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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想要统治元宇宙的野心路人皆知。为此,它不仅在研发上投入巨资,也在积极地收购本领域内有潜力的初创企业。例如,Meta试图收购VR(虚拟现实)健身游戏Supernatural的开发商Within。但是,此举却遭到了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阻击,甚至不惜为此向美国联邦法院发起诉讼。有科技博主认为,此举也许说明了美国反垄断政策的思路正在发生转变。

美国正在对监管竞争、并购、科技产业以及大型科技企业收购初创公司的做法进行彻底的重新思考。而FTC(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阻止Meta收购Within的尝试则是这一类的判例案件。那么,从中我们能数出多少个有趣的问题呢?

FTC主席莉娜·汗(Lina Khan)的成名是因为一篇法学院论文。这篇论文认为,美国近几十年来的反垄断政策过于狭隘,总是将低消费价格作为衡量伤害的唯一标准,却忽视了选择、竞争和创新,并指出亚马逊就是这方面的范本,因为它利用自己在电子商务的市场力量来压低价格,而不是抬高价格。

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篇论文是有缺陷的,因为它不加思考就接受了亚马逊在亏损销售、靠投资者补贴方面的错误说法,在大约20年的时间里,这两方面的说法都是错的,但这篇论文对美国政策的一般分析则是完全有效的。虽说这论文其实算不上什么新观察,但就美国反垄断政策讨论的画风转变来说,文章可能起到了催化作用。

当然,有人可能会争辩说,这种转变其实也受到了另外两个因素的推动:一是过去十年领先科技公司变得更大了(变大其实纯粹是因为科技的原因),二是科技对生活(和政治)的作用日益凸显。美国有很多行业的竞争力看起来比科技要低得多(比方说肉类包装),但科技是新的、不同的、可视化更强,而且对政治无感。所以科技就成为了目标,拜登则任命莉娜·汗为联邦贸易委员会负责人。

与此同时,人们对拥有大量市场份额的公司的态度出现了普遍转变,特别是科技领域的公司,大家日益关注科技领域的收购数量。过去几年,有一个常见话题是,大型科技公司在过去十年对初创公司进行了数百次收购,但几乎没有一桩接受过审查,这是监管的失败,因为这些公司正在收购和吸收或扼杀任何对自己可能构成竞争威胁的初创公司。但其实这种说法基本上属于胡说八道——按照FTC的数据,这些公司的绝大多数规模都很小,从来都不会构成竞争威胁——可Instagram也一度被认为没有竞争力,而现在它可能是Facebook最有价值的部分(Instagram于2012年被Facebook收购)。哎呀,说的也是。

因此,哪怕当前的产品是免费的或很便宜,监管机构也希望能有更多的竞争,对于收购,他们肯定希望多一些怀疑的态度。对于之前未能阻止Facebook对Instagram或WhatsApp收购,现在被认为是一种失败,在一定程度上我们可能产生了过度补偿的心理,并希望用一个轰动的判例案件来树立一面旗帜。这让我们想到了Within,以及第三个反垄断问题——市场定义的问题。

Instagram和Facebook是在一个市场里面吗?这个问题当时可能不清楚,但现在已经很清楚了。但是,Within不属于任何类型的社交网络——它是一家好公司,属于Meta未来业务中一个很小的新兴领域。那VR本身呢?Meta认为, 5或10年后VR将成为新的智能手机,并希望自己能占据领先地位,现如今,它可能在VR头显的销售中占据了主导地位。但是,假设说,只有1000万人在用VR(希望我们会在发现中找到答案)的话,称某家公司是VR的赢家,似乎有点像在2005年的时候,把某个公司叫做智能手机平台的赢家一样。

FTC的论点是Meta不能收购Within,因为Meta占据着(或将要占据)VR的统治地位,而Within则主导了(或将要主导)VR健身,但今天的我们其实并不知道VR或VR健身会变成什么样,也不知道Within或 Meta是否会占据主导地位。两到三年后,使用Apple XR设备和Apple Fitness+的人会比使用Meta任何产品的人都要多,这个假设是完全合理的。但如果他们都消失不见了,这也是完全合理的。FTC所谓的市场主导地位,是不是针对的是一个尚不存在的市场?

思虑周全的竞争政策人士经常会谈论这些问题。如果等五年再看看会发生什么,到那时说不定为时已晚了(或者十年,就像欧盟对Google Shopping所做的那样)?或者你提前干预,接受了这一种看法,即意味着你现在的政策是基于推测性理论来预测可能发生的事情?我们承认我们需要抛弃以十年为期的事后干预,但事前干预在实践上又意味着什么?在一个领域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会利用这种主导地位去在另一个领域建立强势地位吗?亚马逊应该被允许收购Ring吗?如果亚马逊进入该市场会让这个领域变得更具竞争力呢?亚马逊收购One Medical又如何呢?这与亚马逊在电子商务市场的份额没有任何关系,One Medical也没有取得主导地位……但这笔交易也会引发诉讼吗?

这不仅仅是Meta或亚马逊的事情而已。并购是硅谷生态体系的核心部分,它不仅限于“GAFAM”(Google、Apple、Facebook、Amazon、Microsoft),其实后者很少做这样的事情。根据FTC的数据,2010年到2019年间,GAFAM仅以5000多万美元的价格在美国完成了86次收购——平均每年不到2次——但整个硅谷的此类收购总共有2100桩。Salesforce对Slack的收购放到现在会变成非法的吗?再次地,依据的是什么样的市场定义?Okta是不是再也不能以5000万美元的价格去收购一些独特技术了?你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论点,即任何大公司在大致相似的领域收购任何小公司都是反竞争的做法,也许事实确实如此,但在其他轴向上,这样的收购说不定能增加竞争和创新呢?如果IPO和并购都不能摆上桌面,又如何为公司提供资金?或者,如果我们对标准是什么没有确定的看法呢?

毫无疑问,这些问题就是为什么《华尔街日报》报道说丽娜·汗不得不否决了FTC工作人员提起诉讼的原因。这是去改变政策的尝试,它开创了一个新的先例,其意义远远超过了谷歌收购Doubleclick或亚马逊收购Zappos等相对简单的反垄断问题。但目前尚不清楚新的先例将是什么,也不清楚要求美国法官以全新的方式去解释一部具有百年历史的法律是不是正确的模式。对于解决此类问题,作为英国人,我倾向于认为,相对于“手里有个锤子,眼里一切都是钉子”,用诉讼去解决问题,进行监管是更灵活、更有效的方式。但这些问题都没有简单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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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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