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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5日,国家数据局正式揭牌。由国家发改委管理,国家数据局负责协调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统筹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统筹推进数字中国、数字经济、数字社会规划和建设等。国家数据局的正式揭牌,表明我国要在释放数据要素的经济价值上更进一步,打造数字经济大市场。

此前,飒姐团队也介绍过不少数据治理的模式。而在个人数据治理方面,数据信托也是一个引人关注的学界观点。前不久,全国首个个人数据信托案例在贵阳大数据交易场所初步成型,这是国内首次个人将数据信息托管给第三方并从中获利的案例。在该案例中,个人将自己的简历数据通过数据信托的方式托管给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再由贵阳大数据交易所委托给数据中介好活(贵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该公司则通过协助个人实现数据治理、脱敏加密、产品封装,销售等工作,从数据销售中获取中介费用。同时,该案的整个交易流程都由专业律师事务所进行评估,以确保数据交易流程完全合法合规。今天,飒姐团队就为大家从框架上介绍和分析个人数据信托这种治理模式。

01 什么是数据信托?——两种学说

目前,与个人数据信托治理模式相关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源自美国的“信息受托人”理念,一种是源自英国的“数据信托”构想。

在源自美国的“信息受托人”理念中,具有两方主体: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耶鲁大学法学院教授杰克·巴尔金(Jack M.Balkin)将数据处理者与个人数据主体的关系类比为律师与客户、医生与患者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作为知悉客户、患者个人信息的主体,医生和律师应当担负为患者和客户利益考量的信义义务和责任,这种信任关系就是一种信托关系。而在数据主体和数据处理者的关系中,作为不对等关系中的强势一方,数据处理者也应当对其所获信息承担特殊的责任,即扮演“信息受托人”的角色,承担起关心信息主体利益的信义义务。

作为信托法的起源地,英国“数据信托”的构想比与美国的“信息受托人”理念要更进一步。其制度构想存在三方主体:数据主体、数据处理者、第三方信托机构,即通过第三方信托机构制约数据处理者以达到其与数据主体平衡的关系。具体而言,则是引入第三方的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数据主体为委托人,其数据财产为信托财产,由此构建一个自益信托框架。数据主体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信托机构,信托机构提供对象为个人数据的信托服务,帮助数据主体管理其个人数据,以为数据主体谋取利益为目的,凭借其专业能力和知识,对数据处理者进行检测与制约。

02 数据信托的目的是什么?

对于个人数据治理,目前存在着两方面的导向:保护与流通。而个人数据信托这一治理模式兼顾了数据保护与数据流通的两种价值倾向。当数据的经济价值能得到充分发挥时,数据主体将会更加关注和监督其个人数据的处理与使用情况,以及相关的利益流向与分配,数据被泄露和滥用、数据权利受到侵犯的成本增加,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的保护以保障其经济获益的诉求将会越来越强烈,以倒逼个人数据保护的进一步完善。

03 对个人数据信托的框架性分析

(一) 数据信托财产适格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七条,设立信托,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并且该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本法所称财产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可见,适格的信托财产要是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数据信托的适格信托财产即为个人原始数据。原始数据是指未经处理过数据,即可以据其所承载的个人信息精准识别到个人的数据。另一种学说认为适格的信托财产应是其衍生数据,据此构建衍生数据信托。衍生数据是数据平台对原始数据进行脱敏化处理和技术分析,形成的匿名化、可读取、有使用价值的数据。相较于原始数据,衍生数据摒弃掉一些在某方面不被特定的研究所需要的个人信息,而留下需要重点关注的部分,从而划清了个人数据的合理运用与滥用之间的界限,同时也筑起了保护个人信息的高墙,削弱其人身依附性,实现其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

因此,无论是从数据保护还是流通方面方面,对个人数据经过匿名处理而产生的衍生数据,更具信托财产的适格性。

(二) 数据信托流程可行性

根据信托的基本原理,信托的成立需要委托人与受托人共同编制一份信托文件,委托人对成立此信托的目的、需求以及相关的要求、条件等都规定于该文件上。然而,对委托人而言,不同数据主体对信托财产会有不同的选择,也会对其需要管理的数据有不同的条件与要求。即使是经过处理的个人衍生数据,鉴于个人数据强烈的人身属性与主体间的差异性,作为受托人的第三方机构在进行该业务时面对着巨大的挑战。因此,数据信托框架的具体运作、受托人的实际操作能力,将是未来个人数据信托理论的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

(三) 数据信托受益人不确定性

由于信托的根本架构是受托人为委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并将其产生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因此,在个人数据信托框架的讨论中,受益人的确定及其定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目前,个人数据信托受益人的问题上存在着两种不确定性。第一种是对象的不确定。有的观点认为,出于对个人数据的保护目的,作为委托人的数据主体毫无疑问地可以成为数据信托的受益人,此时的个人数据信托则为一份自益信托。还有观点认为受托人,即数据处理者也能成为受益人。因为通过数据信托的构建所实现的数据保护,能为数据处理者规避一定的侵权风险,数据流通的实现也为数据处理者创造全新的经营模式。此外,数据信托治理模式也为整个社会带来了治理、运用等公共效益。然而,有学者对此数据信托的法律信托构造表示了担忧,指出如果数据信托是为公共利益而设立的,那么实际上将难以确定具体的受益人。

可见,目前对个人数据信托收益人的确定中,仍有待相关的学说进一步完善。

04 写在最后

在关于个人数据治理模式的探讨中,数据信托模式不失为一种新颖的方式。而其理论仍在初步发展阶段,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与不确定性,对具体实践的可行性探究也展现了一定的现实难题。然而,贵阳市的首例个人数据信托交易为此种治理模式带来了一定突破。我们相信,在坚守个人数据流通合法合规的原则下,对新型数据治理模式的尝试将会推动数据要素价值的进一步释放,以增添整个数字经济的活力。而关于个人数据信托领域的合规问题,飒姐团队也会保持关注,日后为大家带来更详尽的观点与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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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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