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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上海公安侦破了全国首例通过破解第三方证券交易软件,非法侵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为场外配资非法证券分仓交易软件提供接口的非法经营、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案件。

01 案件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张某、牛某等人先后以上海某成网络科技中心、上海某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名义,在未取得相关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开发4个配资分仓系统软件,并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招揽配资客户,提供配资炒股服务,收取配资保证金。

在侦查过程中,某配资团伙成员供述其从黑客处购买破解代码用于非法证券交易软件的情况。侦查机关及进而发现,上游的宋某等人通过黑客技术破解第三方证券交易软件,并将破解代码包装成交易接口,侵入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实现为证券分仓交易软件提供市场实时行情数据和证券交易的功能,并将接口租售给张某等证券分仓交易软件开发方或场外配资团伙。

根据公开信息,张某、宋某等人涉嫌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张某等人已被作出生效刑事判决,张某本人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公开渠道暂未检索发现宋某等人刑事案件进展情况及判决结果。

02 从事证券业务存在严格资质限制

根据《证券法》第120条规定,唯有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才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证券业务:

(一)证券经纪;

(二)证券投资咨询;

(三)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

(四)证券承销与保荐;

(五)证券融资融券;

(六)证券做市交易;

(七)证券自营;

(八)其他证券业务。

03 分仓配资模式如何构成证券业务

所谓分仓配资,是指一些机构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起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融出方、资金融入方即用资人和券商营业部三方连接起来,并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的二级分仓功能,将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用资人,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

在这种分仓配资模式下,投资者无需亲自前往证券公司开户,就可以通过配资平台提供的虚拟子账户进行股票下单,再由配资公司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汇总,通过配资公司控制的真实证券账户,将投资者的交易指令传递给证券公司执行。

在这一过程当中,配资公司实际上扮演着“二级券商”的角色,其不仅会对外招揽客户,帮助开立虚拟账户,还会“代客买卖”证券。这种“中间人”的存在,增加了交易环节的风险隐患。

然而,“代客买卖”行为,正是证券经纪业务的核心特征,如前所述,经营证券经纪业务,必须取得监管部门的许可。如果配资公司无证经营,就会踩到《证券法》的红线,甚至可能构成《刑法》第255条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非法经营罪情形。

04 为配资公司提供第三方交易软件,同样存在违法风险

本案中,宋某等人出售的交易接口,能够调用券商交易接口插件动态链接库中的函数,实施打开插件、登录账号、下单、撤单、查询各类交易数据等操作,并能够将对应的交易数据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上传到证券公司,避开证券公司本身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存在被认定为侵入证券公司系统的可能,因此涉嫌《刑法》第285条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即便软件已经由券商授权,也有违规风险。早在2015年,证监会就对恒生公司、铭创公司、同花顺公司等3家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认为其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由于具备开立账户、接受交易委托、查询交易信息、进行交易结算等功能,已经符合经营证券业务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其明知客户无证券业务资质,却仍向其销售相关系统,构成《证券法》中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行为。

尽管恒生公司在处罚前听证环节提出,其仅向客户销售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收取的是服务费而非交易佣金,并未代理投资者买卖证券。但证监会并未采纳上述辩解,而是认为,恒生公司开发的系统除具备证券经纪的基础功能之外,还单独或与客户一起与证券公司协商建立通道,并协助客户分配证券交易的账户,按照交易量比例收取的软件服务费用实质是佣金收入,并据此对恒生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同时,部分券商也因为接入上述三家公司的交易软件,但未对客户身份采取有效管理措施而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飒姐团队认为,如果仅仅因为销售的系统具备了证券交易功能,就认定科技公司从事了证券经纪业务,未免过于严苛偏颇,按交易量计费是软件服务的常见模式,也并不当然等同于收取交易佣金。该案虽已经年代久远,但也显示金融科技的发展始终在对传统的监管框架提出挑战,之于今日仍有借鉴意义。

05 境外取得的券商牌照,在境内管用吗?

关于非法经营证券的讨论,还让飒姐想到去年跨境券商APP在我国全线下架的事。

富途控股、老虎证券两家境外机构一度活跃于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其注册地都位于开曼群岛,主要都为投资者提供境外证券交易服务。其利用了境内外监管标准的差异,在境外市场的宽松准入条件下取得金融牌照,再通过数字平台为中国投资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务。

然而,我国的《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境外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内经营证券业务,也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所以,跨境券商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发展,2021年11月11日,证监会对富途控股、老虎证券高管进行了监管约谈,要求其依法规范面向境内投资者的跨境证券业务。2022年12月,证监会表示,两家公司未经核准,面向境内投资者开展跨境证券业务,已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上述须依法取缔增量非法业务,禁止招揽境内投资者及发展境内新客户、开立新账户,并妥善处理存量业务。2023年5月,两家公司相继发布公告称在境内应用商店下架各自的港美股证券交易APP。以上案例显示,即便在境外取得了金融牌照,在境内也不能畅通无阻,仍需要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我国的证券经营许可才行。

06 写在最后

行政监管的逻辑在类似案件中往往更为灵活变通,注重对违法行为的实质认定,体现了穿透性监管理念。而刑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则强调谦抑性,设定了更高的入罪门槛。相关企业应当审慎设计商业模式,严格识别监管红线,在创新和合规之间把握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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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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