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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老司机们不堪于内卷,纷纷将目光转向海外。面对海外那稚嫩的商业模式与简单的应用生态,老司机卷王们开始暴力输出:社交语聊、棋牌捕鱼、暗刷SDK、搜索工具、AI客服等。老司机们秉持一项极其简单的理念:人在境内业务在境外,只要“中国人不骗中国人”,外国抓不到我、中国不抓我。而这美好的幻想,往往在老司机们被押入看守所时而破灭。跨境网络犯罪管辖,到底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还是一种任人解释的玄学?

争议焦点: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范围到底有多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  1.本意见所称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包括:(1)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犯罪案件;(2)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犯罪案件;(3)主要行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诈骗、赌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他犯罪案件。

二、关于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  2.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地包括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络服务使用的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服务提供者所在地,被侵害的信息网络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犯罪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他涉案人员使用的信息网络系统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时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等。  涉及多个环节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的,其犯罪地、居住地或者被帮助对象的犯罪地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  3.有多个犯罪地的信息网络犯罪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或者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争议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的原则,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由共同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有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需要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受理。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1)一人犯数罪的;(2)共同犯罪的;(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4)多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存在关联,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对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程序开发、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涉嫌犯罪的,可以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并案侦查。”

简单理解:一方面,与信息网络犯罪相关的整体犯罪链条(主体/行为/信息系统等)都适用上述管辖(并有“等帮助”留下解释的空间),另一方面只要有境内被害人(即使其利用VPN匿名访问)都适用上述管辖。

目前互联网产品出海团队的标配是:

  • 核心团队常驻新加坡、香港、澳洲等地
  • 服务器及信息系统均在境外
  • 使用境外第三方支付或虚拟货币结算支付
  • 面向全球用户或者目标国家用户
  • 多语种适配

但大部分出海团队无法解决的是:

  • 核心团队定期回境办事生活
  • 境内留有部分人员协助运营、运维等
  • 禁止中国用户但无法完全规避(总有中国用户利用VPN、虚拟机、境外手机号、境外银行卡等完成各类认证以及绕开平台用户风控)
  • 中国用户使用虚拟货币、海外美元账户或者租用他人海外账户支付结算
  • 产品没有中文语言但不妨碍中国用户使用

一款出海产品(搜索工具)在境外运营,该搜索工具主要提供信息的链接类指引访问服务,境外各国对相关信息链接内的内容没有明确的法律监管要求或者认定其为合法,但如在中国境内发布则涉嫌违法。出海产品的运营团队常年在海外工作,每年往返境内1到2次探亲。该产品服务器在境外,从未主动招揽过任何中国境内用户,中国境内用户亦无法直接注册使用,须翻墙登陆,且从后台系统看IP地址均为境外。该产品的所有服务(如广告竞价排名)仅接受美元或者虚拟货币支付结算,从不接受人民币。境内某用户(被害人)通过翻墙使用该搜索工具,并在某个信息的链接内发现游戏平台信息,参与使用游戏平台活动(游戏活动涉嫌赌博)并损失几万元后,遂在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

该出海产品(搜索工具)最终构成何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并在被害人所在地立案。

管辖合不合法?合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

出海互联网产品走出了中国,但始终难以走出中国刑法的管辖

某数字货币交易所为应对中国境内监管风险以及更好地服务全球市场,初期将核心团队全部搬到日本,每年定期包机将员工运返日本与中国两地。该数字货币交易所因面向全球用户并因出海而迅速获得全球交易市场份额,但该交易所依然有大量的中国境内用户,即使其做了大量风控措施(相关措施与上述案例相似)。那么防范刑事风险的最后一种方法就是:不回国。

中国互联网产品出海浩浩荡荡,但在那些意气风发的船长们的心头,永远萦绕着一个难题:要不要移民、敢不敢回国。

而在这个问题的背后,则是:中国互联网产品出海,既要遵守境外相关国家或地区、境外平台的合规监管要求,还要完全符合中国境内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这将对中国的出海产品造成不小的打击与阻碍,致使中国的出海产品难以获得国际竞争力。

另一种情形是:某海外互联网产品由境外团队运营,只有境外用户参与,且在境外尚未被当地监管部门认定为非法。该海外互联网产品如适用中国境内法律,则涉嫌构成开设赌场。那么,中国境内团队为该海外互联网产品提供客服管理、支付结算等服务,是否构成犯罪?

某跨境赌博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原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犯罪地’包括赌博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赌博网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以及赌博网站代理人、参赌人实施网络赌博行为地等”,本案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在中国境内为境外赌博网站提供客服管理、收取赌注、提现等服务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或者帮助收取赌资”的行为,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管辖合不合法?合法。构不构成犯罪?构成。

海外互联网产品从未进入中国,但境内团队依然绕不开中国刑法的管辖。

[Source]

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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