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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0日,中国机构编制网发布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标志着本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公布,我国全新的金融监管体制已然成形。结合此前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对于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强调,可见我国正在加大对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和政策力度,努力开创全方位统筹性金融监管的全新格局。

一、金融监管统筹性改革的背景

1. 我国金融发展势头正盛

11月8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党委书记、局长李云泽在2023金融街论坛年会上表示,经济兴、金融兴;经济强,金融强。中国经济基本面好、潜力足、回旋余地大,为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他还指出我国的银行业发展稳中向好,保险业潜力巨大,这充分说明了我国金融行业发展势头正盛。在这样关键的时期,就更需要加强对于各相关行业的监管来为金融发展保驾护航。为保证我国金融稳健有序发展,中央通过出台几大相关政策和召开重要会议的方式明确加强了党中央对于金融行业的强监管,最终促成了此次统筹性改革。

2. 国内原有分业监管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受限于历史因素,国内原有的分业监管体系,是借鉴了发达经济体、特别是美国金融监管体系而建立。但是随着我国金融体系的不断发展,金融规模不断扩大,再结合国内金融体系现实以及部分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这一体系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在原有分业监管体系下,各监管机构负责各自的业务领域,银行业由银监会进行业务监管、证券业由证监会进行业务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进行业务监管。这种模式下,各监管机构之间各司其职、各自为政。但同时,这也导致了监管协调不畅,重复和脱节频发的弊病。在分业监管缺乏整体性、统筹性的现实情况下,此次改革有效的改善了上述问题。

3. 金融监管体制内尚存在盲区和空白

尽管我国的原有金融监管体系已经非常成熟,但我国金融业蓬勃发展,瞬息万变,体制内出现监管盲区和空白仍然难以完全避免。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多、分工细,部分个体的风险行为可能会落入“三不管”地带,这对于金融行业的公平性以及金融消费者的利益都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而设置中央机构负责金融稳定和发展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研究审议金融领域重大政策、重大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全新监管格局下的重点方向

1. 加强中央对于地方金融监管的指导

此次改革明确了中央对于地方的强领导、强监管基调。在10月30日至31日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上充分明确了党中央在金融工作中的重要领导作用,明确了中央金融委和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的职责。而此次“三定”方案的出台,金融监管总局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彻底确定。中央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将接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职责,标志我国金融监管体系整体上将更加趋向于集中统一。在这样的政策安排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工作重心之一自然是要实现央地协同监管的全面强化。

2. 逐步实现各机构由旧到新的职能转变

由于本次改革对于我国原有各大金融监管机构的具体设置以及职能分配做出了较大程度的调整,各级机构需要努力明确工作,找准定位,尽快实现由旧到新的转变。例如,在证监会最新发布的“三定”方案中,内设机构名称出现明显调整,由“部”变为“司”,同时由原有的机关内设20个职能部门,1个稽查总队,3个中心调整为19个正司局级内设机构和设立作为直属行政机构的稽查总队。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也进行了一定规模的机构裁撤和新增,并将原有的各项工作重新洗牌下放。面对职能变化,各部门应当加强统筹联络,迅速完成相关材料手续的交接工作,并力求平滑过渡,尽快投入到新的工作当中。如何能变的快,改的少,找的准,也是现阶段我国金融监管需要注意的重点方向。

三、下一步的工作思路

1. 各级机构依据职能各司其职

在改革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中,各级机构部门要根据新的组织架构各司其职,有序开展工作。在中央层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除证券业之外的金融业监管,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统筹负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风险管理和防范处置,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集团的日常监管职责、有关金融消费者保护职责,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投资者保护职责划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不再保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地方层面,持续深化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将充分发挥自己的属地监管责任。建立以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为主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统筹优化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地方派出机构设置和力量配备。地方政府设立的金融监管机构专司监管职责,不再加挂金融工作局、金融办公室等牌子。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将做到上下一心,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将联系更加紧密,体制更加完善,从而增强金融治理能力、改善各类金融乱象,最终助力于打造规则统一、监管协同的金融市场。

2. 进一步弥补制度短板和监管空白

作为一个新的金融监管体系,其科学性和合理性较之于前已经有了很大程度的进步。但在具体实行过程中,仍然可能存在制度与现实情况之间的偏差。这就要求相关机构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同时及时做出调整。例如,对于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现有制度未明确规定的灰色地带,监管部门应当力争及时将问题反馈上报,并通过机构间的联合工作首先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不受破坏。随着工作的不断召开,政策将在实践中得以不断完善补充。秉持查漏补缺的工作思路,金融体系才能行稳致远。

随着近期中央文件的不断出台和几大重要会议的不断召开,我国的金融监管格局的全面革新已经颇具规模。“三定”方案明确指出,金融监管总局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把坚持和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落实到履行职责过程中。相信在后续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下,我国金融监督体制新格局将呈现出全方位、高效率、强统筹性的崭新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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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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