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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金融监管总局就《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这是《意见稿》中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要求之一。
你是否知道这意味着什么?一句话,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也是这么要求的。
不过想想也正常,毕竟连全国性网络小贷都要50亿元门槛,更何况消费金融公司。
此外,对于想要以“主要出资人”拿下消费金融牌照的企业,各项门槛大幅提高,比如:对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总资产要求从600亿元增加至5000亿元,对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营收要求从300亿元增加至600亿元、净资产比例由30%增加至40%、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增加为3个.......
同时,主要出资人还新增了“权益性投资余额占净资产比例”的新要求、唯一明显松绑的是对境外金融机构。
干货如下:
第六条 【申请设立条件】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三)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原要求为3亿元。)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消费金融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等关键岗位上至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为新增。)
(五)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六)建立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原为:“具备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管理信息系统”,从属“(5)”,《意见稿》增加了“与监管要求相适应”、“安全且合规”等关键词。)
(七)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 【出资人类型】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50%的出资人,须为境内外金融机构或主营业务为提供适合消费贷款业务产品的境内非金融企业,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主要出资人出资额原要求: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意见稿》增加为50%!)
第八条 【金融机构出资人条件】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消费金融领域的从业经验;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不低于50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由600亿元增加至5000亿元!)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原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增!)
(七)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八)监管评级良好;(原为:“满足住所地国家(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
(九)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十)境外金融机构应对中国市场有充分的分析和研究,且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境外金融机构方面删除:应当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已设有分支机构。)
(十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由原“银监会”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金融机构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三项至第九项的条件外,注册资本应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由3亿元增加至10亿元!)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九条 【非金融企业出资人条件】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6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由300亿元增加至600亿元!)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40%;(由30%增加至40%!)
(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有2个会计年度增加为3个!)
(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营记录”改为“行为”。)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原为“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4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增!)
(七)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由原“银监会”改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非金融企业作为消费金融公司一般出资人,除应具备前款第四、五项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二)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三)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新增!)
前款所涉及的财务指标要求均为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十条 【出资人消费金融和风控经验要求】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三分之一的出资人。(原出资比例要求为15%!)
注1:上文对比由人工完成,不排除人工疏忽出现错误的可能,请以官方文件为准;
注2:《意见稿》部分内容仅为结构性变化和常规内容,不做赘述;另《意见稿》在出资人方面删除了:“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消费金融公司股权”相关内容,但后文中也有提及,也就是说该要求并无实质变化。
对于想作为“主要出资人”的非金融企业而言,《征求意见稿》在财务上的要求堪称王炸——600亿元的营收已经把多数公司拒之门外,包括金融科技上市公司们;40%的净资产比例又把高杠杆行业如房地产拒之门外;再加上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我们可是刚经历了三年口罩啊......
唯一有希望的应该就是互联网巨头了,但它们能那么轻易拆出一个满足上述要求的公司吗?
通过新设立取得消费金融牌照,简直比IPO还难......
相比之下,入股存量消费金融机构,曲线获得牌照似乎更具性价比,存量消费金融机构的股权该涨涨价了。
突然感觉捷信好卖了。
经历了与新金融这么多年的相爱相杀,《意见稿》的内容显示出了监管的成长:相比于《旧规》,《意见稿》武装到了牙齿。
此外,《意见稿》第六十条【监管指标】方面指出:消费金融公司应当遵守下列监管指标要求:
(一)资本充足率、拨备覆盖率、贷款拨备率不低于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的最低监管要求;
(二)同业拆入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
(三)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四)杠杆率不得低于4%;
(五)担保增信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六)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审慎监管需要可以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
酸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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