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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概股迎利好

(一)2022年4月2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征求意见稿)》,释放出对中概股的利好信息,要点大致如下,

1、将标题统一修改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同时增加《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管理规定》为上位依据。

2、将境内企业的适用范围扩大,即将“境内企业”定义为包括在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和境外间接发行上市主体的境内运营实体。

3、明确企业保密责任,继续支持各类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

4、删除了原《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当然,这也是最重要的,体现出监管部门对跨境审计监管合作一贯的开放态度,也符合相关国际惯行做法。

(二)以上变化意味着,在中概股审计底稿的提供上,美国的态度应该是比较强硬的,而在稳定的大局下,国内不得不在某些层面做出适当让步,即明确境外监管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

(三)实际上,2022年3月16日的金融委会议针对中概股已经定调。当然,正是从那时起,中概股市场迎来了强劲反弹,即“目前中美双方监管机构保持了良好沟通,已取得积极进展,正在致力于形成具体合作方案”。

(四)此次文件的修订,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市场对中概股的忧虑,也相当于给一些中概股企业回港或回A提供了喘息之机,创造了额外空间。从这个角度看,此次让步很有可能是中国监管部门在稳定大局背景下的权宜之计。

二、主要背景:变局丛生,中概股市场较为脆弱

中美全方位博弈之下,变局丛生,中概股频遭利空冲击,市场颇为脆弱。

(一)美国发布的《外国公司问责法》及细则对中概股形成中长期利空打击

1、2020年5月与12月,美国参议院与众议院相继通过《外国公司问责法案》(Holding Foreign Companies Accountable Act,简称HFCAA),并获总统签署通过实施,HFCAA规定“自2021年年报起,如果一家公司不能证明其不受外国政府控制或者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简称PCAOB)无法连续3年对其进行审计(审计底稿需由SEC认定的审计机构出具),则该公司将被禁止在美国任何交易所上市”。

同时,HFCAA还对外国公司提出针对性较强的额外披露要求,如证明自身不被外国政府所有或控制,披露董事会里共产党官员姓名、共产党党章是否写入公司章程等。虽然中国财政部与证监会早在2013年便已经与PCAOB签署了谅解备忘录,但SEC和PCAOB却一直在强调中国的不积极配合导致PCAOB无法及时获取相关文件,从这个角度看,HFCAA几乎直指中概股。

2、HFCAA的实施意味着在2023年年报披露后,也即2024年4月左右,在美挂牌的中概股将面临被强制退市(包括OTC市场)的风险。2021年6月,谢尔曼提出《加速外国公司问责法案》草案,提议将审查时间从三年缩短为两年(即2022年年报披露后,2023年初),不过这一草案仅在参议院通过,尚未形成正式法案,但却能体现出美国监管机构的强硬。

3、2021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简称SEC)公布《<外国公司问责法案>披露和提交实施细则(最终暂行规则)》。同年12月,上述实施细则正式公布。

4、2021年12月,PCAOB发布《〈外国公司问责法〉认定报告》,认定60余家在美注册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无法完成检查或调查”,引起市场广泛关注,美国中概股出现大幅跳水。SEC和PCAOB主席亦联合发表声明称PCAOB始终无法在中国检查审计工作文件,并警告投资者在新兴市场(包括中国)投资时应考虑财务报告的质量和其他信息披露风险。

(二)2022年3月内三次将中国企业列入“预摘牌名单”

2022年3月以来(也即2021年财报的发布季),SEC先后三次将中概股企业列入“预摘牌名单”,引起中概股市场大幅震荡。具体看,

1、2022年3月8日,美国SEC将百济神州、百胜中国、再鼎医药、盛美半导体、和黄医药等5家中概股公司列入有退市风险的清单,要求上述5家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之间向SEC提供证据以证明其不具备摘牌的条件。

2、2022年3月23日,SEC在上述名单中新增了微博公司。

3、2022年3月30日,美国将百度、富途控股、爱奇艺、凯信远达医药和从事渔业养殖的诺斯拉等五家企业纳入“预摘牌名单”。

2022年3月31日,证监会表示“经向美国SEC了解,这是美国监管部门执行《外国公司问责法》的一个正常程序,列入清单的公司是否在未来两年真正退市,最终取决于中美审计监管合作的进展与结果”。

可以看出,上述被纳入预摘牌名单的中概股企业中,互联网企业多达5家,即百度、爱奇艺、富途控股、盛美半导体、微博等。

(三)中国对中概股向境外提供文件和资料亦有明确要求

如果遵守HFCAA,则意味着中国公司需要接受PCAOB对会计底稿的审查,而这一行为实际上违反了中国监管部门的要求。

1、2009年10月,中国证监会、国家保密局和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明确提出“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过程中,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工作底稿等档案应当存放在境内……前款所称工作底稿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的,不得在非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和传输;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也不得将其携带、寄运至境外或者通过信息技术等任何手段传递给境外机构或者个人”。

2、2019年12月,新发布的《证券法》第177条亦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在境内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等活动。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提供与证券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2021年7月,中办和国办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提出“抓紧修订关于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压实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体责任。修改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明确境内行业主管和监管部门职责,加强跨部门监管协同”。

4、2021年12月2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协查请求,证监会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协助……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向证监会报告,经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

(四)美国的目的是想绕过中国监管机构获取数据信息

实际上美股中概股并非不能提供审计底稿,国际证监会组织规定一国监管机构可向境外监管机构请求获得涉及交易记录和行为人的广泛信息、财务审计信息。而根据中国的规定,美国SEC和PCAOB亦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索要审计底稿的申请。但是,美国的一系列做法表明,其根本目的应该是想绕过中国监管机构。

审计底稿是上市公司最底层、最基础的财务数据,包括诸如客户数据、服务器位置等信息,涉及到数据安全甚至国家安全。比如,滴滴如果底稿提供给美国,则意味着中国老百姓的大部分出行信息、客户信息、行程轨迹均会被美国掌握,这里面涉及的客户毕竟包括国家相关部委及一些安全部门。

三、实质问题很难解决:中概股回归或将是一个纠结漫长的确定性过程

基于中美博弈的长期性与不可预测性,我们认为,中国政府的适度让步应是有一定底线,或只是权宜之计,美国监管机构亦将步步紧逼。从这个角度看,中概股在美国的融资能力将会不可避免受到冲击,而做空力量亦会不断被强化,市值管理将变得异常困难,中长期来看回港或回A的方向可能无法改变。

(一)一旦被SEC纳入预摘牌名单后,中概股企业可以在15个工作日的上诉期内进行上诉,当然也可以考虑更换审计机构或改变上市地点。

(二)从美股退市后,中概股可以选择通过私有化再上市、双重主要上市以及二次上市等方式回归。根据统计,目前已经有15家美国中概股企业选择回港二次上市,小鹏汽车、理想汽车等则采用了双重主要上市。

(三)目前全部中概股企业的市值高达1.23万亿美元,体量比较大。因此,中概股回归需要制度层面的配合。很显然,如果选择直接私有化退市,则按照目前的体量,实际上资金需求量还是比较大,因此更多的中概股企业回归路径以双重主要上市和二次上市为主。其中,

1、双重上市(Dual Primary Listing)具体指两个资本市场均为第一上市地。已经在美国市场上市情况下,在香港市场按当地市场规则发行上市,其须遵守的规则与在香港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要求完全一致,但两个市场股票无法跨市场流通,股价表现相对独立,可能产生价差。

2、二次上市(Secondary Listing),是指公司在两地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通过国际托管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跨市场流通,这种方式主要以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简称DR)的形式存在。

(四)不过回归中概股的标的是有选择的,并非是所有的中概股企业均要回归。毕竟,目前大部分在美中概股企业实际上并没有硬核技术,且还包括了一些P2P在内的伪中概股和上世纪80-90年代赴美上市的中石油、中移动等大型国企。从这个角度看,真正有回归需求的且能够获得内地与香港支持的中概股企业数量其实并不多,我们判断差不多也就几十家。

(五)从政策导向以及可能获得的政策支持来看,未来能够回A或回港的在美中概股企业大致会包括以下几个条件:业务模式相对成熟且合法合规;主要业务及营收来源于内地;具有相应的核心技术研发能力。

(六)实际上,为迎接美股中概股回归,港交所也一直在做出努力。2021年11月19日,香港交易所旗下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就优化及简化海外发行人上市制度的建议刊发咨询总结:

1、降低并放宽二次上市的门槛:(1)非创新性且没有采用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大中华发行人也可申请在联交所二次上市;(2)降低二次上市的最低市值要求即至少达30 亿港元(上市满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记录)或至少达100 亿港元(上市满2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良好监管合规记录)。

要知道之前二次上市的门槛为“只有创新型公司、且上市时市值至少400亿港元或上市时至少100亿港元且最近1个经审计会计年度收入至少10亿港元”。

2、拓宽双重主要上市接纳度,即对于同股不同权(WVR)和VIE结构公司,可以选择直接申请双重主要上市,而无须为了完全符合联交所的上市规则及指引而改变该等架构。

3、对多地上市的企业遭遇海外上市停牌后,将香港转为主要上市地作出了更简明的指引,为海外上市中概股应对监管风险增加了“缓冲垫”。

基于此,一直为更多中资公司回港或赴港提供便利的香港,正在成为中资公司的主要选择,预计在外部环境不确定性明显上升的情况下,越来越的美股中概股企业将主动选择赴港主要上市或二次上市,以更好对冲海外风险。

(七)无论如何,在美中概股在海外的道路必然会比较曲折,未来回归也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这方面不仅需要港股市场制度层面的配合,也需要A股市场做好准备,而一些具有硬核科技的中概股回归可能会走在前面,备受瞩目。

四、后续境外上市新规可能也会进行适当调整

从目前的方向来看,《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可能只是第一步,打个样,预计2021年12月24日发布的境外上市新规在正式稿落地时也会进行适当调整。原先的境外上市新规要点如下:

(一)统一纳入监管:将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纳入备案管理范围

两份文件明确统一将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纳入备案管理范围,即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应当向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报告有关信息。同时证监会应当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开,也即从证监会网站上可以查询相关信息。

1、明确备案主体和流程

(1)境外直接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履行备案程序;境外间接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履行备案程序。

(2)对于在境外多地上市,以及通过借壳上市、特殊目的并购公司(SPAC)上市等方式实现境外上市的,明确应当按照IPO上市要求履行备案程序。

(3)境内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境内企业到境外发行上市,以及境内上市公司以境内上市股份为基础证券在境外发行可转换为基础证券的存托凭证的,应备案。

(4)特定行业领域(如银行)的在备案前还应当取得主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意见、备案或核准等文件。

这里和备案报告和法律意见书应当包括发行人主要子公司、境内运营实体及控制关系等情况。确定主要子公司或境内运营实体时,应考虑其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净资产等财务数据占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相关财务数据的比例,以及经营业务、未来发展战略、持有资质或证照对公司的影响等因素。备案材料中应当提供确定主要子公司或境内运营实体的依据,且不得随意变更。

2、明确上市前后的重大事项报告要求(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

(1)在备案后、完成境外发行上市前,需要在主营业务或业务牌照资质发生重大变更、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或控制权变更、发行上市方案的重大调整等相关事项发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材料。

(2)在上市后,需要在控制权变更、受境外监管机构调查或有关主管部门采取调查和处罚措施、主动退市或强制退市等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提交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说明有关情况。

3、明确境外证券公司备案要求

确境外证券公司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或担任主承销商的,应当在首次从事相关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并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向证监会报送上年度从事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业务情况的报告。

(二)明确境外间接发行上市的认定标准(实质重于形式)

1、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发行证券或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是指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境外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证券或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的。

符合下列情形的,应被认定为境内企业境外间接发行上市:

(1)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净资产,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例超过 50%;

(2)负责业务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业务经营活动的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主要在境内开展。

2、明确了控制关系或控制权的三种情形:

(1)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权、表决权或者其他类似权益的;

(2)能够对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类似决策机构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

(3)通过合同、信托、协议等安排对经营活动、财务、人事、技术等施加重大影响或为受益所有人的。

(三)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履行相关程序,消除或避免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1、需要遵守并满足国有资产管理、行业监管、境外投资等规定和要求。

2、应当严格遵守外商投资、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涉及安全审查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安全审查程序。

3、有关部门可以要求剥离境内企业业务、资产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消除或避免境外发行上市对国家安全的影响。

4、境外发行上市的境内企业以及券商、证券服务机构等需要接受监管,且需要在境外发行上市方面承担较严重的责任。

(四)强化对向境外提供信息和数据以及境外调查取证的监管

1、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涉及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2、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及相关活动进行调查取证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协查请求,证监会可以依法提供必要协助。

3、境内单位和个人按照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取证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应当向证监会报告,经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提供。

(五)明确禁止赴境外上市的六种情形

这六种情形具体包括:

1、存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明确禁止上市融资的情形;

2、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查认定,境外发行上市威胁或危害国家安全的;

3、存在股权、主要资产、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权属纠纷;

4、境内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最近三年内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5、董监高最近三年内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

6、国务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放宽发行对象和币种限制,明确“全流通”安排

1、放宽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对境内特定对象发行的限制,即在实施股权激励、发行证券购买资产等情形下可以向境内特定对象发行;

2、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即可通过人民币或外币进行募集资金和分红派息。

3、对境外直接上市“全流通”业务一体适用备案管理,即便利“全流通”。即在履行备案程序后,可以将其持有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市流通。

当然,募集资金用途和投向、相关资金汇兑及跨境流动仍应当满足国家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和跨境人民币管理等规定。

五、中概股简史及企业名单

(一)所谓中概股,即主要指具有中国概念的海外上市股票,具体指由中国企业发行或核心运营主体在境内但不在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而我们现阶段所指的中概股,主要指美股中概股,并没有特别清晰和专业的概念界定。

(二)中概股的产生离不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早在1990年2月,中信(香港)通过购买泰富发展49%的股权成立中信泰富,成功在香港借壳上市,成为第一家在海外上市的内地企业,中概股雏形初现。而此时沪深交易所均未成立(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11月、深交所成立于1990年12月)。

(三)1990年沪深交易所相继成立后,中国股市的大起大落使中央认识到借鉴海外成熟证券市场的重要性,内地企业赴境外上市的大门被真正打开。1993年7月开始,成立不到一年的中国证监会便先后批复了青岛啤酒、上海石化、北京人民印刷、天津渤海化工、江苏仪征化纤、昆明机床、马鞍山钢铁、东方电机等第一批到境外上市的8家企业,这些企业在香港挂牌,但通过美国存股证方式(ADR)和全球存股证方式(GDR)可在美国纽交所和其他国家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随着内地企业赴海外上市的大门被打开,顶层设计也在不断完善。1994年8月4日,国常会通过《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1997年6月2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管理的通知》;1999年7月14日,证监会发布《关于企业申请境外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日中华网在纳斯达克上市,随后越来越多的企业加入这一浪潮。

(五)虽然中概股的整体表现较为强劲,但自2010年以来,多只中概股因信息披露、财务造假等原因先后遭到海外机构做空,且这种态势似乎还在延续。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东方纸业、绿诺科技、中国高速频道、多元环球水务、嘉汉林业、展讯通信、分众传媒、傅氏国际、新东方、网秦、奇峰国际、辉山乳业、敏华控股、圣盈信、好未来、安踏以及瑞幸等多只中概股遭受过做空。

(六)截至目前,已有280余家中概股企业在美股挂牌上市以及58家OTC挂牌企业。同时,目前已经有15家美股中概股企业回港二次上市,小鹏汽车、理想汽车则采用了双重主要上市。早期由于我国境内市场不完善、制度不健全,一些优质企业选择海外上市情有可原。但近年来境内市场日趋成熟规范,为什么海外上市仍比较热呢?我们理解大致有以下几个原因:

1、国内对上市主体的财务要求和门槛设置比较高,这些对于一些轻资产特征比较突出、前期很难持续盈利的互联网公司来说,很难满足。

2、国内对上市主体的审核比较严、流程比较长且略显复杂,对拟上市主体的资源、精力、运营等都是极大的消耗,而赴境外上市一般只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性价比更高。

3、一些优质企业的前期多轮融资中多有海外资本介入,这些海外资本考虑到未来退出路径的选择与便利度,倾向于推动所投资主体在海外上市,毕竟在境内上市的资金流入流出、汇兑并不是很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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