优越性。一是在信任未知或信任薄弱的环境中形成可信任的纽带,节约信用形成所需的时间和成本,在一定范围、一定程度加持商业信用;二是在广域、高速的网络中建立可信的认证工具,解决著作数据和著作所有者的确权问题,实现数据可信、产权可信、授权可信、合约可信、法人可信。这将有利于充分发掘数据资源特别是著作数据的商业价值。

第二,推进分布式商业模式,促进资源配置全局优化。

数字化技术的创新和应用,正在冲击大中心化,局域封闭式的信息技术架构,正在冲击市场主体各自独立、平面交互式的商业社会。透明、对等、互信和共赢的分布式商业,有可能成为未来主要的商业模式。马智涛团队的著作《分布式商业》提出,分布式商业是一种由多个具有对等地位的商业利益共同体所建立的新型商业模式,是通过预设的透明规则进行组织管理、职能分工、价值交换、共同提供商品与服务并分享收益的新型经济活动行为。

在传统的商业模式中,生产要素分布以集中化为主要特征。分布式商业重构生产要素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格局,总体上从集中式导向分布式。例如,劳动要素强调分工和协作,资本要素强调流动性和机会平等,土地和空间要素强调互通和分享,而数据要素强调共享和隐私保护。

重要的是,拥有数据资源优势的一方,与拥有资本、劳动、土地和空间等要素优势的其他方,可以利用比较优势,降低机会成本,通过交换与合作获益。分布式商业模式鼓励在资源共享基础上开展多方合作和利益互换,不同参与方具有的技术、资本、数据、客户、渠道等差异化优势,可以通过智能协同的方式进行整合,以最大限度避免浪费机会成本。分布式商业可以摆脱传统商业模式下各自利益最大化的局部最优,通过资源协调,创造帕累托最优,追求产业链、供应链各个环节的结构性协调,实现全局优化。

第三,采用行政手段,打破制度性数据孤岛。

由政府行政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公益组织等具有公共属性的机构所收集和存储的各类数据,经过脱敏处理消除个人和企业的标记之后,应属于公共数据。目前的问题在于公共数据的部门所有制甚至是部门割据,导致制度性的数据孤岛,影响公共数据资源的开放共享。例如,涉及企业法人的信用数据,分散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不同的征信系统中,标准不尽相同,口径不尽相同。一些拥有企业法人数据的部门,未能支持省市一级正在建设的共享征信系统。

打破制度性数据孤岛,最有效的办法是行政手段。应该通过立法和行政指令的方式,改变公共数据的“行政部门所有制”。

国家应该建立标准统一的公共统计制度,建立集中统一的公共数据库,建立互联共享的公共数据应用系统,形成能够支持数字经济发展的基础设施。应该充分挖掘公共数据,将数据挖掘结果用于宏观经济管理和规划,用于供给侧和需求侧的结构性改革,用于产业链的布局和流程改进,用于城市智能管理系统;同时可以将数据挖掘结果用于扶持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用于生产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用于经销商的采购和物流优化。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该建立跨局域数据共享的征信系统,整合不同部门的数据资源,执行统一标准,采集企业和个人的金融业务、工商登记、税费缴纳、国际贸易、市场诚信等信息数据,注重为小微企业积累信用记录,赋予信用标记,实现信用增值。

第四,保护个人数据隐私,维护数据资源安全。

随着互联网经济和大数据技术应用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信息被纳入各式各样的数据库,带来技术性数据孤岛的问题。万物互联意味着数据的集合,但集合并不能自动解决数据孤岛的问题,甚至会形成数据垄断。技术性数据孤岛当然可以成为数据占有者的资源优势和竞争优势,但站在国家的立场,这种数据垄断可能妨碍公共数据发挥应有的社会价值,也有可能因商业利益或安全疏漏发生侵犯个人隐私的问题。

数字经济时代更需要切实保护数据隐私。我个人认为,我国立法和执法的焦点在于:如何协调数字经济社会的宏观稳定与微观动力,如何划分数据资源固有的商业价值与数据挖掘应用产生的商业价值,如何平衡数据所有者的基本权利与数据占有者的商业利益。

中国的国情与西方国家不同,我们不宜照搬西方法律的具体条文,但应该强调数据所有者对隐私数据的基本权利。例如,规定企业收集及处理数据必须得到数据所有者明确的同意,规定企业不得超越约定范围收集、处理和使用数据,同时给予数据所有者要求数据占有者删除涉及本人隐私数据的权利。

与此同时,我们必须高度关注数据资源安全问题。我国是人口大国和数据资源大国,数据资源是个人的财富,是集体的财富,更是国家的财富。

现有的互联网总体上是独立体的互联,不同企业、不同机构、不同市场是自我中心化的个体,不同局域的数据体系和管理指挥体系各自独立,个体之间的信息交互必须通过中心化信息技术系统的认证和许可。因而个体安全性较高,但整体交互效率较低。

正在到来的数字世界不再只是大中心的计算机系统和低速率的互联网络,而是中心化与分布式多元复合的架构,是超规模、超高速的数字链接。

据全球移动通信协会(GSMA)的数据测算,我国物联网的链接规模,2019年约30亿,2025年将达到70亿。我国的第五代移动通信(5G)商用于2019年10月正式启动,到2020年10月,5G连接数已达到1.5亿,居全球前列。

因此,成功运用于传统的大集中数据库的安全技术和管理制度,未必能够适应新的数字世界。在数字链接的经济社会中,人与人之间、人与物之间、物与物之间的时间距离将趋近于零。这将提供更加广泛的便捷性,也将带来更加直接的危险性,构成重大的安全挑战。

我们迫切需要更新安全定义、安全技术、安全制度,构建一个全新的数字安全体系,切实保护数据资源的安全。例如,智慧城市管理平台必须支持多终端、多场景使用,必须构建用户相互信任、信息真实对称的技术环境。这就要求构建跨机构数据交互共享的技术架构,以保证数据可靠传输,保护个人隐私;要求采用信息真实性交互验证技术,建立身份认证系统,对人或物进行特征识别、时空定位和身份认证,进行用户授权验证和信息数据验真,确认端对端的控制权和指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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