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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ChatGPT引爆AIGC赛道以来,AI技术作为一种极为高效好用且低门槛的工具,正在迅速成为大家居家旅行、艺术创作、放松消遣的好途径,甚至AI还在一些特殊的领域展现出了令人惊讶的潜力,例如,最近被大家广泛热议的AIGC色情化。
美国知名女星泰勒·斯威夫特(Taylor Swift)不是AIGC色情化的第一个受害者,但却是近期知名度最高、影响力最大的一起AIGC侵权案件。据美国《国会山报》报道,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泰勒·斯威夫特色情图片近期被人恶意上传至某社交媒体并在短时间内产生了大范围的传播,甚至导致了某社交平台紧急封锁了泰勒·斯威夫特作为关键词的搜索功能(如今已恢复)。
从孙燕姿AI唱歌到泰勒·斯威夫特假照事件,我们既能看到AIGC工具之便利,也能看到不受监管的技术会对公民的合法权利产生何等严重的侵害。那么,在AIGC监管规范尚不健全的当下,飒姐团队就结合近期处理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案,与大家聊一聊,作为一个普通人,我们应当如何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利、对抗AI侵袭。
01 什么是人格权以及人格权侵害禁令
近些年流行一句话:“只有用魔法才能打败魔法。”客观地说,在法律中不存在魔法也不应该存在魔法,但却不妨碍我们与时俱进地使用最新的法律规则对抗AI魔法。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人格权侵害禁令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随之一并进入我们的视野。所谓人格权侵害禁令,参见《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之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禁令(Injunction)大家并不陌生,该制度是各国法律普遍认可的一项制度,指的是申请人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权行为,或有侵害之虞的行为,在起诉前或诉讼中请求法院作出的禁止或限制被申请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而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所规定的人格权禁令制度,旨在为人格权提供更全面的保护,即通过建立一种高效快捷的人格权请求权的程序实现机制,以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为权利人提供高效的救济,避免侵害行为给人格权主体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
那么什么是我们的人格权呢?用学术语言来说,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专属享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为维护民事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固有民事权利。更通俗地来讲,就是把构成我们人格的不同人格利益、要素统合凝聚而成的一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民法典》中实际上规定了两类人格权:一个是具体人格权;另一个则是一般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当然,构成人格的要素种类繁多,当然不止上述几个分类,一切与我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相关的权利都可以被纳入人格权的范畴。因此,《民法典》将此类权利一并统称为“一般人格权”予以保护。
02 为什么我们说人格权禁令可以对抗AIGC侵权?
明确人格权的内涵后,人格权禁令所保护的对象也就非常明确了,那我们为什么说人格权禁令是普通人对抗AIGC侵权的“利器”呢?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一般人格权规定较为抽象和广泛,能够有效适应AIGC层出不穷的侵权手段
AIGC侵权的方式有多少种?飒姐团队认为,只要想象力够广,哈姆雷特有多少个,AIGC侵权的方式就有多少种。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其往往不能在第一时间顺应社会经济制度的发展调整自身的规定,这就导致一些新兴的法律问题、案件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难以找到裁判依据,使得司法机关不能及时、有效地救济被侵权人的合法权利。
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出现某种程度上来说弥补了部分法律滞后性的弊端。这就要说到《民法典》对抽象人格权的保护。如前所述,《民法典》既保护明确的具体人格权,也保护其他与我们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相关,但暂时还没有被“具体化”规定在法律中的人格权利。在侵犯我们的具体人格权方面自不必说,法律规定的已经很明确,但如果AIGC侵犯了我们的其他权利,此时就可主张适用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对该侵权行为予以禁止。例如,在孙燕姿等明星被AI合成声音演唱歌曲案件中,声音权并非一项具体人格权,但其又与我们的人格利益紧密相关,那么该项权利如被侵害,就应当落入人格权禁令所规制的范畴中。
参见今年9月25日成都市互联网法院审理的孙红雷诉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被告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孙红雷同意,使用了孙红雷的声音(买瓜梗)制作了《西瓜摊主大战买瓜人》小游戏。孙红雷认为,成都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睡神飞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以营利为目的开发该款游戏,侵害了其两项人格权权:(1)侵犯了孙红雷的声音权益;(2)该游戏将自己的人格元素塑造成在社会上打架、寻衅滋事的坏人形象,其人格尊严未被尊重。
一审法院认为,我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将声音权确定为独立的具体人格权,但声音权益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规定的一般人格权。自然人的声音有识别身份的功能,参照《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未经许可使用他人声音信息,且不属于《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规定的人格权合理使用情形的,即构成对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侵犯,据此最终判决孙红雷胜诉。这是我国一般人格权之诉第一案,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判例。因此,一般人格权的抽象规定能够有效适应AIGC层出不穷的侵权手段。
(二)人格权禁令程序短、速度快,能够及时制止AIGC的侵权
如前所述,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适用于人格权面临紧迫危险时特定类型的案件,时间上具有紧迫性本身就是其成立条件之一,从飒姐团队的实践上看,人格权禁令程序短、速度快的特点,能够及时地制止AIGC的侵权。换言之,如果泰勒·斯威夫特事件发生在中国,人格权侵害禁令能够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防止侵害的进一步扩大。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所使用的立法语言是“申请”而非“起诉”,而在最高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亦将该类案件纳入了非讼程序之中,这就大大提高了禁令发布的速度。目前虽然对人格权禁令具体应当在多长时间内作出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法院会参照非讼程序申请的一般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进行处理。也可以参考《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八条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限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可见人格权禁令相较普通诉讼程序之高效。
03 写在最后
当然,人格权侵害禁令本身作为一个新制度,虽然将人格权保护的时间节点前移至事前预防阶段,为人格权的全方位保护提供了新的方式。但由于目前案例不多、规定过于笼统等原因,导致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各种问题。例如,飒姐团队在处理人格权案件时,法官经常出现不想用、不敢用的问题,其理由一般为两个:(1)存在其他可替代程序,不宜使用人格权侵害禁令;(2)本院没有类似案例可供参考,本法官不能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面对该种情况,飒姐团队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团队进行处理,特别是面对AIGC侵权案件时,既要简明扼要的将AIGC的原理、侵权手段等解释清楚,又要稳准狠地把被侵害的权利说明白,给到法官不得不处理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来处理案件的理由,才能尽快实现制止AIGC侵权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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