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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徐英霞
3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机构消保法》)已经正式实施。
2022年12月30日,银保监会发布了《金融机构消保法》,并将其定位为银保监会在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制定的基础性、纲领性文件。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消保法》将成为金融机构内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设最重要的依据。
《金融机构消保法》同时也适用于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理财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消金界注意到,随着“315”的临近,各大投诉平台上,针对金融机构的投诉开始多了起来,而在近期央行的检查中,多家银行因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到位被罚。
消金界认为,随着《金融机构消保法》的正式实施,央行、银保监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检查和处罚力度,料将增加。
整体来看,《金融机构消保法》共8章,57条,最主要的是明确了金融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上的主体责任,并对金融机构内部公司治理做了具体的要求。
《金融机构消保法》的核心部分是对以往出现争议较多的消费者权利问题,做了系统的规定——金融机构要保护消费者的八项基本权利。
具体内容包括:
一是关于总体目标、机构范围、责任义务、监管主体和工作原则的规定,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承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体责任,消费者有诚实守信的义务。
二是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纳入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建设和经营发展战略,建立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消费者适当性管理、合作机构管控、内部考核等工作机制,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制机制建设,构筑全方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三是规范银行保险机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八项基本权利。包括规范产品设计、信息披露和销售行为,禁止误导性宣传、强制捆绑搭售、不合理收费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规范客户身份识别、业务经营、核保理赔管理等,保护消费者财产安全权和依法求偿权;加强消费者教育宣传,提升服务质量,规范营销催收行为,保护消费者受教育权和受尊重权;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传输、外部合作等行为,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
四是加强行业监督管理,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各类银行业保险业行业协会、行业纠纷调解组织职责,以及相关监管措施和处罚事项等作出规定,严格行为监管要求,明确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统一标准、统一裁量,依法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和行为。
对于一直以来,争议较多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办法明确了消费者信息安全权,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分级授权审批和内部控制措施,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实施全流程分级分类管控。
这些规定会直接影响金融机构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候的具体操作。
对金融机构在消保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银保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监管谈话;责令限期整改;下发风险提示函、监管意见书等;责令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内部问责;责令暂停部分业务,停止批准开办新业务等。
消金界注意到,近期多家银行包括消费金融公司,因为存在有损消费者权益的问题,收到央行罚单。
例如,农业银行丹东分行未按规定处理征信异议。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台山农商行、辽中富民村镇银行违反了金融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规定。
众邦银行未完整、准确、即使报送个人信用信息。
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公司则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一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灾区”,央行对金融机构个人信息保护的检查主要集中在与征信先关的信息处理上,而《金融机构消保法》对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要求则更为广泛。
《金融机构消保法》要求金融机构,不得采取变相强制、违规购买等不正当方式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书面形式征求消费者个人信息处理同意时应当以醒目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明示与消费者存在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不得在线上渠道设置默认同意的选项获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授权;遵循权责对应、最小必要原则设置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系统权限;禁止从业人员违规查询、下载、复制、存储、篡改消费者个人信息等。
随着《金融机构消保法》的正式实施,各级银保监会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开始“有法可依”,相信在今后的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检查通报中,将有更多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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