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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某知名投资人在微博、微信社交平台上接连发文质疑某灌通的运营模式,将这个刚面世两年时间、涉及多个监管区域的新型投资模式推到了舆论的风口浪尖。也有读者问飒姐某灌通是什么?有没有风险?今天,飒姐团队就向大家介绍一下某灌通是啥,对某灌通的业务模式进行法律定性和监管问题的探析,以期为某灌通的合规发展提供一些参考和借鉴。

01 什么是某灌通?

根据“某灌通”官网介绍,某灌通是介于资本和中小微企业的一个服务机构,通过创新的收入分成投融资模式,为这些企业提供便捷且可负担的资本支持。其核心产品是全新资产类别DRC每日收入分成合约(Daily Revenue Contract) ,DRC是基于企业以收入为底层资产的新型投融资模式,其结合了股与债的优势,没有抵押担保,不存在刚性兑付,同时不占股份,不是永久性投资。简单来讲,就是在企业的收入上做文章,我投资你,然后从你未来的收入中分一笔。至于怎么保障投资的钱有进有出,某灌通直接在支付体系里扣款,从银行的分账体系里扣款。这种创新融资模式,对企业来讲保障了其股权和控制权,对投资者而言,有相对稳定的回报。

02 究竟是金融创新抑或新瓶装旧酒?

某灌通在其白皮书中指出,DRC非股非债,是投资者和小微企业签署的一份合约,约定双方在一定时间内的投资和收入分成关系,是“某灌星”系统上投资和交易的主要产品。该商业模式曾被质疑是“非股非债,本质是高利贷,是升级版P2P”,那么某灌通这一商业模式究竟是金融创新还是新瓶装旧酒呢?

(一)不是股权投资或借贷

股权投资是指投资人以资金或其他财产出资,取得被投资人的股份或股权,从而分享被投资人的利润和风险,参与被投资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以期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某灌通模式与股权投资有一定的相似性,如与被投资门店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分享门店的收入。但其与股权投资有明显不同,第一,其不享有股东或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某灌通的退出方式不是通过转让股份或股权,而是在门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或时间后自动终止合约。综上,某灌通不属于股权投资。

那么某灌通是不是借贷呢?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因此,在借贷关系中,其关键要素在于,债权人应以资金或其他财产借贷给他人,以期获得固定的利息和本金的偿还,而债权人不参与债务人的经营管理和决策,其使用借贷资金是否获利、是否有损失均不在债权人的考虑范围内,其仅需要债务人于固定期限后偿还利息和本金即可。而在某灌通的交易结构中,投资人以小微企业的“营业收入”作为分成基础,在这个情况下,若小微企业无营业收入,某灌通的投资人自然无法在其中获得任何收入回报,尽管其并不因此需要与小微企业共担损失,但是同样其收益也并不能得到保证。且某灌通的退出方式不是收回本金和利息或转让债权,而是在门店收入达到一定金额或时间后自动终止合约,显然,这种退出方式与借贷关系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完全不同。在此基础上,若某灌通确无变相要求小微企业“定期还本付息”的情形,那么某灌通模式当然也不等同于借贷。

(二)是联营吗?

联营是一个《民法通则》时代的法律用语,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合作经营。根据《民法通则》第51-53条的规定,联营可以成立法人(法人型联营),也可以仅依据合同联营(分为合伙型联营及协作型联营)。

其中,合伙型联营,根据《民法通则》第52条之规定,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的方式,而协作性联营,根据《民法通则》第53条之规定,是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联营方式。可见,两者的根本特点在于通过合同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承担责任。

从某灌通的相关合同的表述看,某灌通作为投资人,与被投资门店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以资金和经营场所为资源,共同参与餐饮、零售等行业的经营活动,分享收入和风险,共同承担责任。且合同文本中有固定的联营期限,约定联营期限到期后,合同即告终止,因此,初步判断下来符合合同联营模式的特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废止)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如某灌通之商业模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此类情况,那么应当确认其实质为一种借贷关系,且合同应属无效。

至于某灌通究竟是不是“高利贷”与“升级版的P2P”,飒姐团队认为,不论是“高利贷”还是“升级版的P2P”,他们实际上都可以认为属于“借款”法律关系,应当具备“利诱性”,是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或者要求借款人保本付息的,“高息揽储”从而破环了金融秩序。从合同文本的表述上看,某灌通并不强制要求资金使用者归还本金,若其在实操中也无变相要求还本付息的行为,因其不符合借款的商业逻辑,不应将其强行界定成“借款”,自然也不宜认定为是“高利贷”或“升级版的P2P”。

03 某灌通的监管问题

整体来看,某灌通业务模式是“海外募资-内地投资-澳门交易”。因此,某灌通目前的业务模式涉及4个司法地区的监管,包括中国内地、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以及其他海外国家和地区。尽管某灌通的募资环节在境外,但是其投资环节在境内。在内地,某灌通采取合同联营模式,从风险把控的角度应当重点关注是否存在境内的资金募集行为;在中国澳门地区,某灌通澳门金融资产交易所(MCEX)受澳门金融监管条例“the others”项下的监管;在中国香港地区,某灌通拥有的基金管理、顾问持牌机构的所有活动受香港证监会监管;而其他海外地区的国际投资者认购某灌通澳交所发行的产品,受英国法的管辖。对此,有质疑认为某灌通可能涉及监管套利。飒姐团队认为,此种三地跨境结构涉及多个监管区域操作,但并不宜直接认定为监管套利,在保证资金出入境、交易架构合法的前提下,防止监管漏洞的出现是重中之重,这需要相关地区进行磋商协调,共同协调和完善某灌通模式的监管规则和机制,防止监管套利或冲突,维护金融市场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04 写在最后

某灌通模式作为一种新型的投资模式,目前国内尚未针对“某灌通”这一基于收入的融资模式设定具体的规定和标准,从而使“某灌通”融资模式面临一定的法律不确定性。从其业务模式看,某灌通此种收入分成模式可能属于合同联营模式,有利于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发展。但也要看到,此种收入分成的方式是以数字化、标准化的方式进行的,基于平台经济的放大效应和其资金融通的属性,必须慎重对待,以防过去那种互联网、金融科技行业跑马圈地乱象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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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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