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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务案例

1、案情简介:

2020年7月26日,被告人王某将自己的微信号通过第三方软件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费用。2020年8月5日,该微信号因涉嫌违规、诈骗等被封,王某按照他人指示,用人脸识别的方式解封后继续出租给他人使用。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9月15日,他人利用王某的微信号,以王某的名义与被害人赵某联系,诈骗被害人赵某148万元,经查明,被告人王某向他人出租微信号期间,共获利2639.99元。

2、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二、出租微信账号=帮信罪?

《刑法修正案(九)》设立了独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即“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网络犯罪分工细化背景下的产物,对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其中认定的关键在于“帮助”、“情节严重”以及“明知”。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发布之前,出租微信号的行为如果要构成帮信罪,需要通过解释的方式将其纳入“等帮助”的范围,才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而之后不再存在解释模糊导致难以认定的问题。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简称《意见(二)》),其中第七条明确规定有,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实施下列行为,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行为:(一)收购、出售、出租......具有支付计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的,而微信账号由于微信钱包的存在则属于具有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故此后出租微信号的行为将可以被无障碍的被解释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进行帮助的行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出租微信号等于帮信的行为,根据客观归责的理论,在肯定存在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仍需要判断出租微信号的行为是否产生或者升高了所禁止的危险,达到应当按照共犯进行处理的程度,否则就不具有客观归责的可能性,就不能认定其构成帮信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第十二条对“情节严重”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其中第(七)项规定了“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兜底性条款,而《意见(二)》第九条将“收购、出售、出租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5个以上的”认定为“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所以如果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即使提供了很少数量的微信号,但是如果超过了5个的话,在此后也将会可能构成帮信罪。

三、主观上“明知”,是入罪关键

关于明知的认定,《解释》第十一条对行为人构成明知的具体情形进行了非穷尽式的规定,包括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相关行为等,《意见(二)》中则对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是否构成明知,提出了更为具体的判读依据,《意见(二)》第八条规定,认定帮信罪规定的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收购、出售、出租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或者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的次数、张数、个数,并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交易对象、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行为人的关系、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时间和方式、获利情况以及行为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予以综合认定

而王某的案例中,值得讨论的问题是:王某在受到微信的涉嫌诈骗等的查封警告后,仍协助他人进行解封,是否属于再经过监管部门告知后仍实施相关的行为,从而认定为行为人明知呢?笔者认为,并能依次认定依据此规定认定行为人明知,但行为人可能因此构成间接故意。微信虽然对其用户进行一定的监管,当时其本身毕竟不属于监管部门,其对于特定账户的查封,不应认定为监管部门的告知,此处的监管部门应当被限定为相关的政府部门。另一方面,用户在收到相应的查封等的通知之后,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据此认定行为人对于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具有了一定的认识,即认识到了他人可能利用微信号实施相应的犯罪,而在存在认识的情况下,将无法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可能会构成间接故意或者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将取决于行为人认识到其提供微信号的行为将导致犯罪结果的可能性的大小以及其客观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预防措施(关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的区分存在学说的争议,欢迎读者留言与我们讨论)。

四、写在最后

君子爱财,亦取之有道,贪图小便宜,可能为自己换来的是长达一年的牢狱之灾,得不偿失,所以飒姐律师团队建议读者诸君爱护好自己的社交账号谨防被坏人引诱,落入犯罪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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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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