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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针对“哪些资产可以进行RWA发行,或者说优先得到审批?”,“什么样的机构可以发行,即资产持有者需要找什么样的机构发行?”等相关律师咨询,香港证监会表达了相关态度。
香港证监会在《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监管对象及方式包括向从事证券及期货相关活动的中介人审批牌照(并对它们进行监察)及对在香港公开发售的投资产品进行认可及监管。
也就是说,针对证券产品,香港证监会的监管环节包括相关机构监管和产品监管。
就代币化证券而言,香港证监会在2023年11月2日发出了有关中介人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通函及有关代币化证监会认可投资产品的通函,前者主要为就从事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的中介人提供更多指引,而后者主要为概述证监会考虑允许在香港向公众提供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所授权的投资产品进行代币化的要求。
从香港证监会立场来看,代币化证券包括传统证券的代币化,和其他代币化证券。但香港证监会认为,概括而言代币化证券的性质基本上是以代币化作为包装的传统证券,现时管限传统证券市场的法律及监管规定继续适用于代币化证券。特别是,代币化证券的发售将受《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下的招股章程制度及《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V部下的投资要约制度所规限,而中介人如进行代币化证券相关活动,其行为亦受适用于证券相关活动的现行操守规定所管限。如中介人发行(例如代币化基金的基金经理)或在很大程度上参与发行其拟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代币化证券,它们须对代币化安排的整体运作负责,而在评估代币化证券的技术及其他范畴所涉及的风险时,中介人应加以考虑一系列不同因素。另外,中介人如仅就代币化证券进行买卖或提供意见,或管理投资于代币化证券的投资组合,仍然应根据一系列不同因素对代币化安排的特点和其所引致的风险进行尽职审查,并在事先了解并信纳为管理代币化证券的拥有权及科技风险而实施的监控措施。
也就是说,为代币化证券发行服务的机构,不仅要审查与证券合法性相关的因素,也还要审查因技术原因所导致的风险相关的因素。
香港证监会认为,代币化证券是一系列范围更广泛的数码证券当中的一个分类。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可能有着形式更为特别、创新或复杂的结构,部分可能属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定义范围。举例来说,不属代币化证券的数码证券可能包括将现实世界资产或数码资产(例如艺术作品或土地)的细分化权益(而有关安排实属集体投资计划)以不同于传统基金的方式代币化;或将利润分配安排以不属传统证券的形式代币化。
也就是说,代币化证券一般情况下符合传统证券的特点,但是也可能有一些并不符合传统证券的结构,因而其风险和价值判断更为复杂。
另一方面,据香港证监会的观察所得,大部分的非同质化代币(non-fungible tokens,简称NFT)NFT都拟代表其相关资产,例如是电子图像、艺术品、音乐或影片的一个独一无二的版本。整体而言,如果某NFT是一个真正以数码形式存在的收藏品,与之相关的活动便不属于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然而,有些NFT跨越了收藏品与金融资产之间的界线,例如有着与“证券”或尤其是“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相类似的结构的细分化或同质化NFT。如某NFT构成了集体投资计划下的权益,推广或分销NFT便可能构成“受规管活动”。任何人如要进行受规管活动(不论是在香港或以香港投资者为对象),除非获得豁免,否则须获证监会发牌。此外,如有关NFT的安排涉及向香港公众提出参与集体投资计划的要约,亦可能会触发《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认可规定。
也就是说,在不符合传统证券的代币化证券中,NFT尤其具有独特的特征。如果NFT涉及与传统证券或集资投资计划相关特征,则也应当受到相应法规的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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