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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3年下半年,美国法院对3M多地诉讼案进行审判,双方就60.1亿美元的和解金达成共识,成为了美国历史上金额最大的一笔多地诉讼案。由于该案审理时间跨度较长,和解金额巨大,受影响军人众多,该案主审法官发布的禁止涉及融资诉讼的“特别命令”备受社会关注。何为诉讼融资?该模式为何饱受社会争议?本文将试图逐一揭秘。
【中国金融案例中心 文:胡畔 编辑:谢彬彬 】
Part 1 引子:3M公司多地诉讼案
2003年至2015年,3M及其子公司Aearo 技术公司为美国军队设计生产了大批军用耳塞,以保护军人免受军事训练和战斗中巨大声响对人体带来的伤害。实际上,这批耳塞是当年部署在伊拉克和阿富汗士兵的标准装备。
2016年,3M的竞争对手公司Moldex-Metric对3M提起举报诉讼,称3M在明知耳塞不符合政府要求的保护标准的情况下,仍向军队进行了销售。诉讼称,有缺陷的耳塞很可能导致数千名士兵出现严重听力损失和耳鸣。2018年,3M同意向司法部支付910万美元以解决指控,但不承认负有责任。
在与联邦政府达成和解后,个别军人开始对3M提起诉讼,声称他们佩戴了有缺陷的耳塞,导致听力损失和/或耳鸣。此后同类申诉越来越多,在2019年这些申诉被归集到佛罗里达州的一家地方法院作为多地诉讼(multidistrict litigation,MDL)处理。截至2023年10月中旬,已有超过23万名军人或退伍军人对3M提起了诉讼。
3M公司试图通过将子公司Aearo申请破产保护的方式将潜在的巨额赔偿限定在较小范围,在该申请被法院驳回的情况下3M选择继续上诉。2022年12月审理MDL的法官Casey Rodgers对3M公司 "公然滥用诉讼程序 "的行为进行了制裁,并剥夺了3M试图将责任归咎于Aearo并由破产法庭处理索赔的权利。
2023 年8 月29日,双方就60.1亿美元的和解金额达成一致,自此成为美国史上最大的MDL。由于案件涉及军人人数众多,和解金额巨大,不少诉讼融资公司看到机会,主动联系潜在涉案军人,试图推销诉讼融资产品。实际上在美国,尽管诉讼融资这一模式已广泛存在,且已具备一定规模的市场,但仍备受争议。本案主审Rodgers法官对这一金融模式采取否定的态度。在和解协议达成后,Rodgers法官发布了一道“特别命令”,表明3M公司MDL的原告律师不得批准或参与其客户与外部资金提供者之间的任何交易,并且还禁止MDL中的索赔人在未事先获得其批准的情况下与诉讼融资提供方达成任何交易。Rodgers法官表示,这些诉讼融资提供方往往收取“过高的费用和利率”,她希望确保MDL中的原告不会被“掠夺性”诉讼融资提供方“剥削”。Rodgers法官此举引发了诸多争议。
何为诉讼融资?其中的“提供方”是什么角色?为什么要对此发布“特别命令”?我们由此说开。
Part 2 诉讼融资概述
2.1 诉讼融资的定义
诉讼融资,全称为第三方诉讼融资(Third-Party Litigation Financing,TPLF),是一种基于诉讼案件的特殊融资安排。其中出资人(非诉讼中任何一方)同意向诉讼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无追索权的资金,以换取在诉讼中可能获得的赔偿中的权益。TPLF的无追索权性质意味着,如果诉讼不成功,诉讼当事人或律师事务所无需偿还资金。但如果当事人赢得官司,则需要向出资人偿还其所资助的金额以及TPLF协议中规定的投资回报部分。
图:诉讼融资的协议安排
(资料来源:美国政府责任局 GAO-23-105210文件)
原告(Plaintiff)
根据诉讼案件中原告类型的不同可将诉讼融资(TPLF)分为两大类:商业诉讼融资(商业TPLF)和消费者诉讼融资(消费者TPLF)。商业TPLF通常是诉讼出资人与公司原告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协议,通常为涉及商业索赔的案件,如违约案件。消费者TPLF则是出资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议,在实践中通常涉及人身伤害案件。
诉讼资金提供方(Litigation funder)
诉讼资金提供方,又称出资人,可能是私营公司、投资机构或其他类型的实体(如单一投资者、家族办公室、对冲基金等),主要从各种投资者(如捐赠基金、养老金等)筹集资金。这些诉讼资金提供方既可能是专门为诉讼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能业务涉及其他多个领域。行业内诉讼资金提供者和其他参与者已组建多个协会,以支持自身政策立场。例如,由15家商业诉讼资金提供者组成的国际法律融资协会(International Legal Finance Association),以及由30多家在美国运营的消费者诉讼基金公司组成的美国法律融资协会(American Legal Finance Association)。
2.2 类型一:商业诉讼融资
商业诉讼融资(即商业TPLF)的出资人通常通过单案或组合融资协议,向原告或律师事务所提供数百万美元的资金以帮助其应对法律费用或补充运营预算。其中,原告客户可能是大型机构或小型企业,律所客户的规模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
在涉及案件类型方面,单案和组合安排是最常见的商业TPLF安排。其中单一案件协议通常由出资人与公司原告签订,公司原告以单个案件的部分价值换取融资支持。也正因如此,由于被告往往很难通过一起诉讼案件获得经济赔偿,所以出资人往往不会投资于案件被告方。而组合案件协议则涉及律师事务所或公司使用一组案件的部分价值来换取融资。与单一案件融资相比,客户在使用组合融资时通常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例如,除了将资金用于支付法律费用外,公司还可以在其运营预算被诉讼占用的情况下,利用组合资金来拓展业务。
在融资额方面,商业TPLF通常涉及高价值的诉讼案件。根据一个行业协会的估计,其成员(商业TPLF出资人)通常投资于价值在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诉讼案件,且投资金额一般在200万美元以上。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局的调查,平均每份单案协议投资额约为230万美元,每份组合协议投资额约为450万美元。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局和Westfleet Advisors的研究,单案和组合协议的融资总额基本相当。
在投资者方面,商业TPLF的投资者通常包括大型企业或成熟的私人机构,甚至可能包括主权财富基金。根据英国伦敦证券交易所另类投资市场AIM上市的商业TPLF公司Burford Capital 2022年年报显示,其管理资产的25%来自于一家主权财富基金。在与客户签订协议前,商业TPLF出资人会进行详尽的尽职调查,并从全部融资申请中选择一小部分进行投资。据Burford Capital披露的数据,2020年,该公司最终达成协议的融资申请只占总申请的4%左右。
在市场增长方面,由于诉讼融资行业整体缺乏数据统计,没有覆盖整个市场的权威性行业研究,因此只能通过个别商业TPLF提供方的数据对该行业进行初步了解。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局对三家商业TPLF提供方的调查,在2017-2021年,包括单案或组合融资在内的全部诉讼融资协议在数量上增加了一倍。另据Westfleet Advisors一份涵盖47家活跃的商业TPLF提供方的市场报告称,这些机构管理的总资产达124亿美元,在2021年新签订了28亿美元的诉讼融资协议。
2.3 类型二:消费者诉讼融资
相比于商业TPLF,消费者TPLF的单笔协议投资金额更低,协议数量更多。有行业协会指出,消费者TPLF的客户通常将获得的融资用于支付生活费用(如房租和医疗账单)而非诉讼本身,并且在美国使用TPLF资金支付法律费用可能与某些州的助讼和赡养费法律相冲突。
在涉及案件类型方面,消费者TPLP业务主要涉及的是单案融资安排,且消费者TPLF出资方也通常不会投资于被告方,因为被告方通常能够从保险赔付中获得诉讼资金的支持。消费者TPLF通常是向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原告提供资金支持,包括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滑倒事故等。
在融资额方面,消费者TPLF提供方可能会在一起案件中为原告多次出资,但合计金额相对较小,通常在1000~10000美元之间。业内人士表示,过多地提供融资支持可能不利于客户接受和解提议。有研究显示,消费者TPLF的融资额一般在案件估计价值的7%左右。
在投资者方面,消费者TPLF提供方的资金来源多为私营部门,包括证券化产品、私人机构投资者和私人信贷投资者。在确定是否接受客户的融资申请时,消费者TPLF提供方同样需要对案件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如“被告对原告所受伤害的责任是否已经确定”以及“被告是否购买了保险”等。
在市场增长方面,相比于商业TPLF,消费者TPLF的数据更加难以获得,因此很难对该细分市场增长情况进行判断。但消费者TPLF证券化的出现足以证明该市场日渐成熟的趋势。此外,根据美国政府责任局的调查,消费者TPLF市场已经形成了某些既定的商业惯例、策略和技术。
Part 3 诉讼融资中协议相关方的利弊分析
3.1 对于诉讼参与方
优点
(1)提高司法救助的可获得性和公平性
TPLF可以帮助那些资源有限的原告获得提起诉讼所需的资金。通过商业TPLF,缺乏资金的小企业能够聘请更具经验的律师和专家证人,针对大型企业、或许十分复杂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通过消费者TPLF,因为受伤无法工作而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可以有机会延长诉讼时间,避免接受不公正的低价和解。
(2)可将预期索赔货币化
通过TPLF,原告不再需要等到胜诉之后再获得赔偿金。无论是在商业TPLF或是消费者TPLF中,将预期赔偿金部分提前货币化,都有利于原告当下的正常经营和生活改善。
(3)风险转移
由于TPLF允许原告在败诉的情况下不必向TPLF提供方偿还其投入的资金,因此实际上将败诉结果的部分风险转嫁给了TPLF提供方,从而减小了自身的风险敞口。
除了以上主要优势外,TPLF提供方在决定是否达成融资协议前所作的尽职调查可能有助于原告对该案件产生更深入、全面的了解;TPLF还有助于将有同样“遭遇”的个体聚集起来,从而提高诉讼价值较小的客户寻求公平正义的积极性。
缺点
(1)增加原告诉讼成本
TPLF的成本可能非常高。消费者TPLF的诉讼费率可能会依据不同机构的不同策略和具体案件而有所不同,通常为两位数(范围或在15%-20%)。与融资相关的费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原告最终能够获得的赔偿。而在实践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原告往往可能完全不了解协议可能造成的成本。
(2)增加被告诉讼成本
一方面,TPLF可能会鼓励无理诉讼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原告可能会要求得到额外更多的赔偿来弥补自身融资成本,因此不愿意接受和解使得案件审理时间延长,进而增加被告的成本。
除了上述两点最直观的负面影响,支付诉讼费用的TPLF提供方还可能会通过影响诉讼策略或和解与否的方式控制案件。另外,由于第三方(TPLF提供方)的介入,如果律师将出资人的利益置于原告利益之上,可能导致律师与客户之间产生利益冲突。
3.2 对于TPLF投资方
优点
(1)高回报
由于投资的诉讼案件很可能以失败告终并失去本金,因此TPLF的投资人要求获得较高的回报率。根据在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ASX上市的TPLF公司Omni Bridgeway披露的2021年年报,其管理的两只基金自2017年成立到2021年,资本回报率为91%。这一回报率与同期标普500的表现基本相当。
(2)投资回报不受金融市场周期影响
TPLF对于投资者吸引力日渐增加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投资回报率与股票、债券、大宗商品等传统投资市场的走势无关,可以作为投资者分散投资的重要标的。
缺点
(1)高风险
由于投资者有可能在一起诉讼案件中失去全部本金且不享有追索权,因此投资风险较高。另外由于投资者和TPLF提供方本身并非司法机构或原告的律师,因而在一些案件中可能有重要信息难以获得。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增加了投资失败的风险。
(2)投资周期长
由于投资标的是诉讼案件,而一起案件可能需要数年才能得以最终解决,因此投资者可能需要很长时间才能获得投资回报。
Part 4 监管政策与披露要求
4.1 监管政策
美国联邦层面尚不存在专门针对TPLF行业的监管,但一些监管机构,如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美国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以及各州政府可能会对TPLF业务行业进行监管。
根据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及SEC的相关法规,在全国性证券交易所注册的发行人须定期公开其业务、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因此,若TPLF提供方为在美上市公司,则可能会被要求公开与TPLF活动相关的信息。此外,TPLF协议可能会触及联邦证券法中的其他条款及相应的法规。例如,根据联邦证券法,TPLF协议可以被视作“投资合同”或“构成证券”。此外,SEC在2022年初提出了一项拟议规则,一旦获批将要求某些注册投资顾问私密汇报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在诉讼融资领域的投资情况。
由于CFPB负责监管消费金融产品和服务,其中也包括了信贷延伸(extensions of credit)。CFPB官员表示,判断TPLF协议是否属于CFPB监管权限内的信贷产品取决于具体情况。例如在2017年,CFPB曾认定“一家诉讼融资提供方向等待判决赔偿金的消费者提供资金并要求其偿还资金时支付极高溢价的行为”属于信贷延伸或信贷延伸邀约(an offer to extend credit for purposes of the act),认为其行为涉嫌欺骗和滥用,因而触犯了《2010 年消费者金融保护法》。
一些州通过限定利率或费率的方式对TPLF业务进行一定规制。例如肯色州规定TPLF利率不得超过17%,田纳西州规定年费率不得超过10%。还有一些州通过要求在融资合同中披露某些信息(如消费者须偿还的总金额)来对TPLF业务进行限制,如缅因州和内布拉斯加州。
4.2 披露要求
目前在美国联邦诉讼中,没有向法院或对方当事人披露诉讼资金协议的全国性要求,但一些联邦法院会要求披露一些信息。例如,加利福尼亚北区法院要求任何组织或活动都要向法院披露“为任何索赔或反诉起诉提供融资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的身份信息”。新泽西州地区要求某些类型诉讼融资协议的诉讼当事人提交声明,包括1)TPLF提供方身份;2)说明诉讼或和解决定是否需要获得TPLF提供方的批准,如需要,批准条款和条件是什么;3)概述TPLF经济利益的性质。而此次负责处理3M多地诉讼案的佛罗里达联邦法庭所在州也考虑了披露TPLF协议的立法提案,具体包括要求TPLF提供方在从事诉讼融资之前要在州政府注册;规定TPLF合同的要求;授权TPLF提供方评估特定的利息、费用和收费等,但于2021年因遭到银行和保险业的反对而未能通过。
Part 5 未来发展
诉讼融资在澳大利亚、英国和加拿大也已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但由于该领域信息相对隐蔽,缺乏响应的数据披露,因此尚不形成有价值的参考。美国起步相对较晚,目前仅有十余年的行业经验。总体而言,美国各州、各行业尚未对该行业形成一致的观点,此次3M案中法官的态度就是一个有力证明。
尽管中国鲜有涉及诉讼融资的案件,但不乏相关人士的讨论,业界亦曾有所尝试。有人认为诉讼融资能够帮助原告更平等地参与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也有人认为“诉讼融资作为分担诉讼风险的一种创新方法,是金融业进军法律行业的一种契机,无论对金融行业还是对法律行业来说都是一种机遇”。而根据2022年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诉讼融资第一案”所持的意见,诉讼融资这一业务模式“有碍公序良俗,是资本对民事诉讼价值的异化”。由此可见,诉讼融资模式想在中国获得发展,尚有很长一段需要研究和探索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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